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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19: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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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税函〔2008〕309号


江苏、浙江、重庆、青岛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辽宁、深圳省(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核定模块的建立方式。首先应考虑利用现有的系统资源:可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也可以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相应模块。不具备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条件的,应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核定模块的模型与评税系统的模型间应存在对应关系。
  1.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
  已开发评税系统的城市,可直接将评税系统中的评税模块移植应用到征管系统作为核定模块;或者以评税系统为基础,修改相关参数,简化数学模型,形成新的核定模块。
  2.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模块
  在契税征管系统中已开发应用核定模块的城市,应根据评税原理完善核定模块。
  3.以上条件均不具备的城市,可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具体步骤为:
  (1)抽样采集数据信息
  采集覆盖本地各个区域的房地产数据信息,数据来源包括:从国土、房管等部门取得信息、在税收征管中取得信息、从房地产中介机构取得信息等。采集大批量房地产信息存在困难的,可分区域抽样取得信息。
  (2)测算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
  根据采集数据中的房地产价格构成情况,应用市场比较法原理,将数据分片区、分类别进行整理,测算分片区、分类别房地产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
  (3)开发核定模块
  以方便征管为原则,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数据存储、传输标准,应用评税原理开发设计核定模块。
  (二)运行、完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1.试运行核定应用功能
  选择部分交易环节税收征收窗口进行核定应用功能的试运行工作,用核定模块核定的价格作为参考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2.测评核定效果
  (1)设置检测指标。选择能够对核定模块的核定结果进行量化评价和分析的检测指标,如:纳税人对于核定结果的投诉量,核定结果与市场交易价格的偏离值等。
  (2)采集标准数据。采集房地产成交案例作为检测的标准数据,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数据采集量,但每个片区的标准数据一般应不少于5例。标准数据可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一手房价格,中介机构提供的二手房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一手、二手房交易价格信息等。
  (3)检测核定结果。根据征管人员的反馈意见、纳税人对于核定结果的投诉量及个案的调整数量,确定核定模块的适用性;根据核定结果与市场价格水平的偏离程度,确定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设置的合理性。具体检测标准暂由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征管实际情况确定。
  3.调整完善核定应用功能
  根据核定应用功能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并对核定模块中的数学模型进行调整。
  (三)制定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
  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1.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在纳税人申报前,应向纳税人告知虚假申报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
  2.纳税人对核定价格持有异议的,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探索解决方式,如可采取: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派人员(两人以上)实地勘察房产情况,根据查看情况参照计算机核定价格,酌情确定计税价格;从银行等相关部门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作为计税依据等方式。
  (四)正式运行核定应用功能
  核定应用功能的各项检测指标达到标准后,在各交易环节税收征收窗口正式应用核定功能进行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用核定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取较大值为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根据核定应用功能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调整核定模块的数学模型。
  设有评税部门的,征管部门应将核定应用功能的运行及调整情况,定期向评税部门反馈,提出调整完善评税系统的建议,以便及时研究评税系统模型的调整方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城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尽快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进度安排、工作流程、人员组织和经费预算等。
  (二)加强部门配合,广泛采集信息。开展此项工作城市的财政、税务征收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好与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的关系,既要取得相关部门工作上的支持配合,又要主动工作。要广泛收集房地产信息,一方面,建立从国土、房管以及中介机构等部门取得信息的固定信息渠道;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中积累信息,为核定模块提供数据支持。
  (三)做好内部协调,建立沟通机制。设有评税部门的,税收征管部门和评税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征管中出现的价格评估问题,评税部门应提供评税技术支持;对于核定模块的调整修正情况,税收征管部门要向评税部门及时反馈。
  (四)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报告情况。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城市每季度初10日前要向总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首次报告材料中应附送本地区工作方案。(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2)
  附件:1.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流程图(略)
  2.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情况的报告提纲(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2000)第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1—07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附件:《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略)


2000年10月10日

关于印发《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2006〕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

(二○○ 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山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省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三)省预警监测中心、各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了望台(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六)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森林火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第七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凡本省范围内需要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八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应状态。设区市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后,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的规定,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辖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 驻南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将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存在疏漏,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