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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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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12月29日



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推进我国生物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生物技术和产业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纷纷对发展生物产业作出部署,作为获取未来科技经济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推动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十一五”以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推进生物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一批生物科技重大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治疗性疫苗与抗体、细胞治疗、转基因作物育种、生物能源作物培育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人用高致病性流感疫苗、分子诊断试剂、超级水稻、聚乳酸等一批创新产品得到推广应用,产业化项目大幅增加,市场融资、外资利用和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生物产业产值以年均22.9%的速度增长,2011年实现总产值约2万亿元,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产业初具规模,出现一批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企业和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大品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产业培育和市场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当前,我国面临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保障、能源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为保障人口健康、粮食安全和推进节能减排,亟需加快新型药物、作物新品种、绿色种植技术、生物燃料和生物发电、生物环保技术、生物基产品等开发培育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生物产业还存在行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研与产业结合不紧密、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具有创新活力的小企业群体等突出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生物产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健康、农业、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重大需求,以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产业内生发展能力为主线,把握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企业主体作用,着力优化政策法规体系,营造产业创新发展环境,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现代生物产业体系和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生物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品质发展。加强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加快生物科技创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逐步提高原创能力。大力发展新产品和新业态,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高附加值产业链。强化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广先进质量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营造促进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激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推广应用。
  坚持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生物产业基础和共性技术对新业态、新产业的支撑能力,增强重点领域上下游配套能力及重点领域间的协调发展能力,大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支持发展延伸服务,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整体协调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层次。
  坚持国际化发展。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针对生物科技创新、新业态发展与金融创新结合紧密的特点,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推动优化配置全球生物技术、人才、资本、市场资源,推动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合作,不断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化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我国生物产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显著增强,在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到2020年,生物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体目标包括:
  结构布局更加合理。生物产业重点领域实现全面发展,新业态健康成长,重点区域实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身特色与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主要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明显提高,获得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大幅增多,境外授权专利数量显著增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得到广泛应用。
  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2013—2015年,生物产业产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生物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翻一番,工业增加值率显著提升。
  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形成较完善的生物新产品、新技术市场准入、价格形成、市场监管等管理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激励政策体系,完善行业公共服务、生物安全保障和产业统计等服务体系。
  社会效益加快显现。生物技术和生物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生物产业对改善人口健康、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促进绿色增长、改善生态环境和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作用明显提升。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突出高品质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竞争力。
  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实施生物技术药物发展等行动计划,通过完善新药研制基础支撑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加强先进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和完善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加快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物、中药等新产品与新工艺开发和产业化,增强区域支撑配套能力,积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生物医药产业。2013-2015年,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推动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投放市场,形成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提高生物医药产业集中度和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
  1.大力开展生物技术药物创制和产业化。促进疫苗升级换代,重点推动新型疫苗(包括治疗性疫苗)研发和产业化。加速治疗性抗体等蛋白质和多肽药物的研制和产业化,促进核酸类药物发展。加快长效注射剂、非注射给药系统等新型制剂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促进血液制品综合利用水平的升级,支持重组血液制品的研制和产业化。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技术与装备。支持抗体规模生产、新型生物反应器和佐剂等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生物技术药物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建设生物技术药物发现、评价、检测、安全监测等公共技术平台,完善生物技术药物产业体系。推动我国生物技术药物的质量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生物技术药物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认证,提高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专栏1 生物技术药物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形成支撑生物技术药物发展的先进产业技术体系,建立一批多功能、符合国际标准的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衔接,建立国家人类重大疾病相关基因资源库、支撑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和生产检验的菌株库、细胞库和毒株库;建设生物技术药物细胞表达和产业化研发平台、生物技术药物检测和表征共享技术平台、动物细胞培养产品的安全检测平台。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监测体系。
  产业化示范:依托企业建设多功能、符合国际标准的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基地,建设治疗性抗体药物、蛋白质和多肽类药物、新型疫苗产品的产业化示范工程,突破一批规模化生产、制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促进一批新品种投放市场,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形成示范效应。
  政策配套:优化审批程序,强化生物技术药物监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物技术药物纳入医疗保险产品目录相关政策。

