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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研究/卞军民

时间:2024-07-13 08:4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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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研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性的机制性和制度性保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战略部署,并将这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由此可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致力于建立有效推进依法行政重要保障措施的视角入手,在深入调查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践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和解决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段曲折而艰辛的道路,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行政法制才得到发展。因此,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依法行政口号提出的比较晚,直到八十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而真正确立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以后。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就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45条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继之,八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行政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措施。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在阐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总体思想时,对依法行政有许多独特见解,如对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及监督行政、建立健全各类行政责任制方面的论述,为依法行政的确立指明了方向。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行政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们今天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和一致是一条铁定法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则,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依法行政”成为新时期行政机关活动准则、“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后,由于时间不长,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关于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科学涵义,尽管有许多学者撰文作过研究,但见仁见智,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限于篇幅,下面分别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科学涵义作简要分析,以此来揭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第一,关于依法行政的科学涵义。王连昌教授曾著文总结说:“依法行政的含义是合法设置的组织和个人,在合法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职责,并接受监督,承担法律责任》。”(⑴ 王连昌,文正邦,郑伟坤主编:《依法行政研究》文集,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应松年教授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新论》中提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不管学者们如何定义“依法行政”,我们认为:依法行政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要合法,即行政权力的取得、行政权力的运用和行使要合法,并且合法既要符合实体法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规定;二是行政要受到监督和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科学涵义。目前,学术界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工作制度,也有的认为是一种执法制度,还有的认为是一种综合制度,尽管各种表述不一,但有一点是一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调的是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我们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即通过明确执法主体、确定责任目标、分解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指标、逐级监督奖惩的方式,达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性、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通过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涵义的分析,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体现了“设权要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一法制原则。同时,从两者的涵义还可以看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以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基础,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履行职责,又受到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即行政主体法定、行政职权法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行为法定、行政责任法定,从而成为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能,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市和部分国家部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明显推进了各地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一是依法决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在行政决策中,把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减少了决策中的人为因素;二是加强了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在宪法、法律的原则框架内,着力规范行政权的设置,加大了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指导、行政确认等行政机关主要管理手段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力度,使行政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三是促使各级行政机关树立法治观念。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职责法定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确化,并通过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广泛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效能评估机制;四是强化了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各级政府加强了对下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特别是针对一些容易引起社会热点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这些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责任指标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如监督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行政收费的合法性和“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等;五是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随意执法的情况大为减少。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越权执法受到制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权责挂钩的制约,权力本位的意识逐步向责任本位转移,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改变了过去推诿扯皮的现象,逐步形成文明执法的风尚。

