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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王海宏

时间:2024-05-17 10:4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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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王海宏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
  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这种这不以为限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第一个取得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在把该证券转让给他时,不是民法上普通转让债权的方法,而是用在该证券北在签注的方法办理,这就是“背书”。在这种学书中,可以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由北书人签名盖章;或者仅有北书人签名盖章,这就叫“空白背书”。在后一种情况下,背时定人有价证券实际上变成了不记名有价证券。债务人对持有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取得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异议。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证券权利的,但是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介证券可以按照民法上转让普通债权的转让给他。对于记名有价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说理胆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能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票据,票据是发标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杜撰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由出标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酱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股票可以分为:(1)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所谓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2)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A种股票,双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向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股票,指获得满仓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4.国库券,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提单,提单是提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化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会货物的单证。
  6.仓单,仓单是指保管人向三合板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物权凭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卓越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确定。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个产业门类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1家。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连续3年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称号;

  3.连续3年中两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企业;

  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企业。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一年内一般事故超过3起)、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作出书面结论,并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聘请纪检及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督察跟踪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员和接受评审企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牌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各产业领域推行卓越绩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培训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质量发展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研究质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府令115号---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 


《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佑才
二○○三年六月十日

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保护和专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下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切块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产业化应用,对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拥有自主专利权、具有市场前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省级新产品计划以及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的宣传普及,强化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督促、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口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及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委托他人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受单位委派外出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所属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对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得干涉。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人员退休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将有关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给原单位。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该从该专利技术所占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承担者在申请立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及项目完成后,均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所涉及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报告,以提高项目技术含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的浪费。
企事业单位在技术或产品进口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由专利管理部门及具有合法资质的专利服务组织出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市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法律状态认定:
(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专利权保护的;
(四)技术或产品进口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产品出口涉及进口国家或地区专利权的;
(六)设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
(七)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的。
前款所称专利法律状态认定,是指有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对某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已申请专利、是否被授予专利权、是否属有效专利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十五条 凡从事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的专利服务组织,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得以虚假专利信息误导、欺骗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由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晓的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