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7: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人纳人基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五条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六条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

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

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民自主创业,兴办各类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型企业与各种中介组织。其中,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会计、法律、软件、金融、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以及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基金担保规模的50%。

第八条个体经营者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

(二)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三)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四)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五)在金融机构无尚未结清的金融债务(个人首套自住用房按揭贷款及小额消费贷款除外);

(六)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九条小企业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初创型小企业,且主要出资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计划具有可行性,未来经营现金流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三)企业与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五)具备银行要求的其他信贷准人条件。

第三章担保额度、期限与贷款利率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0万元,小企业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80万元。

第十一条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三条除反担保中涉及的抵押登记部门收费外,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评审费等任何费用。

第四章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自愿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领取、填写《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或市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优秀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监管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受理

(一)经政府指定部门推荐的借款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合作银行指定网点申请担保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确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对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

1.市财政局授权合作银行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2.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3.借款申请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人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人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为小企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以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以下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申请人企业或第三人以合法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二)其他法人或第三方个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信用反担保。其中,第三方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应符合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符合《徐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2004]35号)规定条件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

第三条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人纳人基金。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六条监管会职责:

(一)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银行;

(二)选定负责推荐借款人的政府部门;

(三)定期检查合作银行所发放的担保贷款;

(四)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议风险代偿、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

第七条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监管会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基金委托合作银行运作的期限初定2年。期满后,若监管会和合作银行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合作期限延续1年,以后依此类推。

第八条合作银行职责:

(一)在基金规模的5倍范围内,发放担保贷款;

(二)按监管会确定的贷款条件受理、审核、发放贷款;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

(四)代理基金实施债务追偿;

(五)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四章基金运作及风险管理

第九条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专向用于为创业者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

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十条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具体担保条件由监管会与合作银行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担保申请实行政府部门推荐、合作银行受理的审核程序。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初审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对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优秀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监管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按监管会确定的贷款条件受理、审核、发放贷款,应同时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建立担保贷款台帐,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监管会报送报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配合监管会定期、不定期对落实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应建立担保贷款的风险预警机制,当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1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合作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

第十六条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切实履行推荐职责,客观评价,合理推荐。

监管会对各部门推荐的成效实施定期考核。对认真审核推荐,项目代偿率低,成效显著的部门,将对该部门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和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可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章代偿与追偿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能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自贷款期限届满或合作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止。

第十八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会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九条监管会收到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后,对符合代偿规定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并从担保基金专户中向合作银行划付代偿款。

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为担保贷款本金的90%。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监管会有权拒绝承担代偿责任:

(一)合作银行未按规定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二)合作银行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合作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生担保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积极协助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追偿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先收回应收贷款利息,其余资金按9:1在基金和合作银行之间分配。

第二十二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银行提出确认坏帐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人或遗产处置收人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借款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6月7日,最高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宁法经字第3号“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本案《财产抵押还款协议》是在借款人银川市第三地毯厂采取欺诈手段,将他人委托其代加工物品充作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致使债权人宁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不应影响借款合同和从属于它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主债务存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不应免除。因此,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要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仍应对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此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政办发〔2004〕93号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正厅级建制。省外经贸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和转变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2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省外经贸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
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取消省外经贸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协调内外贸政策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工作;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科技兴贸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管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负责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多边、双边经贸政策;建立全省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
作,处理我省在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和对外经济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我省同未建交国家的各类经贸活动;负责全省经贸团组出国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在外贸争端中涉及我省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六)研究拟定我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规规范;承担保障措施的有关事
务,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保障措施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七)研究、分析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审核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管理全省外商投资的有关工作,依法核准省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境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批准的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申请援外专项经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接受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
(十)执行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对全省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负责拟定我省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的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对上述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省政府间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活动;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
代表机构;负责外经贸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经贸厅设置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合性外经贸团组出国批件的审核;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机关财务与车辆管理、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处
 起草有关全省对外开放、对外经贸的重要文件、报告;提供对外经贸工作综合动态材料;对全省对外经贸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的意见;负责全省外经贸政务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外经贸发展处
研究全省对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全省对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国家“金关工程”的相关工作;负责进出口市场运行的监测体系的建设;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全省外经贸体制改革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全省各类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核准;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性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和促进农产品出口。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宏观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全省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和监测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厅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省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全省参加有关商品配额招标企业的资格审核及配额使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拟定地方性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六)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扶持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年度计划和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进行协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的动态;研究拟定全省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关政策;依法审核省级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指导、协调和组织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统计与分析。
(八)国际经济援助处
负责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和实施对外援助计划;组织审核全省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接受联合国系统、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工作。
(九)国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和监督对外承负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省内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劳务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工作,拟定全省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和措施;负责全省技术引进工作;管理全省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工作;执行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负责组织全省技术贸易的交流和促进等活动;负责全省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货运处
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管理全省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依法监督;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及其国际交流等工作。
(十二)对外贸易促进处
负责国际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全省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边境贸易工作;审核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型机构;指导、组织和监督在境内外举办的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贸易促进工作;负责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导服务处
参与拟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协调解决合资各方之间的纠纷;编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工作。
(十四)对外联络处
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外经贸业务的外事活动;负责重大外经贸活动的对外联络;负责政府间经贸交流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国外驻辽宁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
(十五)对外开放办公室
参与拟定全省对外开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对外开放战略;检查全省对外开放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的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
(十六)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并提出相应建议;负责出口贸易环境和对外投资环境的调查,组织实施进出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和预警监测机制。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处理,建立产业损害调查预警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的产业安全工作。
(十八)秘书处
负责厅在大连的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厅在大连地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有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综合材料等事务;负责与大连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管理厅驻国内办事处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职工有关业务培训;负责厅及厅属单位出国培训团组的审核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 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 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省外经贸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的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外经贸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省外经贸厅负责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