二、当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我市虽然在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还需大力推进,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重要因素阻碍了这个制度的深入发展。
(一)立法和体制的问题是当前不可逾越的两大障碍
第一,立法障碍。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当前立法中存在的某些责任不清、相互冲突的问题,或者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健全的问题,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混乱。这是立法障碍引起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障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冲突转化为执法冲突。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机关执行。至今我国已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高达六七千部。由于立法主体不同,中央、地方、部门之间利益存在分割,部门垄断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了立法冲突,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比较严重。而立法冲突又必然转化为执法行为的相互冲突,扰乱了法律秩序,引起执法责任不清,执法有失公正。同时,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导致法规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规定较多,对自己的责任、义务体现很少,为对执法者执法责任的确定留下了“隐患”。其二,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法律尚不完善,许多重要的执法行为缺乏法律的调整,制约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效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职责范围和程序。但其他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实施的行政程序法也还没有制定,这就使得在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各行其事现象,增加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难度。
第二,体制障碍。当前,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也处于过渡和改革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体制不顺的问题,阻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执法体制障碍就是指因执法体制不顺,权、责不清而引起的行政执法机构林立,执法主体多元化,行政处罚过度分散的现象。
我国行政职能的划分比较细。经过上几轮的机构改革,确定了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基本明确了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但是仍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尚未完全理顺,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责、权限重叠交叉的现象在具体执法中仍然存在,如在城市建设管理、文化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社会医疗机构等管理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管理和某些违法行为的查处中比较突出,如对城市户外广告和假冒伪劣商品,公安、工商、城管、城管理执法、技术监督等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和查处,往往就出现执法打架现象。城市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与行政许可违法的查处,部门之间的责、权界定和监督管理与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衔接存在着厘不清的问题。
执法体制弊病至少带来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执法重叠交叉,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低下,执法部门把执法权当做牟取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经常出现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现象。
(二)执法人员观念变革相对滞后,工作开展不平衡
执法人员观念变革滞后,不具备现代法治观念,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中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适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格要求。一是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办事靠老办法、依靠政策、凭借行政手段的思想严重。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没有认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根本性措施,错误地认为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制机构的事,只要法制机构大力去抓,就能把工作做好。二是执法人员重权力,轻责任。片面认为法律是上级管下级、干部管群众的手段,强调管民而忽视管“官”,忘记了自己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违法执法的责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三是执法人员认为执法责任制的种种规范束手束脚,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从本质上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规定,而是为保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正确实施而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制度,其所要求的,正是法律法规实施的本来要求。由于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或既不重实体也不重程序的倾向,以致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作束缚手脚的多余的东西,认为它会降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此外,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的不平衡,未完全推广到区、县(市)、乡(镇)、街道,致使部分区、县(市)、乡(镇)级行政执法比较混乱。以上三种不正确的观念成为阻碍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一股“暗流”。
(三)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实施起来“两层皮”
我市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整套文本,但是,少数部门往往是束之高阁,检查时往外一端了事,由此造成的突出矛盾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日常执法实际相脱节,没有落实到执法一线,导致实施起来“两层皮”。有的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表现在组织发动工作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是在分解法律、法规、明确执法责任上,搞得不深不透,认为文本建了,制度有了,责任书签了,只等检查验收了,没有自觉地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当中。此外,在当前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的行政机关重视纠错而不肯纠人;有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配套制度如公示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等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处在低水平上,执法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有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细化不够、规范不合理,有的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不能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四)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不统一,责任追究不到位
权力与责任是一柄双刃剑,因此,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强调权责的一致性。我市各行政机关虽然大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市政府也出台了《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但是,几年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无明显成效,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明显存在着淡化责任追究的倾向。往往是过错纠了,但在处理责任人问题上却迟迟没有结果。一些行政机关怕丑护短,担心严格纠错会影响本部门的声誉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愿认真追究责任,甚至掩盖执法违法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鲜有责任追究的案例。这种只注重顾及本机关的面子,顾及违法责任人情绪的行为,失去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有的作用。
(五)评议考核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经常性
几年来,我市虽然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修订考核标准,实行百分考核制,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但是,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中,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等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考核内容缺乏科学性。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设置不科学。其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没有把其放在首要位置,而是把其等同于“门户网站建设和应用”和“信息工作”,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是政府机关工作的灵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通过十年依法行政的艰辛努力建设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实现势必受到影响。其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政府目标考核分数设置不科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分数占整个政府目标考核的5%,相对于其他既体现政绩又见效快还得分高的目标,后者肯定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渗透于整个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却有可能遭遇“冷眼相待”境地,更有可能出现抓行政执法不如抓“避孕药具管理”的现象;政府目标考核得分在满意单位评比中只占3%。而现在满意单位评比是市级考核评比中最受各行政机关重视的,评上不满意单位,不但涉及到单位人员的经济利益,而且可能涉及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职位的调整。由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得分换算到满意单位评比中只占0.0015%,扣分不扣分对整个满意单位评比影响甚微,此项工作很难说从机制上保证各行政机关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对区、县(市)政府的评议考核标准缺乏研究,对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和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的考核标准缺乏科学性,造成干工作越多,毛病越多,得分较少的不公平现象。第二,考核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对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行为的评判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评议考核时不能完全对号入座。如有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能较少,全年无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有的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行为难以认定,有的定性项目难以用定量的方法去考核等,从而造成评议考核的结果科学性不强。第三,考核评议缺乏经常性。以前都是采取年底评议考核,一方面造成了一些行政机关不注重平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规范,应付检查的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评议考核,没有上级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参与,缺乏广泛性,往往容易走过场,不能准确地反映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考核结果很难做到真实和全面。
