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4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以下简称基本收视维护) 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是指一定范围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合法性原则。 定价成本监审, 应当以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编制,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
(三) 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基本收视维护活动的合理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 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二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第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包括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源费、编辑制作费、财产保险费、业务费(含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水电及动力费、供暖费、办公费、 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印刷费,下同)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 业务招待费、 董事会费、 咨询审计费、 研发费、 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 销售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薪酬、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代理费、 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筹集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一)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 政策优惠、 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四) 没有法律、 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第三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不得超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 2%核定; 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 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 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2.5%; 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14%。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五条 信源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 因优惠低于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六条 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二)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三)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能力显著提高;(四)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核定; 经营者发生合并、 分立等活动的, 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竣工决算报告、 原始购置凭证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入账成本核定;其他情况下的资产价值,均按历史成本法核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核算。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参考折旧年限详见附件 1),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 按有效期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 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 随建筑物计提折旧;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 10 年摊销。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 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的 5‰。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费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实际费率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实际贷款利率核定, 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上限。 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 应当根据当地实情, 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收入比例、 从业人员数量比例、带宽或频点所占比例等),分别核算基本收视频道业务、付费收视业务、增值业务等应分摊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只将基本收视频道业务应分摊的资产和费用计入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按标准用户数计算。 标准用户是指按当地主机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折算应当缴满全年费用的用户。标准用户数=当年应当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主机用户月均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12

第二十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的标准用户数计算。主机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月均定价成本=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核定的标准用户数÷1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地区,按照本办法核定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尚未进行或没有完全转换的地区进行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时, 应当以经营者当前运营成本以及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 批件为基础,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应先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受益对象分离后转换成《企业会计制度》 方式核算。 其中: 完全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全部计入, 完全不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不计入, 不能完全区分用途的费用,按从业人员(收入、带宽或频点)比例分摊后计入。分离后的费用再按本办法规定将属于基本收视维护的成本分项计入相应项目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定表


