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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否为犯罪的思考/肖汉

时间:2024-07-22 17:1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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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否为犯罪的思考

肖汉


  【摘要】 精神病人[ 文中所指的精神病人都已满18岁]在发病期间失去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时,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通常会认为无罪,然而在客观上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并且法律所处罚的就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人道主义的影响以及社会道德的提升让我们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有更多的包容,但是法律的严谨性需要我们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更多更深的思考与研究。

  【关键字】精神病 犯罪 权衡 刑法 道德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行为和思想通常差别与正常的社会人。在病理学上,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所谓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这种轻重之分也是相对的,一些重型精神疾病的早期常呈现轻型表现。[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定义精神病人的标准是看此人是否“正常”。那么“正常”的标准是什么呢?何为我们认定的“正常”?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没有动物是患有精神病的,只有人类才会有精神病。这归结于人类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思想。
  人有理性的思想,人类是受到这个世界的自然法则约束的,这个自然法则也可称作理性(logic)[ 亚里士多德理性(logic)哲学观点]。人类需要食物和水来供能量维持生命;人类受到地球万有引力的约束;人类需要空气而不能在没有空气的外太空生存等等。同样人类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世界的自然法则,也就是要遵守自然规律,人类不可以用鼻子吃饭,只能用嘴巴通过消化系统;人类不可以像鸟一样飞行,因受到地球引力作用自身具有重力等等。在人类的思想道德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逐渐形成了不可乱伦、不可杀人害命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那么对于正常标准的界定,应该是一个符合自然法则(logic)和人类的基本道德,?K且要合乎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不符合这个“正常”的标准,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一个人如果他不穿衣服到处游荡,人们一定会认定他患有精神病,因为他的这个行为违背了人类道德伦理——人们都需要衣服遮羞。同样的,在大热天有一个人穿着厚厚的棉袄在大街上游荡,也会被人们认为他有精神病。因为我们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受到大自然法则的约束,夏天天气热,穿厚厚棉袄显然是违背了这个自然法则,也不合乎社会习惯。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是按其是否“正常”,而所谓的“正常”是相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界定的,即符合自然法?t,以及人类的道德伦理,还有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的行为违背这个“正常”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病。
  这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2000年4月18日深夜2点左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高某突然心血来潮,捅醒了身边的妻子,处于熟睡中的妻子烦了,就骂了高某一句,不料这下可激怒了高某,上去就对其妻进行殴打,其妻也不甘示弱,与高某对打起来,丧失理智的高某就找来三棱铁锉朝妻子的头部砸去,又找来菜刀,向妻子的脖颈砍去,他的妻子立刻倒在了血泊中。[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在该案中,高某是精神病患者,因为他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从而实施了能满足高某心理状态的行为——杀死其妻。

