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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11:3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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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外交部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布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适应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要求,促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立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的总体要求,总局组织制订并审查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一项技术要求,现批准为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要求(暂行),予以发布。
  广播影视技术行业要求(暂行):《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该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技术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附件: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9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9月12日,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原则及精神,参照几年来各校试行中的实践经验,对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的稿酬分配作如下具体规定,请参照试行。
一、教材及其他著作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但学校垫付的书稿抄写、描图费用,应从稿酬中扣还。学校为编译者开支了较多其他费用的,可以从稿酬中酌情扣除一部分交公(以不超过稿酬总数的5%为度)。开支费用很大的,可以扣除不超过稿酬总数的10%交公。
二、在作了上述扣垫后,所余稿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完成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应全部归编译者。
2.减免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编译者所得不低于60%。
3.减免了部分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在可以提取交公的40%内,按减免的分量提取相应的部分交公。
4.上述交公的部分,学校和教研室各得一半左右。交给学校的部分,可以抵顶编译教材费用的开支;留给教研室的部分,可以用于教材和教学工作,也可用于教研室的集体福利。
5.编写教材及其他著作时,较多利用教研室原有各种讲义或其他教学资料的,可以从分给编译者的稿酬中提取不超过10%归教研室所有。
三、凡由出版社提出或同意约请专人审阅教材书稿的审阅费,都由出版社付给审阅人,不从稿酬中扣留。编译者在交稿前,自己请人审订校阅者,由编译者自行酬谢。
四、专职的科研人员,其编著工作如系结合科研工作进行,并占用了科学研究工作时间的,得根据具体情况,将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交公。
五、一次收入低于100元的各种稿酬收入(如印数稿酬、单篇论文、文章的稿酬等),全部归编译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