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0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2】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通信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为进一步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良好环境,2012年我部继续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项目条件

(一)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多个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可以联合申报,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的,须提供他方同意申报的声明。

(二)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部属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

三、科技成果登记

凡申报2012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按属地关系或其他登记渠道已进行过成果登记的项目除外)。请各申报单位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http://www.tech110.net/dengji/download.html),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6.0版本)”和“V6.0操作说明书”,按照操作说明书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刻录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请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晓磊,010-88686368 13681269435。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2版)》(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下载),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申报书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电子版文档(不包括申报书附件,光盘形式)、科技成果登记导出文件(ARJ 压缩包,光盘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高 玮 屈 宁

电话:(010)88687105 88687115

传真:(010)88687159

Email:gaowei@infoip.org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子一所东楼13层

通讯地址:北京750信箱15分箱

邮编:100040

附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申报书(2012年).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799454.html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第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作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收、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
(七)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要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合作人会议;
(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仅;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作人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行政人员时,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间,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合作人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合作人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
第十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第十九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二十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
第二十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账簿和业务档案应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 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88年6月3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2]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乡镇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县以上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应进入"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 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于部选拔任用和招聘、公务员录考、评先评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以上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源开发、用地审批、专项经营、项目审核、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资产投资、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复议、征地补偿、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工伤鉴定、多件处理、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
(四)向农民集资的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证发放和收费的依据、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计划生育违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
(六)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救灾救济款物、农村义务兵优待优抚金、双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情况;
(八)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况;
(九)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同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二十条 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建立决策听证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给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异议者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于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领导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也要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基层站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驻湘单位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牵头承办。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部署;
(二)政府办公厅(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