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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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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长中法[200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切实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办案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两级法院审结、执结的各类立案案件、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违法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罚金、没收财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尊重司法规律以及科学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评查、申辩复查、定期通报、逐案建档、明确奖惩等制度。

第二章 评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两级法院应成立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决策、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事务。中院考评办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指导。

第七条 中院根据省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从本院及各基层法院选聘案件质量评查员(以下简称评查员)。中院将各业务庭负责业务指导的负责人或审判长聘任为评查员;聘任基层法院的评查员,由中院评查办根据需要与基层法院共同确定,政治部审查报党组研究决定后发文。

第八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学习,熟悉规则,廉洁公正,恪尽职守。

第九条 评查员应当自觉遵守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评查纪律,评查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查错误或违反评查纪律的,考评办应建议考评领导小组取消该评查员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院应定期对全市的评查员进行培训,各单位应对评查员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评查员履行职务所需时间和经费应予保障。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中院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四查制,即案件承办人每办结一案进行自查,审判长每周对所在合议庭办结案件进行核查,庭长每月对本庭室所结案件进行复查,考评办每季度对全院所结案件进行评查。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随机抽号、集中调卷评查的方式进行。对基层法院的集中评查分别安排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评查范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结案并已生效的案件。抽号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的14日之前将上月审结的案件案卷送档案室,由考评办、档案室、行装处按本院案件报结标准审查后归档。为季度评查作准备。

第十二条 移送案卷报结,应逐案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应按本院规定在自查、核查和复查后签字确认。对于省法院规定的七类必查案件,应当在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中院各庭室移送案卷,应附结案案卷移交表。对延期后又超审限、执限的案件,应附材料逐案说明。

第十四条 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评查办应通知原承办单位自立案庭登记之日起15天内填写自查表,评查办在收到自查表后30天内调卷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五条 中院考评办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组织全市法院的评查员对案件集中评查,必要时可对评查员进行分组,指定评查小组组长负责相关组织工作。评查员在评查本人或本单位承办案件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应当适时组织评查员进行讨论,归纳和收集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交流评查信息,平衡扣分标准,确定有争议事项的扣分原则。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案号为单位,每案基础分100分(交办案件、管辖、按自动撤诉和减刑假释的案件需折合后计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规定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质量,应依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并认真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一人评查,一人复核,确定扣分点、实际得分和实扣分数,并制作录入表通知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确定案件质量等级采取小组讨论和集中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不合格案件等级必须由评查组集体讨论确定,其他案件等级一般由评查小组确定。评查讨论时应针对评查情况总结、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初步评查结果公布后三日内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书面陈述理由。 对扣分事实问题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对合格和优秀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最后结论;对不合格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五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及理由,并交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的评查结果直接用于对部门和个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评查结果,考评办应及时汇总,写出书面报告,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实行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和限期整改制度,考评办应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并于30天内将整改结果报告考评办。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并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的范围,作为年度评优授奖以及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并对办案单位予以经济奖罚。

省院和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考评结果,应当用于对各基层法院的综合考核。全年案件质量考评综合排名(全年两次评查综合平均)前三名将给予专项的表彰和奖励。排名的最后两名不得参加先进基层法院评比,并不推荐参加各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各基层法院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评优的个人,其年度内所办案件不得有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95分以上的,每案奖目标管理分2 分。

(二)在季度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每案奖50元。

(三)完成全年办案任务且年终案件质量考评,案件质量在全院排名第一的,对该部门人均奖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每案扣目标管理分2分。

(二)每季度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案件的每件扣承办人50元。

(三)案件承办人年度出现一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不能评优;出现二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因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原因导致评查不合格的,按相关制度予以追究。部门年度出现审判人员人平一件不合格案件的,其庭长应当引咎辞职。

(四)各部门未按本规则及考评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和相关评查材料的,每次扣1分;

(五)被省高院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每案扣部门目标管理分10分,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院考评办和省院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由各部门根据以下原则并按扣分的事实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涉及实体方面的差错:审判长承办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免责;非审判长承办的,审判长与案件承办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差错由多数人员意见决定的,持少数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属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引发办案差错的,按前述原则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涉及法律文书的差错:语言文字表述差错,由文书制作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文书打印、校对、排版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案卷装订、归档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上奖罚兑现,由政治部根据考评办通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由考评办统一制订格式。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均要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档案,并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八条 遇本规则规定以外个别情况,由中院考评办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其他行政公文质量及工作质量的考评参照本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政治部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院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省高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调整的,本规则即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由考评办另行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故意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废水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一)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二)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也可以来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市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110。

