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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芦琦

时间:2024-07-23 00:3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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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

  芦琦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之所以此次婚姻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如此的轰动,这与婚姻法的立法地位及其对普天下百姓的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大有关系。

  此次围绕“草案”争论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是否应介入道德的领地?赋予法律更宽泛的权力去调整一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这究竟是对还是不对?

  就我个人认为,此次婚姻法“草案”的最大特色在于,将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了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并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草案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此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草案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我认为,将如“忠实”这样的道德义务载入法条之中,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难道夫妻间的不忠实就一定意味着婚姻走向解体,难道婚外性行为就一定要用刑法来制裁。就连道德也要分公德和私德。如果一定要将道德自律这一自古有之的社会调整方法也剥夺的话,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如何才能得到公众的自觉认同与遵守,这一两难推理是立法者必须慎重考虑的事。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


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办市场[2010]40号


福州电监办,福建省物价局、经贸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审定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成交意向结果的请示》(闽电监价财[2009]2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厦门翔鹭纺纤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电力用户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见附件),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1号)批复的标准执行。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应予以剔除。福建省经贸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近五年平均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

五、其他事项请按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若今后需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应重新上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核。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http://www.serc.gov.cn/ywdd/201005/W020100519319797892351.doc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6日,国家旅游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旅游局、物价局(委)、外汇管理局、各一类旅行社:
为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办1232签批件)外汇保值措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处理好对外销售和对内承付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实施外汇保值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是保证国家外汇不受损失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汇价不断调整,使旅游收入受到了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开始,旅游对外售价实施外汇保值措施。
(二)外汇保值,采用年度固定汇率,每年确定一次,1987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为3.7元人民币比1美元,2.298元人民币比100日元,47元人民币比100港币。
(1)对美国、西欧、北美和其他西方国家(除日本外)一律以美元保值。其他非美元国家以美元保值,原则上算收美元,如对方坚持要求以等值本国货币支付时,也可接受,可按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额折成本国货币汇款。但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自由兑换外币。
(2)对日本以日元保值,算收日元。
(3)对港澳地区的华侨等四种人及当地居民以港币保值,算收港币。这类旅行团中,外籍游客不得超过10%。港澳地区的旅行社组织日本人旅行团以日元保值,其他外国人旅行团以美元保值。多国籍外国人旅行团中的日本旅客人数超过50%,该团以日元保值。不超过50%的以美元保值。
(4)对澳大利亚可暂不以美元保值。
(5)一年内国家外汇牌价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得改变已确定的固定汇率。
(6)非旅游部门接待自费旅行团(者)也要执行此规定,采取保值措施。
(三)每年固定汇率确定后,与我对外销售的旅游路线价格一起公布。
(四)全国凡有外联权的各旅行社对外招徕客人签发协议时,一律按1987年旅游价格按固定汇率保值。已用人民币对外报价的一律无效,改用外币保值。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对实施外汇保值进行监督检查。各旅行社要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呈报外联报价的保值方案。
(五)对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而对外销售旅游路线的旅行社,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美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至10万美元者,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通知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旅行社或主管部门外汇留成总额中扣留10%,或根据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文件给予经济制裁。
(3)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0万美元以上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其外联权。
(六)按固定汇率实施外汇保值后,由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变化,外联社所收取的人民币可能出现有盈有亏。为了平衡盈亏,决定实行由外联社与接团社共同承担盈亏。
(七)外联社与接团社如何分配因汇价差额出现的盈亏,可按下列原则,由外联社制定具体的拨款方案,由接团社实施,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对拨接团社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保值(包括饭店、车队),盈拨亏扣。拨款时仍以人民币计拨,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按拨款额计算留成额度。
(2)机票、火车票、交通游船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付费。
(3)各旅行社要设汇价差价专户,发生盈亏记入汇差专户内,以盈补亏。如此后仍有盈余款额如何使用将重新规定。
(八)实行外汇保值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分派专门人员研究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遇到原则性问题,可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

文件注解:
(1)如对方坚持要求以本国货币付款,各外联社与外国旅行社签订协议时,可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十四个国家的货币,即:奥地利先令、金融比利时法朗、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德意志联邦马克、法国法朗、意大利里拉、荷兰盾、瑞士法朗、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2)关于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即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国货币汇率的收盘中间价。协议中应订明按照汇款前一个营业日伦敦《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或者纽约《华尔街日报》(Wall Jo-urnal)公布的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项折成该国货币汇款。
(3)“旅游年度”指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