  从精神病理学角度上说,通常精神病人发病是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生物因素,即自身的遗传或自身的体制;还有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即生活事件或者自然人文环境[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从上面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来看,高某发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然而此时高某应该处于轻度状态,由于受到其妻的激怒,亦就是外来因素的影响,令高某受到刺激,导致高某处于一个重症状态,失去了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亦就是高某处于重症精神病状态中。
  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时他们自己也不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行为实施之后自己也不会记得自己曾实施的行为。笔者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人,他们的思想意识似乎不只有一个,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没有自制能力和分辨能力的状态时,是由另一个意志来支配他的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状态时,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他们处于轻度的病态,依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人性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种一定的能力是具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 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是指不可杀人谋害,不可违背伦理以及不可违社会道德等]的分辨力和控制力。此时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认定他们为正常人。其次,当他们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时,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一定是由一个意志来支配的,可以当精神病人恢复正常时却往往不记得自己曾经做过什么,这也可以推断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意志和正常时的意志并不相同,即这个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意志。
  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指出人格可分成三个层次,即意识,前意识及潜意识,相对应的就是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和超我。[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三层次的观点,精神病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人格是成立的,典型的是患有多重人格障碍症的精神病人。多重人格(Multiple?Personality)一种由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人格障碍,也可以把多重人格这样界定: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且不同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这些人格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亦可以说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存在的子人格。[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总的来说,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以上的人格意志,其中包括处于正常状态下的意志,还有处于精神病状态下的意志。
  既然精神病人不仅是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正常”标准的人,同样精神病人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多重人格的人。“正常”的标准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这个“正常”也是社会稳定持续的基础,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的进行。精神病人的不正常行为显然是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妨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精神病人这种侵害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具有多重人格的特点,精神病人发病时是由另一种人格意志支配从而实行了侵害行为,此时的意志依然是属于精神病人的。从心理学和病理学角度上来说,这种意识就是精神病人自身的所拥有的并且独立的,这种意识是虽然“不正常”,但是不可以把这种意志作为例外,每一个犯罪分子在犯罪的那一瞬间都是“不正常”的,那显然是不可以例外的。另一方面,精神病人的另一种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法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固然是危害行为,不能因为精神病人此时的意志是另外一种意志而否认他的危害行为。
  这样,以维护社会安定以及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法律理应对其“不正常”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刑法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至少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人们破坏这个正常的秩序时,就应当追究由刑法管辖。精神病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秩序;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法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持续,法律所惩罚的是危害行为,并不惩罚主观思想。我国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当行为人危害国家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及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必须对其危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精神病人在客观上确实实行了危害行为,使法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根据法律针对行为非思想的原则,是应当承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危害国家社会、公共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行为主体是出于精神病发病状态的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在事实行为的时候是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在法理学界,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精神病人处于病态状态时,是应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法律所追究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若该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也就没有侵害到法益,也就不会构成危害结果结果。这样看来,张明楷教授是以精神病人不能构成“危害行为”作为免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不认定为“危害行为”有不合理之处:其一,危害行为的定义按照其语意来分析,是指该行为对行为实施对象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该行为造成了以行为实施对象为主体的危害结果。根据这个标准,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危害行为”其二,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法益主体,当某种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主体,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当然是危害行为。其三,不能把精神病人的意志状态不正常作为例外,每一个罪犯在犯罪那一瞬间的意志都是不正常的,这当然不能例外。同样,精神病人有多种意志并且相互独立,当精神病人处于一个不正常的意志状态时也不能例外。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然而这种尺度如何把握,是否可以把精神病作为减刑的依据?每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人,都有一个本我的意识,精神病人本我的意志状态是正常的。刑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每一个人都受到刑法的约束。在刑法约束下的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都是由本我支配的。那么,精神病人受到他的另外一种非正常的意志支配时,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显然是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精神病人的本我,也就是支配刑法约束下每一个社会人行为的本我意志是无辜的。从客观上,精神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主观上,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也应当酌情减刑。


参考文献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西方哲学简史》 罗素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论》 唐崇荣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

联系方式 timothy_2012@live.cn

关于发布《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的征收资格,由市地质矿产局认定。
第五条 矿区座落在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计算采矿权人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其开采回采率系数规定为1。
地热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市地热管理处另行规定。
第七条 销售收入按矿产品的坑口价或出厂价计算。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销售收入。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的开采回收率等资料。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1994年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市和区、县地矿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相应在中央级收入中单独反映。
征收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交款书。
征书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天津市财政局专用收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户和其他帐户。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对采矿权人加收的滞纳金应全额就地上缴国库;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应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凡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件,可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由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底前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
征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地质矿产局。市地质矿产局自接到申请后30天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做出批复决定。其中减免额超过应缴额50%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市地质矿产局连同批准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意见由市地质矿产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征收部门,同时抄送采矿权人。减免的期限和减缴幅度按批准的期限和幅度执行。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日期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章 返还与支出
第十七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平时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由中央财政按5:5的分成比例结算返还地方财政。市财政根据各级地矿征收部门的实际收入和应返还数,据实返还市和区、县地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央返还我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支出管理,在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其他支出类第270款其他杂项支出项下列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等。区、县地矿部门应将财政返还部分的20%上交市地
质矿产局,集中用于矿产勘查和保护,其余留归区、县地矿管理部门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费用由各级地矿部门提出地质勘查和保护项目,经市地矿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年终要如实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
出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地质矿产局的征收部门有权检查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采矿权人应如实、及时并按规定向征收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追缴,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由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授权本市地质矿产局征收的矿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1日
中国第13亿名公民凌晨降生——闲话经济普查

