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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0 16:0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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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以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第三条 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主管。
  各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地震台(站)主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在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井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尚无具体规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划定临时保护范围。


  第六条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地震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当地城乡建设、地矿和水资源等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地震监测工程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台(站)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笨重物,倾倒垃圾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
  (二)污染观测井(泉)或直接改变观测井(泉)出水状态;
  (三)在自流观测井(泉)保护范围内钻井取水或启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擅自在观测山洞洞口保护范围内烧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电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堵设金属管(线)或设置变电设施;
  (六)在电磁波接收天线保护范围内新设电磁辐射装置;
  (七)在地磁观测墩到测量标志之间,或在地震监测专用通讯线路、供电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或设置其它障碍物;
  (八)在地下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遥测台网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遥测子台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在高频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内成片种植影响高频发射的树木或堆放金属物;
  (三)设置与遥测同频的无线发射装置;
  (四)擅自在无线传输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
  (五)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从事其它引起地形变化的作业;
  (三)在地磁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放置铁磁性物体。


  第十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震监测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必须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2000年9月21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等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给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部分灾区一度出现粮油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调度,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当前,抗击冰雪灾害正在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灾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做好灾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好受灾地区粮油供应问题。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缺粮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细化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摸清底数。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受灾地区,逐乡逐村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和排查,摸清灾区断粮、缺粮、断电等情况,掌握当地粮油库存、加工能力及布局情况底数。二是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灾民缺粮、市场供应和粮食库存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积极组织筹措粮源,落实加工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尚未恢复供电的地区,要主动与电力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修复和恢复供电的日程,确定需要调集供应成品粮的重点地区和时段,及早安排粮食加工和调运计划。同时,可利用柴油发电机、小水电等,就地加工供应。对于有稻谷等原粮的农户,可采取组织大米等成品粮下乡的方式,开展以原粮兑换成品粮的业务。必要时要及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对有自救能力而暂时无钱买粮的农户,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给予借粮,各级粮食部门要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还粮责任和供粮发生的费用来源。各地要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跨省移库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缺粮地区粮食市场需要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做好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进一步加快调粮进度,优先安排落实调往灾区的跨省移库计划,为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打好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产区采购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预案,加强粮油市场监测

  这次灾情发生后,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区)的部分市县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细化,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特别要在灾害发生频繁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增设必要的网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品种结构,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特别是大中城市及缺粮地区,地方储备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包括部分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灾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和缺粮地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