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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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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为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作品,大力繁荣我市文艺创作,多出文艺精品力作,更好地发挥文学艺术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淮安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均可参评。
(二)评奖的文艺门类为: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影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及文艺理论研究十一个项目。
(三)评选作品的时间范围: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公开发表、出版、上演、上映、展出、参赛的作品。
二、评奖原则、条件和奖项设置
(一)评奖原则:评选坚持“惟优是举、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入选作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水平,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评奖等级条件:本次评奖分三个等级,其标准是:一等奖:在某一文艺门类有所创新,艺术价值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较好,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作品。—2—二等奖: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创新性,有较好的艺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作品。三等奖: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作品。
(三)奖项数额:评奖数额控制在50件左右,其中一等奖5件左右,二等奖15件左右,三等奖30件左右。
(四)市政府对获奖作品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三、评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办法
(一)凡具备申报条件的作品,可由作者个人或单位集体申报(三人以上创作或表演的作品视为集体项目)。由个人申报的,均须第一或第二作者申报。一个作者可申报多个文艺门类的作品,但限于评奖额数,每个作者在每个文艺门类中只能报送一件作品,如另有与他人合作者,可再报送一件。
(二)申报均需填写《淮安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申报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附参评作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式两份和获奖证书的有效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向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接受申报的单位申报或直接向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联)申报。受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接受申报的单位是各县(区)文联和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
(三)申报起讫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四)评奖工作由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初评由文学、表演艺术、造型艺术三个评审组负责,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初评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四、本办法由市第四届文学艺术奖(吴承恩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1〕10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示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范围和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内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捐赠款并由政府实施监管的项目。
(四)用公共资产、资源和政策扶持等作为还款来源和担保的借款资金所进行的项目。
(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六)市单个政府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县(区)单个投资规模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上项目的立项核准、招标情况、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信息,须在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网址:http://www.njztb.cn/)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下列有关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立项文号、立项时间、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业主、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
2、项目招投标信息:招标核准文号、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控制价、中标人、中标价、签约合同价、签约时间、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代理业主、项目经理压证施工情况等。
3、项目施工进度信息:截止时间、到位资金额、月进度情况、工程量增减情况(原则上按月或季度上报)。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竣工时间、验收情况、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审计决算价。
第四条 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信息发布
1、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2、各级住建、经信委、交通、水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负责施工进度信息的收集,确保信息客观、真实。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的审查、管理。
以上信息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完成上报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并由该中心进行发布。
(二)监督检查
1、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应公示不公示,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进度信息网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进行整改。
3、各县(区)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效能建设原则,及时公开咨询及投诉受理电话,并积极处理所辖区域、行业的有关咨询及投诉。
(三)网站维护。内江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应公示不公示,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监督检查不力,处理咨询投诉不及时、不认真,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施行之日起五年。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加强工作联系,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一府两院”负责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十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重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和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审查议案、起草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具体工作中,可以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进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司法案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或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直接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跟踪视察,监督办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以政情通报会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重要工作或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联系;
(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联系;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一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需要,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