  2.推动化学药物品质全面提升。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恶性肿瘤、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神经和精神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需求,加速化学创新药物的产业化,高品质开发通用名药品,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重点推进缓释、靶向、长效等新型制剂研发和关键工艺技术产业化,鼓励新型辅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管理规范,提高我国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进绿色制造和过程控制等新技术的应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强化我国原料药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提高产业集中度,完善国际认证服务体系,完善特色化合物库、测试和评价共享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

专栏2 通用名药品高品质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与科技重大专项衔接,形成通用名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质量提升和国际化支撑体系,实现一批药品的高品质规模化发展,推动一批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杂质样品库和药用原、辅料数据库;建立综合质量评价实验室,建设微乳、脂质体、缓控释等新制剂关键技术平台,建设已上市药品品质提升关键技术平台。
  产业化和国际化示范: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集约化制剂和药用辅料生产基地,开展绿色生产工艺和先进控制技术的应用示范,推动一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带动全行业制剂品质提升。扶持一批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产品的高品质生产,保障临床需求。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招标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药品品质,推行药品原、辅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药品参比制剂遴选指南和目录。

  3.提高中药标准化发展水平。以中药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为核心,加速规范化中药材基地建设,推动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无公害规范种植,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中药材现代质量控制体系。加大中药制药过程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推广,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打造一批从原料药材到药品的中药标准化示范产业链。加快作用机理明确、物质成分可控、临床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中药品种的开发,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 专栏3 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

目标
  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体系,推动一批重点产品的标准化。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设常用中药材的基因库、标准实物库、化学成分库和指纹图谱库,构建质量检测技术平台。
  重点产品标准化示范:建设中药材无公害种植与产地规范加工、中成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化的产业链;开展中药溯源检定和过程控制技术的应用,推动质量提升和标准统一的重点产品示范,建立系统、规范、严格的质量体系,提高中药行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中药国际化发展。
  政策配套:对质量标准提高、用药安全显著改善的中药,研究制定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等优惠政策。

  (二)突破核心部件制约,促进生物医学工程高端化发展。
  围绕预防、诊断、治疗、手术、急救、康复等医疗、家庭和个人保健市场的需求,组织实施高性能医学装备产业化行动计划,支持以优势整机制造企业牵头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大力推进生命科学技术与数字化、新材料等技术交叉融合,重点研发核心部件、基础材料和关键技术,发展高性能医学装备、高质量组织工程植介入产品和康复产品、先进体外诊断产品,显著提高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年产值达到4000亿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培育一批高端化发展的生物医学工程制造企业。
  1.推动高性能医学装备规模化发展。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推动产学研医深度结合,优先发展高性能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活体检验、体外诊断等医学装备及核心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能力,促进高分辨率、低剂量、多模态、数字化和一体化的医学影像装置的产业化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全数字医疗集成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精准、微创外科和放射治疗中虚拟仿真、精确定位、智能反馈、光学成像等新型技术和装置的产业化,促进无创、低负荷、穿戴式等先进医疗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应用。推进生理监测、生命支持、血液净化、物理治疗、家庭保健等新型数字化生物医学工程产品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发展先进的医疗器械产业链,提高市场竞争力。  

专栏4 高性能医学装备产业化行动计划

目标
  建成先进医疗器械特色发展产业链,建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协同开发、设计、集成制造等在内的产业链发展联盟,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创新发展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主要内容
  高性能医疗设备:大力提升正电子发射探测、磁共振成像、超声成像平面换能器等核心关键部件专业生产能力,形成正电子-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仪(PET-CT)、磁共振成像仪(MRI)、医用加速器(MLA)、内窥镜(ES)、超声成像仪(USI)等高端医学装备的核心部件和整机生产能力;发展新一代微创、无创和全科诊疗设备与检测设备、外科手术器械和机器人。
  医院数字化系统和远程医疗装备:加快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强医院数字化系统、远程医疗系统、个体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和产业化,提供集成化、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
  新型通用医疗仪器设备:推动生物传感器等新技术的应用,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体外诊断系统、医疗仪器和康复器械。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大型仪器诊断服务社会化的管理机制,鼓励开展租赁、托管等新型商业模式。完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技术审评体系、安全性评价、第三方评估机制、临床试验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推广使用。研究制定鼓励性定价、医疗保险等政策。

