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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行不通-对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思考/马宁

时间:2024-06-17 09:4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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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行不通---对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思考

马宁


案情

  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帅龙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在以下商品上申请注册“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第32类果茶(不含酒精),茶饮料(水),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酸梅汤,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矿泉水,啤酒,汽水,饮料制剂,以及第30类糖果,茶,调味品,虾味条,冰淇淋,糕点,食品用蜂蜜,可可饮料,食品淀粉,并于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好想你”系新郑奥星公司在1999年之前在枣片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获得“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称号。

  2006年2月21日,新郑奥星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11504号《关于第1963538号“真的好想你ZHENDEHAIXIANGN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504号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郑州帅龙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撤销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有关裁定书,实质上等于恢复了争议商标的商标权。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一般是以与注册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为边界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即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尚须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寻求跨类保护,否则必然会冲击现行的先申请注册制度。本案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即使争议当事人双方同处郑州地区,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违反诚信原则而恶意注册,进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有关商标为由撤销注册的争议商标。

  北京高院的这一判决,最核心的部分在于纠正了对“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轻率扩大适用,将其适用范围定位于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并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第31条等)相协调,而不是替代或重叠关系。由于北京高院是审理商评委裁决的终审法院,该判决对商评委今后适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产生深远影响。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39号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应当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及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的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考核合格后,领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市、市(县)、区政府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九)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及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颁布实施前1个月内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 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可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九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九号)
专利局


为了充分保护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第二批申请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第二批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15 轻工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阜城路3号(轻工部科技情
报所) 100037
11016 铁道部科技情报所铁路专利咨询服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
务中心 100081
11023 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利事 北京市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
务部 100713
1102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 北京市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所 100035
11029 建材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百万庄 100831
11042 国家地震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复兴路63号 100036
11101 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16号(外交
部对面六层红砖楼) 100010
11105 北京柳沈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
厦 A0601 100101
1111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复兴路34号 100039
11120 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100081
11122 北京市第八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100088
11130 北京市医药医疗器械专利代理事务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
所 100020

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102600
11139 北京科龙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四号公寓楼
一层101室 100088
11211 中国青年科技发展中心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街42号 100011
11214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饭店1529室 100088
理部
14104 山西科力公司专利事务所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8号 030024
21202 营口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昌盛里15号 115000
22101 长春市专利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57号 130056
23201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31
号楼 150001
31105 上海市轻工业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南市区学前街151号 200010
31109 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番禹路508号 200052
31111 上海高校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 200031
31128 上海东方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湖南路125号 200031
31204 华东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200062
31206 中国纺织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 200051
3120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专利 上海市翔殷路594号
事务所 200433
32105 常州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6号 213003
32107 镇江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41号 212001
32112 南京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 210003
32207 南京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 210024
36110 江西省机械工业厅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797号 330002
37108 山东专利法律事务所 济南市山大路166号 250013
37205 山东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3号 250014
41100 洛阳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洛阳市王城路8号 471000
41104 河南省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1号 450003
45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百花东路
2-1号 543000
51102 重庆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重庆市人民路236号 630015
51120 四川辅君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一段三十二
号 610016
51123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重庆分所 四川省重庆市胜利路132号
专利事务所 630013
51201 重庆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 630044
53104 云南省曲靖地区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曲靖地区文昌街行署科委
内 655000

61108 陕西省机械工业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劳动路西仪102街坊3号楼 710082
61203 陕西机械学院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 710048
62103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事务 兰州市渭源路15号东陪楼
所 730000
62200 兰州大学专利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路78号
(兰州大学逸夫科学馆3楼) 730000
63100 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3号 810001
66002 海口市专利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南路5号 570001



199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