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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限桌令”之思考/张忠伟

时间:2024-07-03 17: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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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限桌令”之思考

作者:张忠伟

一:背景资料

2005年5月1日,一份规定在宿迁市正式实施,《规定》被当地百姓称为“限桌令”,其中要求,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办婚丧酒席不得超过5桌,百姓不得超过8桌。宿迁政界介绍,市委书记仇和在整个事件中多次介入。“限桌令”被视为仇和的又一“铁腕”之作。今年4月13日,《规定》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联合出台。《规定》要求:“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均要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理事长可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威望较高、原则性强、善理事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复员军人、老劳模、老教师、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5月12日,在宿迁市纪委一份名为《全市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的汇报文件封面,仇和作出了关于《规定》的第四次批示:“请市纪委、监察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教育干群,震慑违者。”
二:“限桌令”实施原因之分析
有学者指出:这是我国地方政府首次以行政手段干预日益严重的人情风。也有多家媒体和专家提出质疑:政府介入私人消费领域,明显越权。宿迁市委书记仇和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制定倍受争议的“限桌令”实在令人敬佩。出生江苏盐城农村的仇和现年47岁,有过半年的留学美国经历,上任后,因推行多项富有争议的改革而闻名全国。中国是一个存在很多问题的国家,而像仇和这样敢于多次推行具有很大争议改革的市委书记却不多见,因为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非常大的勇气,需要具备承受来自四面八方阻力和批评的心理素质。毫无疑问,“限桌令”的制定和实施也和仇书记以往历次改革的初衷一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下面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1.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大办红白喜事,铺张浪费的不良习气,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只是各地轻重程度不一样而已。像宿迁市可能就算程度比较严重的地方了:统计局的报告显示:2004年宿迁人情消费平均每个家庭25.4次,消费金额为3107元,占当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7.1%.69.5%的人认为,人情消费负担很重或较重;57%的人表示,人情消费给自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所以“限桌令”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刹住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2.现在有些党政机关的干部,公务员等借红白喜事大搞公款吃喝,行贿受贿,公车私用等人民深恶痛绝的行为。“限桌令”实施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杜绝腐败,清除党政机关内的不良习气,打造出廉洁奉公的领导集体,提高领导队伍的战斗力,使政府赢得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使整个社会实现良性发展。
3.当前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不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以往的那种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都不常见到了。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是我们建党建国之根基,任何时候都不能遗忘。在这种形势下,有人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实属不易,能试图来解决问题更是难能可贵。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精神文明的发展。“限桌令”实施的另一目的就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4.上面已经说过,中国存在很多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改革,但是改革绝非易事,需要极强的魄力。我觉得“限桌令”的决策者有着范仲淹似的胸怀和胆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的决策让那些迂腐守旧者自惭形秽,他的改革让我觉得中国还存在有良知的仁人志士。一旦改革成功,必将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有可能成为引起燎原之势的星星之火。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决策者的初衷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是好的初衷却不一定得到好的结果,矛盾是无处不在的,这也是让人觉得无可奈何的地方。整个社会也是一个巨大的矛盾体,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不可分割,却又互相制约,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考虑问题时就难免有不周全的地方,“限桌令”必定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的制约。
三.“限桌令”的不可行性分析
1.法学上的障碍
政府权力属于公权,百姓的消费属于私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公权,与私权常有冲突。在市场经济中,管理和规制民事活动的公权力行使目的主要是保障民事权利。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利益,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利益。离开每个具体人的具体利益,来讲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是不公平的。而政府的公权力干涉私人消费的权利,明显是超越了政府的权力范围,放任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是法制社会绝对不能允许的。试想,如果今天政府限制你红白喜事大吃大喝你觉得有道理,没有提出疑问,但是如果明天政府又要禁止你穿五颜六色的时尚服装,禁止你住高档的别墅,禁止你开奢侈的豪华小轿车,你怎么办呢?一个社会固然有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为了解决一个小问题而付出使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代价。
2.哲学上的不通