产生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缺乏应有的动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解决动力问题。只有实现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的良性互动,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深入持久地开展,并取得实效。而目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往往呈现这样一种态势:完全靠领导“抓”,靠行政机关“抓”,一“抓”似乎就“灵”,一“抓”就轰轰烈烈,卓有成效,一不“抓”却又恢复原样,我行我素。这实质上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动力失衡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内在动力本身不平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对自身法治建设的自觉行动,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自我完善。但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际而言,行政机关往往是被动应付,你推我就动,甚至推而不动,你不推我就不动。这就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在动力失衡。
另一方面内在动力与外在动力失衡。行政执法责任制本来就是以法治“官”的有效途径之一,它顺应了社会民众对制约行政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是,民众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监督渠道不畅等因素,使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力量弱化。同时,舆论监督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结合也远未完善,舆论监督困难重重。因此,由民众和舆论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动力尚很弱小,难以形成内在动力与外在动力的良性互动。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对策
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市场经济需要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要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除了要着力解决好立法和体制、观念和认识、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问题外,本文重点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和操作规程、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评议考核机制三个方面谈谈具体对策设想。
(一)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和操作程序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明晰的权力内容、程序方式,以及对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责任追究,重在事前规范以及事后监督,发挥法律控权的作用。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起点是分解职责,在分解职责中要求责权一致,要求建章立制保障责权统一的目标的实现,过程是要求强化对分解的职责的监督(通过政务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职责的履行),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行政法治,追求规范执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政府机关为实施主体,以法定的行政职权为内容,以责任和责权一体化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和责任承担的结合体。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约束主体是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是层级监督的一种形式。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1)工作原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其工作原理是在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权、责任,按责权统一的原则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做到岗位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使法定职权,达到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
(2)操作规程
1)制定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提供保障。
2)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目标,制定履职的工作标准(这个工作标准也应该是评议考核的标准)。
3)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处罚标准化,执法操作有序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
4)制定执法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的保障制度等。其中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由政府统一制定,并加以规范。
5)量化考核,总结表彰。
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分步细抓,有序指导。总体上来说,要抓住三个重点,突破两个难点,做到三个结合。
(1)三个重点。一是法定职责要落实;二是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有针对性;三是评议考核的标准和方式要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导向性。
(2)两个难点。一是行政执法权限的确定与划分是一个难点。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解决执法上下一般粗、执法交叉等问题,从根本上理顺执法职责。二是责任追究也是一个难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责任承担形式等,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3)三个结合。即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和实施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与行政管理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1、梳理执法依据
行政机关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也作了规定或者要求。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是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级政府梳理其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重复。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所属各部门的执法依据及时加以调整。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布。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收养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粮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收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成立
第五条 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下简称弃儿);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
第六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儿,应从弃儿发现之日起满1年以上。
第七条 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35周岁。
第八条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九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符合《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允许收养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条 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十一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没有子女和孙子女的当事人,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
第十三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孤儿的,应向市民政部门登记。
其他收养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办法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四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
(四)弃儿身份证明。
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儿生父母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儿的生父母。公告由市民政局在市以上地方报纸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
2、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儿,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五)孤儿身份证明。
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收养公证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无子女(含收养)、年龄、婚姻状况及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市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的证明;
(四)收养人经市妇幼保健所检查不能生育的诊断证明;
(五)送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送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丧偶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下落不明的应经法院宣告死亡)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书。
第十六条 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配偶或送养人配偶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同意收养声明书或同意送养声明书。
第十七条 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及特殊情形的收养由市民政部门及公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对证件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公证次日起3个月内办理收养公证,发给《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或公证之日起有效。
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或收养公证机关不予办理手续,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收养关系确立之后,收养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及《收养人情况证明》、孤儿、弃儿身份证明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被收养人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入户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子女收养人收养一名子女后,可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复印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其一切待遇。

