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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0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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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8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贸易(商业)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保证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心。《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商品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流通主管部门收到《条例》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农牧和其他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流通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下,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工作落实。为适应面向全社会管理屠宰行业并行使好《条例》赋予的职能,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提高、充实现有管理机构和人员。省、市、县级流通主管部门都要有精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条例》是行政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行使,不能把屠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要通过建立制度,加强教育,尽快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与业务素质的执法队伍。要按照内贸部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颁发执法证件等管理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定点,严格按标准审批。省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全国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屠宰厂(场)布局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流通行政部门具体做好当地屠宰定点的布局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政府规划和全国统一的屠宰操作规程与技术要求,严格审查定点,并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各级流通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与执行权,尽职尽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检查监督和作出处罚。
六、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屠宰厂(场)整顿工作。今年上半年开展的对现有定点企业的整顿工作,直接关系到《条例》的实施效果。各地在贯彻《条例》中,要重点做好对现有屠宰厂(场)的集中清理整顿,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进行规范,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定点条件的,确定定点资格后颁发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但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要加强指导与监督,限期整改;对虽符合条件,但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屠宰厂(场),也要在认真做好教育与引导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撤销;要坚决取缔私屠乱宰点。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的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屠宰管理办公室。


商业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粮油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粮油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3日,商业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7〕14号文件精神,在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凡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暂住户口及本人旅行证件,供应平价粮油。供应品种、数量和具体手续,以及居住在宾馆、饭店的台胞如何供应,均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


浅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韩召峰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例证民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因为  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因为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从数种标的中选择一种履行,因此选择之便衣面具备以下两个:第一,在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 ;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在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选择之债的履行的虽有数咱,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造反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批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就在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任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百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不发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标的履行。  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有于,债的标的物于合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