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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0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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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去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今年2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结了我国职业培训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大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尹蔚民部长在会上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作了重要发言。为切实做好会议和《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在“十二五”开局之际,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并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部署,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议和《意见》的重要性,组织本部门、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张德江副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已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刻领会会议和《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会议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增强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职业培训事业取得新发展。



各地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准确把握今后职业培训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准确把握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培训体系的意义和要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要准确把握提高培训质量与扩大培训规模的关系,在狠抓培训质量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培训规模。四是要准确把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完善资金监管措施。五是要准确把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将研究制定《意见》的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细化操作办法,使政策地方化和具体化,为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对于《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不得缩小政策范围,妥善处理好原有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要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将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纳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各省(区、市)要在2011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并报我部备案。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6月底之前普遍出台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将通过举办政策研修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开展调研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贯彻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起统筹协调的牵头职能,重点在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将职业培训工作宣传作为今年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会议和《意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1号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业经2002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学礼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自尊、自强、自信、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就诊五优先。持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特困残疾人证明就医,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给予住院床位费、各项辅助检查费减免20%的照顾。
第五条 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可免收学杂费,并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就近入学。市属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的照顾。
第七条 普通幼儿园不能拒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可适当减收保育费、杂费。
第八条 各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商同级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后,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发展私营经济。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举办的小型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管理费;土地部门免收土地使用费;劳动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二条 农村一级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和其它社会负担;二级残疾人减免征50%的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及其它负担;三级残疾人免除“两工”和其它社会负担。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50%的初装费、安装费。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残疾人申请翻修、新建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残疾人的家庭,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需要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凡因工伤事故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原单位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适当解决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期间文化体育部门的电影院、公园、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双下肢残疾的肢残人、盲人乘坐市(区)内交通工具,司乘及服务人员要给予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乡镇所在地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残联证明给予减收或免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社区建设中,文化、教育、卫生、劳动、民政、街道等部门要把对残疾人服务、扶持、就业等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福利企业开业,由县级以上残联证明,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刊登一次性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内的广告,第二次刊登广告时收取半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事业单位(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进行聘用:

(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

(五)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六)在市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市组织人事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限额内,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

1、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聘期、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参阅书目;

3、聘后待遇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并负责考试、评卷工作;

(五)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体检;

(六)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并进行公示;

(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要求和方法

第十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给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应征得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主要是围绕拟聘岗位任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一般为5-7人,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专家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确定2名报考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进行。考核的内容是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的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对体检、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拟聘人员,凡是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得原单位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余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新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负责办理入编、工资调整、职称申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负责被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四条 对已进入考核范围但因受招聘名额所限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存档(不含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可按照招聘条件予以推荐,招聘单位可直接进行考核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