  2.加速高附加值植介入材料及制品的产业化。推动仿生医学、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与生物技术的融合,促进新型高生物相容性医用材料的研制和产业化。开发以药械结合、分子设计学为技术特征的植介入体设计和制作关键技术及其精密加工装备和生物反应器,推动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及相关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针对血管、关节等疾病置换、修复的不同临床治疗需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涂药支架、人工瓣膜、骨修复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皮肤等医疗器械产品,加快临床应用推广,扩大我国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加强技术集成,支持新一代残障人员医用康复辅具的研制和生产。
  3.大力发展新型体外诊断产品。围绕早期筛查、临床诊断、疗效评价、治疗预后、出生缺陷诊断等需求,开发高通量、高精度的检测仪器、试剂和体外诊断系统。加快发展分子诊断、生物芯片等新兴技术,加速免疫、生物标志物、个体化医疗、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可现场快速检测的血液、生化、免疫、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的制备技术,促进规模化生产。建设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加强原料酶、诊断性抗体等试剂原料基地建设,构建量值溯源体系及其参考实验室网络,推动我国体外诊断产业的发展。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增强生物农业竞争力。
  围绕粮食安全、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国丰富的农业生物资源优势,加强生物育种和农用生物制品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快开展新品种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完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农用生物制品标准化高品质发展。推进海洋生物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和综合利用。到2015年,生物农业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推广一批新技术与重大新产品,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生物农业企业。
  1.提升生物育种核心竞争力。大力开发主要农林动植物的高产、优质、多抗、高效新品种,重点推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和猪、禽、牛、羊、水产等动植物重大新品种的培育、扩繁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分子育种、细胞育种、航天生物工程、胚胎移植等现代生物技术与常规育种技术的集成应用,加快培育推广超高产、多抗、优质专用、易储耐藏、营养强化等新品种。大力发展果蔬、花草和林木等生物育种高端产业群。发展良种繁育、加工与检测等先进规模化生产装备与技术。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生物种业品种研发、繁育与示范,规范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平台,建设市场主导的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完善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生物种业技术体系。  

专栏5 生物育种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建立国家生物育种产业支撑体系,创制和推广应用一批重大新品种,培育若干龙头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构建重要农林生物基因信息库、生物育种技术共享平台和国家生物育种基地,面向粮食、林木、畜禽、水产主产区和优势区域,建设新品种选育、规模化繁育、种子加工、营销、推广与品种权交易平台,完善国家生物育种产业技术体系。
  龙头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与优势科教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种业发展合作关系,培育掌握生物育种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
  新品种产业化:突破一批分子育种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快水稻、玉米、小麦、速生林木、木本油料、猪、禽、牛、羊、水产等动植物重大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与产业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现代种子(仔)企业扶持政策,推动健全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与管理,进一步完善适用于生物农业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

  2.加快农用生物制品产业化。加速开发生物菌种新资源,发展规模化发酵培养关键技术与装备,强化农用生物制品的市场准入监管,促进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和高品质发展。加快构建大规模疫苗悬浮培养生产线,促进新型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推进动物基因工程疫苗与动物疫病诊断试剂的生产标准化。加快动植物生物反应器核心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基于饲用酶制剂、益生素、抗菌肽、植物提取物等的生物技术产品在生物饲料中的应用。推动高品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杀菌剂或杀虫剂、天敌生物等生物农药产品产业化。加快突破保水抗旱、荒漠化修复、磷钾活化、抗病促生、生物固氮、秸秆快速腐熟、残留除草剂降解及土壤调理等生物肥料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技术瓶颈,提升产业化水平。  

