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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业:市场大,问题多——兼谈一点法律思考/张旭科

时间:2024-05-20 18:2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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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业:市场大,问题多
——兼谈一点法律思考

张旭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制度的商品化,作为80年代初起步的新兴行业——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已走俏我国城乡,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同时也成为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后,随着中国“住”和“家”消费的持续升温,室内装饰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室内装饰装修企业4万家、职工260万人;我国室内装饰业的年工程量已达到1500亿元。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理事长龚权说,我国室内装饰业以每年30%的速度迅猛发展,今后两三年内年工程量还将翻番,达到3000亿元。尽管如此,这一行业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997年4月份,徐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市20家单位承建的32个室内装饰工程进行了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是,76个分项工程中,合格的仅为12个,合格率为15.8%。尤其是电器工程留下较大的隐患,检查的21个电器工程合格的仅为4个,合格率19%。另外,从该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资料表明,直到1998年,具有《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仅占全市的25%。
2002年,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6月份产品质量投诉报告表明,6月份,“12365”投诉举报中心电脑显示拨电话次数为8012人次,消费者质量投诉、咨询共有578件。其中反映家装质量等问题占产品质量投诉的20%,跃居6月份申诉产品首位。
2002年12月份,海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根据国家2001年批准发布的10项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为期3天的市场执行情况监督抽查,抽查的结果表明发现绝大部分室内装饰材料经销店所经销的产品,均未按照新颁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标注,其中,海口市场有98%以上的室内装修材料没有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今年2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对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结果发现有10种产品存在结构不合理,原材料而耐热、耐燃性能差,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综观我国现今的室内装饰装修业,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施工队伍和设计人员的素质不高。如在徐州市的家庭装饰业务中,街头“装修游击队”约占70%——80%;2002年全国从事室内设计装饰行业的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的持有率仅为1%,并且这些人中拥有“高级室内设计师”和“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只有几十人;2002年上海市室内装饰设计人员拥有中级资格的只有135人,拥有高级资格的仅有4人,而北京市拥有专业资格证书也只有300人左右,其中拥有高级证书的也只有十几人。
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去年,海南省海口市场的室内装修材料有98%以上没有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江西省质监局对内墙涂料产品进行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就有广州美威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威牌高级哑光乳胶漆,中意联合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意牌膨胀型防火涂料和广东南海市西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西丽牌西丽环保外墙漆等4种内墙涂料因甲醛和有机化合物超标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作为“正规军”的装饰装修公司难以抗衡街头“装修游击队”。如500mm*500mm地砖板的铺设,“正规军”要价在8—10元/平方米,而街头“装修游击队”往往只要5元甚至4元也干;“正规军”要交纳各类税费和维持各部门的正常运作,而街头“装修游击队”则无此类“麻烦”,偷逃税费是他们的“家常便饭”等等。如此这般,让“正规军”怎能抗衡街头“装修游击队”?
四、消费者(房主)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许多消费者在与装修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只重价格,忽视质量。有的甚至与装修施工单位不签合同,只是谈好价格后的一句口头“叮嘱”。此外,有的消费者为贪图一点“小便宜”,往往请街头“装修游击队”。有资料显示,现在消协接到的家装投诉中,绝大部分是对街头“装修游击队”的投诉。面对这样的现实,许多业内人士和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业加大监督检查和规范的力度,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我国的室内装饰业市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对于违反禁止行为以及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的,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要分别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明确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明确某些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才能从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自行采购或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明确规定房主找没有资质的企业包括马路游击队装修,自己将受罚,可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笔者认为,在实施《办法》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消费者进行《办法》的宣传及装饰装修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快更好地促成整个装饰装修业市场的规范化。另外,消费者自己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施工单位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之前,消费者应检查是否携带施工必备文件。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之前,施工单位需携带的必备文件为:(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3)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4)溶剂性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TVOC、苯、TDI含量检测报告。即使施工单位都具备了这些报告,对于室内饰面采用的某些产品超过一定面积时,应要求对这些产品进行相应指标的复验。
——在施工方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规定,要求对方在装饰装修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不得使用苯;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进行大面积的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杜绝出现合同中的遗漏。在合同中对有关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签定合同中,还要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写明装修的完工日期,防止某些装饰装修公司一再延期;(2)不要在合同中将购买装饰装修材料的权限全权委托给对方,不要言听计从;(3)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内的责任:如属于施工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不要贪图“小便宜”,不顾《办法》的规定,找街头“装修游击队”。孰不知街头“装修游击队”做法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见势不秒就溜,并且这些装修队大都在材料上做手脚,以次充好,以廉充贵,甚至把装修上家剩余的材料能用的都拿来使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后质量问题自然无法保证。到时候出现问题时,让你是诉苦无门,不仅要把苦果往自己肚子里吞,而且还要接受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弄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对由于装饰装修单位某些行为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对房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要寻求“私了”,应当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ekelv@sina.com


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公安厅:
〔1991〕粤公(交)字899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三)、(四)、(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三)项
。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五)项。



1992年5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驻青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