附件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一、房屋及建筑物(一)生产用房 30—40 3—5(二)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3—5(三)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3—5(四)非生产用房 35—45 3—5(五)简易房 8—10 3—5(六)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15—25 3—5二、专用设备(一)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1、前端系统 5—7 3—52、传输系统 5—7 3—53、机房附属设备 5—7 3—54、运营支撑系统 5—7 3—55、终端设备 5—7 3—5(二)电源设备 6—8 3—5(三)有线数字电视线路1、电缆线路 8—10 3—52、光缆线路 10—15 3—53、管网 15—25 3—5三、通用设备(一)机械设备 10—14 3—5(二)动力设备 11—18 3—5(三)电子电器设备1、仪器、仪表 5—7 3—52、其他专用设备、工具 5—7 3—5(四)办公设备和家具1、办公类电子设备 5—7 3—52、家具 5—10 3—5(五)交通运输设备1、施工及维护车辆 5—6 3—52、办公车辆 8—10 3—5
附件2: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 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企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企 业 盖 章 年   月     日
表1.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一、 企业财务情况 A1
企业所有权形式 A2
注册资本(万元) A3
其中: 国家资本(万元) A4
(一) 资产(元) A5=A6+A7
1、 流动资产 A6
2、 非流动资产 A7=A8+A11+…+A14
( 1 ) 固定资产净值 A8
固定资产原值 A9
累计折旧 A10
( 2 ) 工程物资 A11
( 3 ) 在建工程 A12
(4) 无形资产 A13
(5) 其它资产 A14
(二) 负债(元) A15=A16+A17
1 、 流动负债 A16
2 、 非流动负债 A17
(三) 所有者权益(元) A18=A19+A20+A21+A22
1、 实收资本 A19
2、 资本公积 A20
3、 盈余公积 A21
4、 未分配利润 A22
表1.2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续)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备注
(四) 主营业务损益(元) A23
1、 主营业务收入 A24=A26+A27+A28+A29+A30
(1) 应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A25
(2) 实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A26
(3) 初装费收入 A27
(4) 频道落地费收入 A28
(5) 付费电视收入 A29
(6)其他 A30
2、 主营业务成本 A31
3、 期间费用 A32
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A33
5、 主营业务净利润 A34=A24-A31-A32-A33
6、 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A35=A34÷A18×100
(五) 其他业务利润(元)   A36=A37-A38
1、 其他业务收入  A37
2、 其他业务成本 A38
二、 企业人员构成情况(人) A39
1、 主营业务人员 A40
其中: 网络维护人员 A41
2、 管理部门人员 A42
3、 营业人员 A43
其中: 收费人员 A44
4、 其他人员 A45
5、 离退休人员 A46
表2.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收视维护成本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一、 主营业务成本(元) B1=∑(B2, B12)
1、 职工薪酬 B2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B3
3、 修理维护费 B4
4、 低值易耗品摊销 B5
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B6
6、 无形资产摊销 B7
7、 信源费 B8
8、 编辑制作费 B9
9、 财产保险费 B10
10、 业务费 B11
11、 其他 B12
二、 管理费用(元) B13=∑(B14, B24)
1、 职工薪酬 B14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B15
3、 低值易耗品摊销 B16
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B17
5、 无形资产摊销 B18
6、 业务招待费 B19
7、 董事会费 B20
8、 咨询审计费 B21
9、 研发费 B22
10、 业务费 B23
注: 信源费包括基本频道节目费、 版权费以及其他与基本收视服务相关的节目、 信息费用。
表2.2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收视维护成本调查表(续)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11、 其他 B24
三、 销售费用(元) B25=∑(B26, B33)
1、 职工薪酬 B26
2、 劳务费 B27
3、 固定资产折旧费 B28
4、 广告费 B29
5、 业务宣传费 B30
6、 代理费 B31
7、 业务费 B32
8、 其他 B33
四、 财务费用(元) B34=B35+B38+B41+B42
1、 利息净支出 B35=B36-B37
其中: 利息支出 B36
利息收入 B37
2、 汇兑损益 B38=B39-B40
其中: 汇兑损失 B39
汇兑收益 B40
3、 金融机构手续费 B41
4、 其他 B42
五、 总成本(元) B43=B1+B13+B25+B34
六、 财政补助收入(元) B44
七、 标准用户数(户) B45
八、 单位成本(元/户· 月)
B46=(B43-B44) ÷B45÷12
表3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职工薪酬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一、 主营业务人员薪酬(元) C1=∑(C2,C4)+∑(C10,C13)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22、 职工福利费 C33、 社会保险费 C4=∑(C5,C9)
(1) 基本医疗保险 C5(2)养老保险 C6(3)失业保险 C7(4)工伤保险 C8(5)生育保险 C94、 住房公积金 C105、 工会经费 C116、 职工教育经费 C127、 其他 C13二、 管理人员薪酬(元) C14=∑(C15,C17)+∑(C23,C26)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152、 职工福利费 C163、 社会保险费 C17=∑(C18,C22)
(1) 基本医疗保险 C18(2)养老保险 C19(3)失业保险 C20(4)工伤保险 C21(5)生育保险 C224、 住房公积金 C235、 工会经费 C246、 职工教育经费 C257、 其他 C26三、 营业人员薪酬(元) C27=∑(C28,C30)+∑(C36,C39)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282、 职工福利费 C293、 社会保险费 C30=∑(C31,C35)
(1) 基本医疗保险 C31(2)养老保险 C32(3)失业保险 C33(4)工伤保险 C34(5)生育保险 C354、 住房公积金 C365、 工会经费 C376、 职工教育经费 C387、 其他 C39
表4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年份:
项目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
年初原值(元) 年末原值(元) 当年折旧(元) 累计折旧(元)
一、 房屋及建筑物(一) 生产用房(二) 受腐蚀生产用房(三)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四) 非生产用房(五) 简易房(六) 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二、 专用设备(一) 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
1、 前端系统2、 传输系统3、 机房附属设备4、 运营支撑系统5、 终端设备(二) 电源设备(三) 有线数字电视线路
1、 电缆线路2、 光缆线路3、 管网三、 通用设备(一) 机械设备(二) 动力设备(三) 电子电器设备
1、 仪器、 仪表2、 其他专用设备、 工具(四) 办公设备和家具
1、 办公类电子设备2、 家具(五) 交通运输设备
1、 施工及维护车辆2、 办公车辆注: 固定资产按专业用固定资产和管理用固定资产分别填报。
表5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贷款情况调查表 年份:
贷款合同项目名称 贷款银行 贷款总额(万元) 贷款年份
贷款期
限(年)
年利率(%)
本年利息(万元) 贷款用途 备注
表6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用户情况调查表
年份:
项目 年初 年末 当年新增 当年退网 当年欠费
一、 数字电视用户数(户)
1、主机用户数
2、副机用户数
3、副机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4、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数5、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
二、 模拟电视用户数(户)
1、主机用户数
2、副机用户数
3、副机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4、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数5、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三、 主机用户收费标准 (元/月·户)
1、数字电视用户
2、模拟电视用户
注: 1、 收费标准复杂的可另行附表填报; 2、 副机及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按照收费标准折算。
附件3: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一、 主营业务成本(元) D1=∑(D2,D8)
1、 职工薪酬 D2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3
3、 修理维护费 D4
4、 信源费 D5
5、 编辑制作费 D6
6、 财产保险费 D7
7、 其他 D8
二、 管理费用(元) D9=∑(D10,D15)
1、 职工薪酬 D10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11
3、 业务招待费 D12
4、 董事会费 D13
5、 研发费 D14
6、 其他 D15
三、 销售费用(元) D16=∑ (D17,D21)
1、 职工薪酬 D17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18
3、 广告费 D19
4、 业务宣传费 D20
5、 其他 D21
四、 财务费用(元) D22=∑ (D23,D26)
1、 利息净支出 D23
2、 汇兑损益 D24
3、 金融机构手续费 D25
4、 其他 D26
五、 总成本(元) D27=D1+D9+D16+D22
六、 财政补助收入(元) D28
七、 标准用户数(户) D29
八、 单位成本(元/户· 月) D30=(D27-D28)÷D29÷12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金各单位: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政府集中统一审批土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境内由市政府批准、上报省政府批准、转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三)在金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
  (四)在金川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
  (五)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六)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二)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数额以下的土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永昌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五)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
  (一)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需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报送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经窗口受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后,再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由用地单位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
  (三)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的,由当事人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报送报批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五)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核审批;对不予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单位。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窗口受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用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
  (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八)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九)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二)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三)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四)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审批。
  第九条 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金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审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手续,批复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上报省政府审核审批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2]10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包括本市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上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大力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六条 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应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根据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将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各市、区政府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区、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各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确保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计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信息产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和《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五章 信息工程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八条 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应当统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鉴定、发布、应用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各市、区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均通过政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的提供者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区域域名使用以及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的审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市、区政府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批准后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 信息网络管道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江门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市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区和各市在充分利用已有管道资源的基础上,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实行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各市、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应征求所在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在统一进行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之后,主干道五年、次干道三年内原则上禁止因新铺设信息网络管道而开挖。

  第八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局部区域信息化规划,市或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条款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区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