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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9:0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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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省水利厅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省水利厅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省水利厅下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水利厅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在离任前一年内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较为简单的被审计对象,可以按照《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浙审责〔2006〕62号)的规定办理交接,不再进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一)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书,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人事部门商审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实施。

  (二)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党组(或党委)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会议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纪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五)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工;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本人及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个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任期内单位的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票据、银行账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基本建设立项资料、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等;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5、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6、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初审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审计初步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初步审计评价。

  (七)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委托审计的人事部门;抄报本级党组(或党委)成员、纪检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十三条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所在单位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针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省水利厅制定的《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在生产加工领域具备一定国际比较优势,但研发、设计和销售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促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纺织服装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较低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我国纺织服装自主品牌的成长。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在纺织工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时期,以服装、家纺等纺织终端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推进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有益探索。为做好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全方位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增强服装、家纺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健康、规范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培育发展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服装、家纺企业;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质量、管理、营销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一批消费者认可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坚持以政策为引导。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营造环境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综合实力。一是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制定企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二是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服装、家纺行业加工制造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设计投入,着力培养设计师队伍,提升服装、家纺设计创意水平,培育服装、家纺品牌文化。四是通过管理、营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自主品牌管理水平、营销水平、宣传策划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大力开拓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营造公平规范的国内市场环境,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实现国内外服装、家纺品牌同等市场待遇。二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少重复检测,构建国内统一市场,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和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宣传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典型,形成全社会争创、发展、消费、保护自主品牌的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战略研究,指导和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建立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为服装、家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及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三是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设计创意中心和品牌推广中心。四是加强信息咨询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一是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要明确品牌定位,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不断开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引导、扩大消费。二是大力发展自主品牌连锁店、专卖店、专业店、电子商务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销售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自主品牌销售渠道。三是积极推进“自主品牌进名店”活动,鼓励“自主品牌创名店”,扩大自主销售比例。四是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发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渠道作用,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下乡。

  (五)大力开拓海外市场。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利用当地资源、政策和市场,建立开拓国际市场的桥头堡。二是推进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跨国并购投资,获得海外销售渠道,在传统市场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销售和服务体系。三是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以新兴市场为切入点,逐步建立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海外销售渠道。四是定期在有关目标市场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专题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六)实施自主品牌重点工程。按照“扶优扶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行业组织,选择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盈利能力强的100家左右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和培育。在跟踪培育过程中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始终保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先进性和竞争性,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国际化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三)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走出去”,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四)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五)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服装、家纺自主品牌进名店、自主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信息咨询、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活动。商业企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实行“五优”:优惠进场、优先上柜、优先宣传、优先销售、优先结算,充分发挥商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为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服装、家纺自主品牌适销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综合协调,全面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协调支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技术进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商务部负责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工作,整顿和规范流通领域经济秩序;人民银行负责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工商总局负责规范商标注册与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质检总局负责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共同推进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新闻单位要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以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形成与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素养;有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一致搞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力,增强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精心实施,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

《职业道德规范》是总局党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和职业责任;执法为民,高效服务,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监管,公正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律保证。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履职特点,是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知熟记、自觉遵守,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切实提升职业道德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真正使《职业道德规范》入脑入心。二是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开辟专栏,建立宣传园地,努力培养和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有先进、赶有标兵。三是通过广泛开展工商廉政文化活动,形成良好氛围,吸引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参与,陶冶干部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融会到思想中,体现在行动上。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立足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切实把《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与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取得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成效。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工商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大力弘扬工商优秀职业传统,倡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维护、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律,并把思想引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自觉实践,带领广大干部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民,树立让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形象。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