专栏6 农用生物制品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建立国家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支撑体系,创制一批重大农用生物制品,培育若干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构建生物兽药、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肥料等重要农用生物制品资源信息库、产品研发共享平台和产品孵化基地,完善国家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支撑体系。
  龙头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与优势科教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掌握核心技术,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新产品研究与产业化:突破一批绿色农用生物制品生产关键技术、新工艺和装备,加快新型生物疫苗与兽药、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肥料等重要农用生物制品的产业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现代农用生物制品企业扶持机制和产品生产应用补贴制度,健全适用于农用生物制品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开发海洋特有的生物资源,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聚集区,推动海水养殖、综合加工产业和远洋渔业快速发展。积极应用细胞工程和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种苗繁育和种质创新,大幅提升海水养殖新品种开发能力,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产品。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发展工业用酶、医用功能材料、生物分离材料、绿色农用生物制剂、创新药物等海洋新产品。建设海洋生物库等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海洋水产综合加工技术及加工废弃物高值化利用水平,加强远洋生物资源探捕开发,提高远洋新品种的利用水平。
  (四)提高产品经济性,推动生物制造产业规模化发展。
  面向促进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生物制造产业技术体系,组织实施生物基产品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新型发酵产品的产业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生物工艺应用示范行动计划,大力推动绿色生物工艺在化工、轻纺、冶金及能源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生物制造产业规模化发展。到2015年,生物制造产业年产值达到7500亿元,生物基产品和生物工艺对石油化工原料及传统化学工艺的替代取得重大进展,发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
  1.推动生物基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应用。加快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与新型发酵产品的规模化发展,提高生物基产品的经济竞争力。重点推进非粮生物醇、有机酸、生物烯烃等生物基化工原料的产业化,推动生物基产品及其衍生物在化工行业的应用。提升氨基酸、维生素等新型发酵产品的国际化发展水平。大力推进生物塑料、生化纤维等生物基材料的规模化发展与应用。加快构建典型生物基产品的产业链,推动集聚发展,初步形成生物基产品规模化发展能力。  

专栏7 生物基产品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实现一批重要生物基产品的非粮原料生产,形成年产百万吨级生物基材料、千万吨级生物基产品的生产能力。
主要内容
  非粮工业糖产业化示范:推进薯类、秸秆、工程玉米等生物质处理、酶解糖化等高品质规模化制备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非粮工业糖产业化示范线,形成非粮可发酵糖的规模化供应。生物基化学品产业化示范:推进微生物工程菌与热化学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建设化工醇、有机酸、生物烯烃及其衍生物等生物基化学品的规模化生产线,提高对石油化学品的经济竞争力。
  生物基材料产业化示范:推进生物基材料生物聚合、化学聚合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建设聚乳酸(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聚羟基烷酸(PHA)、生物基热熔胶、新型生物质纤维等生物塑料与生化纤维的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生物基材料。
  政策配套:建立生物基产品的认证机制,研究制定生物基产品消费的市场鼓励政策,研究农业原料对工业领域的配给制度。

  2.推进绿色生物工艺的应用示范。围绕传统工业过程的转型升级,加强生物催化剂、工业酶制剂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培育发展高效的工业用微生物菌种,推动微生物制造产业升级。重点突破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采矿等绿色生物工艺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动生物工艺在化工、医药、食品、纺织、冶金及能源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大力推进先进发酵工艺与装备的应用示范,大幅减少水资源、能源消耗和废水、废气排放,初步形成生物法绿色工艺体系,提高经济的绿色发展水平。  

专栏8 生物工艺应用示范行动计划

目标
  推动一批新型工业酶制剂上市,建设6-8个规模化生物工艺示范工程,能耗、物耗、水耗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
主要内容
  酶制剂产业化示范:建设工业催化剂研发平台与现代化的工业酶生产基地,推动一批工业酶制剂与复合酶制剂新产品上市,提高酶制剂在化工、轻纺等领域的工程化应用能力。
  生物工艺应用示范:推进生物工艺技术与装备的规模化应用,建设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脱胶、生物制革、生物勘探与采矿等绿色生物工艺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制定鼓励发展绿色工艺的政策,研究实行工业生产生命周期评估机制和绿色工艺产品补贴机制。