第三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到市民政局或市、区、县(市)司法公证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收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发给《解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公证书》。

第四章 收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弃儿,应向弃儿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代养、送养弃儿。
第二十八条 弃儿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或市民政部门是查找或确认弃儿身源的机关。
对未查找到生父母的弃儿由公安机关或市民政部门发布公告或出具证明,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九条 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好收养档案。
《收养证》、《收养公证书》、《解除收养公证书》丢失或损毁的,可以依照档案记载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其抚养的弃儿及孤儿,应向收养人收取抚养费。收取抚养费立项及标准由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8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31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发给你们,做为对申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条件。在试行中遇有问题或需要补充、完善的意见,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附件: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说明:

  一、本条件是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是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化。

  二、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考核按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厂人员素质、文明生产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五个方面满分为500分,各小项标准分数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三、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考核,总评分需达到470分以上且在各大项目条款均达到合格时,方可确认考核合格。

  四、本条件系用于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综合考核,对不同的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时,可结合商品的特点进行补充、增改。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评分条件(满分:500分)

 

  一、技术管理(基本分100,合格分90)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有无以厂领导负责的|无领导,无措施 | 10 |  |

 |    |技术管理网络体系,从技 |扣10分,缺少环|   |  |

 |    |术上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 |节每项扣2分  |   |  |

 |    |------------------------------

 |技术管理|(2)是否建立了各级技术|未建立扣5分, | 5 |  |

 |机构及管|人员的技术责任制    |不健全每发现一 |   |  |

 |理制度 |            |项扣1分    |   |  |

 |    |------------------------------

1|    |(3)有无完整的各工序的|不完整缺一项扣 | 5 |  |

 |    |工艺流程及工艺设备、操 |1分      |   |  |

 |    |作各方面的技术指导文  |        |   |  |

 |    |件           |        |   |  |

 |    |------------------------------

 |    |(4)有无工艺纪律检查记|无检查纪录扣5 | 5 |  |

 |    |录           |分,缺项每一处 |   |  |

 |    |            |扣1分     |   |  |-------------------------------------

 |    |(1)有无编制产品设计、|未编制扣5分, | 5 |  |

 |    |生产、管理、检测所需的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各类标准目录      |1分      |   |  |

 |    |------------------------------

 |技术标准|(2)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所|每缺一种标准或 | 15 |  |

 |文件  |使用的现行标准、协议、 |依据扣10分  |   |  |

 |    |标样、合同文件等是否齐 |        |   |  |

 |    |全           |        |   |  |

 |    |------------------------------

2|    |(3)产品企业标准、检验|缺少审批手续, | 10 |  |

 |    |依据的审批签字手续是否 |每一次扣5分, |   |  |

 |    |齐全,内容及编写方式是 |内容不符合规定 |   |  |

 |    |否符合规定       |每一项扣2分  |   |  |

 |    |------------------------------

 |    |(4)现行标准和检验依据|有一处不符合扣 | 10 |  |

 |    |是否符合出口合同和有关 |5分      |   |  |

 |    |标准          |        |   |  |-------------------------------------

 |    |(1)任意抽5份生产设 |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完整 |分       |   |  |

 |产品设 |性           |        |   |  |

 |计、工艺|------------------------------

 |文件的完|(2)任意抽5生产设计、|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3|整性、统|工艺文件,检查统一性  |分       |   |  |

 |一性和正|------------------------------

 |确性  |(3)任意抽5份生产设 |技术上每出现一 | 15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技术 |处差错或审批手 |   |  |

 |    |上有无错误、更改、审批 |续不齐全,每项 |   |  |

 |    |手续是否齐全      |扣5分     |   |  |-------------------------------------

 

  二、生产管理(基本分130分,合格分12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未有体系和制度 | 10 |  |

 |    |理体系和指挥调度管理制 |的扣10分,不完|   |  |

 |    |度,执行情况如何    |整或执行不力扣 |   |  |

 |    |            |5分      |   |  |

 |生产管理|            |        |   |  |

 |机构和管|------------------------------

 |理制度 |(2)出口产品是否均衡生|未做到均衡生产 | 10 |  |

 |    |产           |的酌情扣分,最 |   |  |

1|    |            |少扣5分    |   |  |

 |    |------------------------------

 |    |(3)有无从原辅料入库到|无制度扣10分,| 10 |  |

 |    |成品出库各生产阶段的生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产管理制度       |2分      |   |  |-------------------------------------