来信和来访举报: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环保大厦一楼信访科,邮政编码:471002。

县(市)的举报通联方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在辖区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对于符合《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人应在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时,同时提出奖励申请,奖励申请最迟不超过举报之日起3日。对于超过时限后提出的奖励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和奖励申请后,应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对违法排放企业予以处罚的,按照不同情况标准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下奖励100—500元,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奖励500—1000元,2倍以上3倍以下的奖励1000—1500元,3倍以上的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限额为2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市级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由县(市)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

(四)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2号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进行了重大部署和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全国妇联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家庭美德教育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中,要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等要求,赋予了妇联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使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帮助,对于领导干部预防和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家庭也是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不仅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更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家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从家庭的角度来看,腐败也是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通过家庭成员的自觉努力来抵制和预防腐败,关系到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幸福生活。因此,发挥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妇联组织长期致力于家庭领域的工作,有着联系妇女、联系儿童、联系家庭的优势。立足家庭,发挥家庭和妇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构筑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分工方案》的重要举措,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五好家庭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防腐拒变工作,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家庭廉政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拒腐防变意识,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及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教育,培养家庭成员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广泛开展针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使之深刻认识腐败对党和国家、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家庭助廉的重要作用,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廉政意识、法律意识和自警意识,提高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使之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筑起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壮大宣传教育声势,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崇尚廉洁、学习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编辑制作图文并茂的家庭助廉图书、宣传折页、宣传画,拍摄以家庭助廉为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短片,推出家庭反腐倡廉标语、口号、格言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将反腐倡廉具体化、形象化、实用化,使家庭成员能够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做得来,并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动和日常行为准则。要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暨“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在开展社区工作、推进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建设和指导与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教育培养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
三、开展“廉洁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家庭自觉反对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创新工作载体,开展广大群众和家庭广泛参与、接受教育、富有实效的活动,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托。
要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廉洁家庭”创建活动,鼓励广大家庭争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家庭典范。一是组织广大家庭深入开展新时期“廉洁家庭”具体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讨论。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电视对话、网上交流、辩论等活动,调动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群众参与率的宣传氛围。二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家庭代表共同制定新时期“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大家庭中形成对新时期“廉洁家庭”基本行为规范的共识。三是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承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家庭特别是领导干部家庭签定“廉洁家庭”承诺书,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高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四是大力树立、宣传和表彰“廉洁家庭”典型。树立并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宣传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廉洁家庭”典型,使他们成为广大家庭学习的榜样,用先进的力量推进家庭廉政建设。五是在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突出家庭廉洁的内容。要重点引导广大家庭移风易俗,对婚丧嫁娶等事宜不大操大办,追求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使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成为宣传家庭反腐倡廉的重要阵地。六是鼓励各地开展符合本地实际的各类宣传表彰活动。已经开展活动并已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尚未开展这类活动的地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安排,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四、强化调查研究,把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家庭助廉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将拒腐防变的防线前移到家庭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实践。
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家庭,针对家庭助廉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对反腐败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增强家庭助廉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家庭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家庭助廉活动。要善于总结各地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鲜经验,通过研讨、论坛、信息沟通等形式,及时予以推广。要进一步激发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积极性,适时在各级妇联中评选表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要从长远着眼,研究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规律,探索家庭助廉的长效机制,为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促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的高度,切实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为了深入推进家庭助廉教育工作,2005年,全国妇联要办“六个一”的实事: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即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晴宜同志任组长,党组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要求各级妇联均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一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妇联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下发一个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分工方案》的具体指导性意见,对各级妇联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与任务,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督促与检查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动各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和“廉洁家庭”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举办一场全国性的家庭助廉知识竞赛,进一步宣传普及廉政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推出一整套家庭助廉教育图书、家教教材、宣传折页、公益广告、标语口号、治家格言等,将反腐倡廉的内涵形象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家庭成员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氛围中受到启发,受到教育。
各地妇联要结合实际,在党委纪律检查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将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妇联的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安排,建立机制,强化管理,真正使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落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与党委、纪检、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协调社会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全 国 妇 联
2005年3月11日


附件: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晴宜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
书记
副组长:沈淑济 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

陈秀榕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洪天慧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成 员:王乃坤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
马延军 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部长
王卫国 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邓 丽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苏凤杰 全国妇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