一个社会什么现象都会存在,什么问题也都会存在,我们要用普遍联系的思维去考虑问题。“限桌令”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但是仅仅一个“限桌令”能解决问题吗?首先是铺张浪费,我可以少摆几张桌子,但是本来的一桌200我换成个一桌2000的,或者我可以将宴席化整为零,分别在多家酒店同时举行,或者异时同地举行。退一步,我就不大吃大喝了,但我可以去穿奢侈服装,住高档别墅,开豪华轿车,总之我是不怕钱多没处花去。我这样还是不错的了,绝大多数人恐怕用钱去做什么非法的勾当了。所以我觉得“限桌令”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次是杜绝腐败,也是同一个道理,那些已经习惯腐败的官僚们恐怕最清楚不过了,利用红白喜事搞点实惠只是他们的小儿科罢了,他们其它更高明的手段还很多吧。腐败问题是我们国家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仅仅靠一个“限桌令”就能解决的。再次是精神文明问题,现在好多国民的精神缺乏的不仅仅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他们还缺乏爱国之心,缺乏孝道,缺乏善良人道等等好多珍贵的东西。最后,推动中国改革大潮,这一点上,决策者可敬可佩,只是选择的问题不对,恐怕这也是他当初没有想到的地方,他可以找一个更好的切入点。
3.社会学上实际效益的落空及反面效应
“限桌令”的初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会获得怎样的实际效益呢?通过上面两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限桌令”的片面性,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但决策者的初衷难以实现,还会引起一系列反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另外,政府在“限桌令”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对于所得到的预期效益相差甚远,由于公权干预私权的置疑,宿迁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为了一个“限桌令”而如此大动干戈似乎有小题大做之嫌,用此时间和精力似乎应该做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另外,“限桌令”的出台,在当地并没有带来一片叫好,那带来了什么呢?私人权利被压抑,官员的敷衍迎合,酒店生意的萧条……
四.决策者初衷更为理性的解决途径
1.钱不是省出来的
还是邓小平那句话,发展是硬道理,任何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靠经济的发展。我的观点是越穷越省,越省越穷,我不是说不鼓励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我是说财富不是省出来的,财富是创造出来的,政府应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发展经济这个核心问题上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经济发展是解决精神问题的根本办法。
2.腐败的问题从机关内部切入
腐败是中国党政机关的一个毒瘤,必须防止其膨胀扩散,必须想办法将其根除。做为一个市委书记只能管辖本市的各个机关,如何杜绝腐败,恐怕要从制度上解决,其它的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制度是一个市委书记能改变了的吗?但是我相信只要有决心,有魄力,防腐会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如何进行改革就得由决策者仔细斟酌了。我相信主要矛盾解决了,那些琐碎的小事自然会迎刃而解。
3.精神不是强制出来的
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精神文明也会日然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也会日然提高,政府只需要起一个引导作用就可以了,精神被强制就会容易产生反叛心理,治标不治本啊,当人民的素质达到一定境界了,你强制他们去铺张浪费他们也不会去了。反正钱是你自己的,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烧了都没有人去管,只要不心疼就行。德国人很知道节俭,不是因为贫困吧,但是也没见到他们有什么“限桌令”啊?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提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全省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
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应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七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拟设立开发区的应具备资源、人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投资环境方面的相对优势,符合国家和本省开放开发的总体战略。
第九条 申请设立开发区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开发区的申请;
(二)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设立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有关的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经营和从事补偿贸易;也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方式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引进投资和技术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本省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单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设立外汇帐户的,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企业清算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剩余资产可以处置,外商分得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应列入省和所在地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需要安排信贷资金或债券投资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汇总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不履行对开发区的管理职责,或者干预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侵犯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或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管开发区等其它类型开发区,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4日

中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

中国纺织工会


中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

一九五○年一月十日通过 一九五○年二月九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搜身”(又名“检身”、“抄身”、“抄纱”、“抄腰包”等)制度,是旧社会统治阶级对工人人格上的一种极端侮辱。这一制度现在各地国营、公营工厂中基本上业已废除;但在私营工厂中则至今仍普遍存在。这是严重违犯人民政府保障人身自由政策的行为。立即废除“搜身”制度,已成为全国纺织工人群众的迫切呼声。事实证明,废除这种旧制度后,工人群众都热烈欢庆自己的解放,更加爱护工厂,更加增强了国家主人翁的意识与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任何企图保留这种不合理制度的借口,实质上都是侮辱工人的思想。因此,代表会议责成中国纺织工会筹备委员会采取必要步骤,达到完全废除“搜身”制度,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教育全体纺织工人积极生产、爱护工厂与自觉的遵守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