 |    |(1)是否建立了设备管理|无制度不能满足 | 10 |  |

 |    |及保养制度,生产设备能 |生产扣10分,不|   |  |

 |生产设备|够满足产品技术质量要  |健全缺一项扣2 |   |  |

 |    |求           |分       |   |  |

2|    |------------------------------

 |    |(2)生产设备的技术资 |无资料、档案、 | 10 |  |

 |    |料、档案、台账是否齐  |台账的扣10分,|   |  |

 |    |全           |不齐全缺一项扣 |   |  |

 |    |            |5分      |   |  |-------------------------------------

 |    |(3)有无工厂设备自查和|无档案扣10分,| 10 |  |

 |    |上级检查的档案资料   |记录不全的缺一 |   |  |

 |    |            |项扣2分    |   |  |-------------------------------------

 |    |(1)有无工装(专用工具|无制度扣10分,| 10 |  |

 |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酌情 |   |  |

 |工艺设备|            |扣分      |   |  |

 |    |------------------------------

3|    |(2)生产过程中,主要工|每缺一种扣2分 | 10 |  |

 |    |序的加工工艺装备(专用 |        |   |  |

 |    |器材)是否齐全良好   |        |   |  |

 |    |------------------------------

 |    |(3)主要设备的工装(辅|缺一种扣2分  | 10 |  |

 |    |机和专用工具)是否准确 |        |   |  |

 |    |完好          |        |   |  |-------------------------------------

4|检测器具|(1)检测手段是否齐全。|缺项扣2分   | 10 |  |

 |    |------------------------------

 |    |(2)计量管理制度及执 |无制度扣10分,| 10 |  |

 |    |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扣3 |   |  |

 |    |            |分       |   |  |

 |    |------------------------------

 |    |(3)器具是否完好和准 |缺项或不准确每 | 10 |  |

 |    |确           |一项扣5分   |   |  |

 |    |------------------------------

 |    |(4)计量器具是否符合 |无证使用或不符 | 10 |  |

 |    |标准,有无计量标志   |标准,仪器扣10|   |  |

 |    |            |分,器具扣5分 |   |  |-------------------------------------

 

  三、质量管理(基本分140分,合格分13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组织机构|(1)是否建立了以厂领 |未建立以厂领导 | 10 |  |

 |    |导负责的全面质量管理机 |负责机构的扣10|   |  |

 |    |构和配备了专职的质量管 |分,厂领导关心 |   |  |

 |    |理人员         |少或工作未开展 |   |  |

 |    |            |扣5分,未配备 |   |  |

 |    |            |专职质量管理人 |   |  |

 |    |            |员扣10分   |   |  |-------------------------------------

 |    |(2)是否建立厂级、车 |未建立扣10分,| 10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质 |开展工作不力5 |   |  |