  (五)开辟多元途径,促进生物能源商业化发展。
  围绕开拓清洁能源、缓解能源短缺、解决“三农”问题等战略需求,积极拓展非粮生物质原料来源和途径,加快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的研发与应用示范,积极推动生物质燃气和成型燃料的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产业,有力推进分布式能源并网标准和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生物能源定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生物能源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到2015年,生物能源年利用总量超过5000万吨标准煤,可减排二氧化碳9500万吨,生物能源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
  1.加大新一代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力度。充分利用盐碱荒地、荒坡地、宜林地等宜能荒地种植能源作物,建设以能源林、甜高粱茎杆、非粮淀粉类植物、农林(工业)废弃物以及新型能源作物为主的非粮原料多元化供应体系。突破纤维素乙醇原料预处理、低成本水解糖化关键技术瓶颈;加速生物质燃气合成燃油催化剂等的研发和产业化,建设纤维素燃料乙醇和生物合成燃油商业化示范工程,构建生物液体燃料产业链。加大油藻生物柴油和航空生物燃料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动开展产业化示范。  

专栏9 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行动计划

目标
  实施纤维素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商业化示范工程,与同类化石能源产品相比具有价格竞争力;实现生物液体燃料与化石燃料一体化调配、供应与流通。
主要内容
  非粮原料供应体系建设:建成5-10个多种原料的种植加工基地,各类生物质原料供应能力达到500万吨以上。
  生物燃气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加快大型生物质气化技术、燃气净化和组份重整技术以及生物柴油制备用催化剂的研发,推进生物质燃气合成生物柴油成套装备产业化,建设生物燃气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工程。
  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推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纤维素乙醇生产原料预处理工艺和高效低成本纤维素降解酶系的研发,建设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有利于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产业快速发展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生物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进程;研究完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的价格形成机制。

  2.促进生物燃气和成型燃料的商业化应用。促进生物燃料供应的城乡一体化,重点在农林生物质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推广生物质燃气和成型燃料集中供应技术、沼气集中供应技术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生物能源并入城市能源供应网络,提高生物能源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化发展。重点加大对大型生物质集中供气成套装备、中高温高效沼气厌氧发酵成套装备、沼气净化、压缩、灌装成套设备、低电耗生物质燃料成型设备、生物质供热锅炉技术和民用炉具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生物质燃气、沼气供应管网体系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体系。制定和完善生物质燃气、沼气、成型燃料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运行安全标准以及生物燃料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农林剩余物、沙生植物平茬物及灌木林、生活垃圾、蔗渣、畜禽粪便、有机污水等,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生物质发电技术,加快生物质发电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结合新能源集成应用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的实施,建设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生物质发电示范工程,加快制定适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分布式发电并网标准,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原料收集体系、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体系及生物质发电管理体系。
  (六)加强工艺应用,发展壮大生物环保产业。
  以水污染、大气污染、有机废弃物治理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修复为重点,大力发展高性能生物环保材料和生物制剂,加快高效生物监测、治理、修复及废物利用等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示范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组织实施环保用生物制剂发展行动计划,支持开展污水高效处理菌剂、生物膜、污泥减量化菌剂等生物制剂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污水生物处理高效反应器、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成套设备研发。加快有机废弃物腐熟剂、堆肥接种剂、微生物添加剂等专用功能菌剂和有机废物处理、复合肥生产配套装备的研制和产业化推广,推动发展有机肥类和生物复合肥。加快生态系统修复专用植物材料、制剂和装备的研发与规模化应用。2013-2015年,生物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生物环保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  

专栏10 环保用生物制剂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推动一批环保用生物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生物环保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生物环保制剂评估验证平台、新产品开发的共享技术平台。
  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开发用于矿山土壤、重金属和石油污染土壤和水体修复等的特种酶制剂和微生物菌剂产品,开发用于有毒有害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减量化处理和土壤改良等高效菌剂,大力推广应用新产品。
  龙头企业培育:积极引导生物环保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与兼并,培育集生物制剂新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于一体的大型企业。
  政策配套:落实完善支持生物环保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强化生物环保产品的质量管理与审批制度。