今天是2005年1月6日,各媒体纷纷报道“中国第13亿名公民6日零时2分在北京妇产医院降生”,好准确啊!现在我国对人口的计算可以精确到个位,而且可以精确到分钟了,真是令人欣慰呀,我们国家再也不用花那么多的钱去人口普查了。

对于这个数字不需要讨论太多,这么多的媒体可以这样的报道,这个数字应该来自权威统计部门,这个部门敢于这么肯定这个孩子就是第十三亿名,那么他们应该有个权威的计算方式。

对于人口的统计想想其实也不复杂,在我国有严格的户口制度,每个人生、死、迁移都有记录,出生的人去派出所报个户口,死亡的人家属去销个户,迁移必须办手续。从理论上说,如果想知道全国人口有多少,乡里报到县里,县里报到市里,市再报到省,省报到中央,从县里直到中央,各地只要将十来个数字,至多几十个数字做一个简单的加法,汇总上报就可以了,无非一个电话就搞定了,这样一天时间足够了。现在更简单了,实现了电脑联网,打开电脑全国人口动态变化随时可见,数据随时可以刷新,以致能精确到某某是全国第多少位公民。

喜欢联想的人会问,既然想知道人口总数这么简单那为什么我国要一再搞人口普查呢?是啊,既然人口数量不用兴师动众去查,那么人口普查查什么呢?查结婚与否,查教育程度,这些户口上都是有的呀?无非增加一点难度,要求乡里/街道先统计一下,每个乡一个人一天就可以统计出来,数据多了,为了节省电话费,发给传真,一页纸也足够了,这样中央所需要的数据效率再低一周时间也就够了,所花的费用也不过是每个乡镇/街道,每个县,每个地区,每个省各发一个传真,总共不过四十多万个传真,每个传真花费一块钱,也不过四十多万元而已。既然可以很简单地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上千亿的人民币去查呢?这我们那知道,这是中央的决策。

想起来了,是不是有这样的原因,有些人已经去世了,但就是不去销户,还继续领工资,有的人生了很多的孩子,躲避计划生育就是不报,这样将造成人口数量统计不准确。这样的情况应该不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一个不普遍的现象去花费针对普遍现象的金钱是不可以取的。而且这种现象是可以制止的,中国的派出所基本按乡镇行政单位排布,即基本上每个乡级行政单位就有一个派出所,派出所有个责任就是统计人口,这么密集的分布,他们完全有能力使统计达到精确,如果不精确那是派出所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我们国家没有去健全派出所对人口的统计功能,也一再宽恕他们在这方面的失职。所以我只有无奈地说:再搞一次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吧。兴师动众,花费过千亿,结果呢?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前几年,媒体报道光湖南省人口普查误差就有1千多万,乖乖,这样全国可能有3亿的误差,这个结果还用费这么多的银子去查吗?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中国有12亿人口,随口说的数字却比普查的结果误差要小得多。

现在又在搞经济普查,查什么呢?又是兴师动众的,哗啦来了好几个人来我们单位说是经济普查的,拿出一些表格,询问我们一些问题,填完就走了。就这样普查呀!不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在网络上申报吗?上门的资料会真实吗?肯定不会的,中国企业帐目最少有几套,专门有一套对公(对付各个政府部门),老板私下有一套自己的帐,有的企业主甚至专门为夫人准备了一套帐,经济普查就这样走走过场就能得到真实的经济状况吗?企业不想告诉你的,你还是查不到,经济普查的人并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并没有区分真假的能力。这样的话我们担心人口普查的悲剧要重演了。

重要提示:此文为饭后闲谈,笑过即可以,莫要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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