 |    |量管理网,并能提供质量 |分。      |   |  |

 |    |管理组织系统框图    |        |   |  |

 |    |------------------------------

 |    |(3)专职检验员是否由 |专职检验员不由 | 5 |  |

 |    |厂检部门集中领导,并有 |厂检部门领导扣 |   |  |

 |    |考核制度及考核上岗证  |5分,没有考核 |   |  |

 |    |            |制度及上岗证扣 |   |  |

 |    |            |2分。     |   |  |

 |    |------------------------------

 |    |(4)厂领导是否定期召 |查看会议记录, | 5 |  |

 |    |开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例 |厂领导不关心的 |   |  |

 |    |会,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扣5分,没有分 |   |  |

 |    |问题有分析、检查及改进 |析、检查、改进 |   |  |

 |    |措施          |措施的,缺一项 |   |  |

 |    |            |扣2分。    |   |  |

 |    |------------------------------

 |    |(5)应建立经商检培训 |未建立扣5分。 | 5 |  |

 |    |过并按商检局有关规定对 |        |   |  |

 |    |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商检 |        |   |  |

 |    |小组或认可检验员,由厂 |        |   |  |

 |    |领导直接领导      |        |   |  |-------------------------------------

 |    |(1)工厂是否根据出口 |未根据需要制定 | 5 |  |

 |    |需要或行业的要求,制定 |标准和措施的扣 |   |  |

 |    |并执行了内控质量标准和 |5分,缺少项目 |   |  |

 |    |保证措施        |每项扣2分。  |   |  |

 |    |------------------------------

2|产品质量|(2)优质产品、一等品 |抽查内控标准, | 5 |  |

 |指标  |应执行高于现行标准的内 |部分内容与有关 |   |  |

 |    |控质量指标       |标准对照,低于 |   |  |

 |    |            |现行标准扣5分 |   |  |

 |    |------------------------------

 |    |(3)质量指标与保证措 |未落实、无制度 | 5 |  |

 |    |施是否落实到部门、班组 |扣5分,执行不 |   |  |

 |    |和个人,有无检查考核制 |力扣2分。   |   |  |

 |    |度           |        |   |  |-------------------------------------

 |    |(4)工厂是否根据具体 |无计划,无措施 | 5 |  |

 |    |情况制定了质量改进、升 |扣5分。    |   |  |

 |    |级创优的措施计划。   |        |   |  |-------------------------------------

 |    |(1)对进厂的原辅材料 |无制度扣5分, | 5 |  |

 |    |是否有质量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

 |    |(2)按产品特性,在影 |未建立、无制度 | 5 |  |

 |    |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是 |扣5分,制度不 |   |  |

 |    |否建立了质量控制点,并 |全每项扣2分。 |   |  |

 |    |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        |   |  |

 |    |------------------------------

 |    |(3)联营厂、外协加工 |没有执行的扣5 | 5 |  |

 |    |厂要执行主导厂的内控质 |分       |   |  |

 |    |量指标和保证措施。   |        |   |  |

 |    |------------------------------

 |    |(4)对于联营厂、外协 |无制度扣5分, | 5 |  |

 |    |加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有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无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 |        |   |  |

 |    |况。          |        |   |  |

 |    |------------------------------

 |    |(5)检查、检验制度是 |查看主要生产环 | 5 |  |

 |    |否齐全,贯彻是否有力, |节的检验制度, |   |  |

3|产品质量|不合格品有无标志、隔  |不齐全的每项扣 |   |  |

 |控制  |离,与合格品有无混淆现 |2分,发现等级 |   |  |

 |    |象。          |混淆一次扣2分 |   |  |

 |    |------------------------------

 |    |(6)检查工厂奖励制度 |没有体现的扣10| 10|  |

 |    |是否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方 |分,执行不认真 |   |  |

 |    |针,是否把提高产品质量 |的扣5分。   |   |  |

 |    |和改善质量管理做为重要 |        |   |  |

 |    |奖励条件。       |        |   |  |

 |    |------------------------------

 |    |(7)是否建立了产品质 |查看各种原始记 | 5 |  |

 |    |量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记 |录、各种报告, |   |  |

 |    |录,运行记录,合格证, |发现缺项或不全 |   |  |

 |    |试验报告等),档案是否 |的每一项扣1  |   |  |

 |    |齐全、准确,是否建立了 |分,无档案的扣 |   |  |

 |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和分  |5分      |   |  |

 |    |析、反馈制度。     |        |   |  |-------------------------------------

 |    |(1)是否有能保证产品 |无制度、无规程 | 5 |  |

 |    |质量的检验制度和检验规 |扣5分。    |   |  |

 |    |程。          |        |   |  |

 |    |------------------------------

 |    |(2)是否有保证质量的 |无制度扣5分, | 5 |  |

 |    |理化试验、工艺试验和产 |未对试验和故障 |   |  |

 |    |品型式试验的管理制度, |进行分析的每次 |   |  |

 |    |并认真进行试验和故障分 |扣2分。    |   |  |

 |    |析。          |        |   |  |

 |    |------------------------------

 |    |(3)是否有各项必要的 |无方法、规程的 | 5 |  |

 |    |试验操作方法和试验规  |扣5分,缺项每 |   |  |

4|产品的检|程。          |项扣2分。   |   |  |

 |验与测试|------------------------------

 |    |(4)是否严格按照要求 |未严格按要求测 | 10 |  |

 |    |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测试; |试、无规定的扣 |   |  |

 |    |采用非标准试验方法与程 |10分;测试中发|   |  |

 |    |序的应有编制的文件,对 |现问题未处理项 |   |  |

 |    |测量有效数字、测量数据 |扣2分。    |   |  |

 |    |的校对以及试验中断或发 |        |   |  |

 |    |生意外事故的处置有无明 |        |   |  |

 |    |确规定。        |        |   |  |

 |    |------------------------------

 |    |(5)检测人员是否熟悉 |检测人员不熟悉 | 5 |  |

 |    |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 |标准和方法的扣 |   |  |

 |    |法。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 |5分,技术人员 |   |  |

 |    |50%。        |未达到比例扣2 |   |  |

 |    |            |分。      |   |  |-------------------------------------

 |    |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按有 |不合格品超过有 | 15 |  |

 |    |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关标准规定的扣 |   |  |

 |    |            |15分;有不合格|   |  |

5|产品质量|            |品未超过规定按 |   |  |

 |    |            |比例扣分。   |   |  |-------------------------------------

 

  四、工厂人员素质(基本分70分,合格分6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方 法 |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领导人员|领导干部是否熟悉工厂概 |抽厂级领导和车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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