  (七)着眼市场需求,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
  适应现代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新要求,集成生物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的理念,发展合同研发、委托制造、公共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和延伸服务,积极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重点支持合同研发和委托制造服务产业的发展,推动拥有优势专有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向国内外研发机构和企业提供单项或整合化服务。积极提高公共技术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快高端实验仪器、生物试剂和实验动物的集约化发展,组织实施生物信息服务行动计划,培育基因测序、分析测试和生物信息等专业服务企业。努力培育生物产业延伸服务,发展健康管理、转化医学、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临床检验社会化、个体化医疗等新业态。加强生物产业专业中介服务,积极扶持生物产业政策咨询、技术转移、金融投资、流通交易、法律服务等业务发展,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孵化器、临床基地的企业化发展。鼓励企业承接国内外生物产业服务外包,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不断提高产业层次。到2015年,生物服务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物服务大型企业。  

专栏11 生物信息服务行动计划

目标
  建设国家生物资源与生物信息技术网络化服务体系,形成面向生物产业的信息服务能力。
主要内容
  关键技术开发:构建大规模和高通量基因组测序技术和装备、海量生物信息处理与分析技术。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大规模的生物资源库和生物信息中心核心平台,建设网络化的国家生物资源和生物信息服务设施,加强对基因信息的深度发掘,带动新型测序仪的发展。对个体化诊疗、生物资源发掘、动植物分子育种、工业微生物的菌种改造等研发提供生物信息技术服务。
  生物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企业培育:以形成新技术与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协调发展机制,促进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在相关领域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服务能力的新型企业,推动形成新业态。
  政策配套:研究改进生物资源开发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生物服务企业纳入高技术企业范畴。研究完善服务类企业的国家认证制度,加速国际互认谈判。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创新创业。
  建立健全生物产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高效审查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的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转基因农产品行业准入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和上市审批制度,加速高品质新产品的市场应用。全面推行高品质产品行业标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健全合同研究和委托制造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技术孵化、产品检验、技术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大幅降低初创企业的外部投资成本。
  (二)加强需求激励,强化市场拉动。
  建立生物技术新产品需求侧激励机制。打破区域垄断,扶持生物产业创新企业开拓市场。全面实施以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竞争择价为原则的生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撑高技术服务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疗保险目录。完善生物良种补贴政策。稳步推进非粮燃料乙醇应用试点,有序开展生物柴油产业化示范,在完成航空生物燃料验证飞行等基础上,适时启动航空生物燃料商业化应用。加大力度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促进新兴绿色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完善创新激励,促进持续发展。
  研究完善引导生物企业加大长期研发投入的财税激励机制。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设立一批从事不同阶段投资的专业型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生物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相关企业、人才、资金等向生物产业基地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生物产业技术创新力度。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研究建立生物产业领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
  (四)重视人才培养,强化团队建设。
  落实《国家中长期生物技术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加大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重点培养生物产业高端创新型人才、产业链关键环节专业人才、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发展人才、管理人才及团队。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立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及人才团队在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流动的畅通渠道。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引导人才在产业链不同环节合理分布。加大对生物技术高端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促进生物产业国际化发展。
  (五)加强资源管理,保护生物安全。
  加强生物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生物安全监管,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检测监测、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强化生物产业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加强生物研究的伦理审查与监管,建立健全医学、农业等领域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制度。完善生物安全溯源机制。
  (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规划落实。
  建立健全推动生物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强宣传,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和企业资源,形成合力促进生物产业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物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重大任务的部门分工方案,加强规划与国家相关科技专项等的衔接,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发展各项行动计划,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各地区要根据当地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现状,科学确定生物产业发展定位,出台政策措施,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链分工和区域协作配套。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后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会协[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发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账表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定额)和规范,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六)评审机构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七)评审机构对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进行评审;

(八)评审机构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九)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反馈意见;

(十)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程序:

(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

(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

(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

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

(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

(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

(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

(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

(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

(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

(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

(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

(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

(七)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

(八)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