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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典翻译:历史、意义与功能/孙谦

时间:2024-06-03 20:3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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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宪法典翻译是与宪法文化和宪法学共同发展起来的,并对宪法文化与宪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宪法典翻译的历史概况

在百余年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中,官方或者学者曾翻译出版过若干外国宪法典。这些宪法典对法制发展,尤其是宪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官方的宪法典翻译

自1901年清廷宣布实行新政以后,政治改革特别是仿行宪政,成为清末的头等大事。1905年11月25日(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上谕,设立“考察政治馆”,1906年考察政治大臣归来后,将数百种外国政治书籍交给考察政治馆,由其编译整理,官方对宪法典的翻译由此发轫。1907年8月13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五日),为了适应预备立宪的需要,清廷决定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专门从事宪政研究。该机构一直工作到1911年6月23日才被裁撤,并入内阁。1913年以来,宪法典的翻译与编辑成为宪政建设与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色,为当时的研究提供了文本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不同时期宪法学发展需要,重视外国宪法典的翻译与研究工作。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组不仅翻译了苏联宪法,而且还搜集翻译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典。宪法起草委员会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资料集》、《民主主义国家宪法选辑》等参考书对了解当时代表性国家的宪法,正确把握1954年宪法的历史定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当时翻译出版外国宪法典有助于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为完善本国宪法典和宪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民间的宪法典翻译

民间翻译宪法典的工作大致开始于戊戌变法之后。1901年,近代日文翻译家沈?翻译了伊藤博文的《日本宪法义解》,开启了民间翻译宪法典之风。新中国成立后,民间的宪法典翻译工作向精细化、全面化发展。1964年,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1981年,为配合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了《宪法分解资料》,把主要国家宪法文本进行翻译后,按照主题类型化并加以归类,以便于读者查阅。1997年,姜士林等主编的《世界宪法大全》在青岛出版社出版。现在出版的这部《世界各国宪法》,将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宪法文本悉数译为中文,是迄今为止内容比较全面、系统的宪法文本集。

二、宪法典翻译的价值与功能

翻译宪法文本、研究宪法文本,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今年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回顾1982年宪法实施30年的贡献、成就与经验,对于我们思考未来中国宪法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回顾30年宪法的实施,我们要更加珍惜宪法实施的成就,更加重视宪法文本,用历史和客观的立场评价1982年宪法。在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翻译出版《世界各国宪法》不仅具有纪念意义,对宪法发展与宪法学研究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挖掘宪法典的文化与价值

从清末立宪算起,中国宪法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其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君主制与共和制、总统制与议会制、集权制与分权制等不同的宪法体制粉墨登场,促生了不同的宪法文本,这些文本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典,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同国家的文化与传统。翻译和整理宪法文本,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客观而扎实的基础,便于读者了解世界各国宪法制度和文化的多样性,准确把握宪法的历史背景。

宪法文本是特定历史与文化的产物,对宪法制度的了解和宪法学的研究应当以文本作为基本出发点。在特定历史阶段产生并施行的宪法,实际上是宪法制度、思想、学说以及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不同要素之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推动,形成了宪法文本的多样性。

总之,宪法文化是一种综合的现象,体现在文本中的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也是综合的、立体的、多样的。面对193个国家多样化的宪法文本,我们需要采取历史的、客观的态度,否则会人为地割裂宪法制度、思想以及文化之间的关联性。

(二)了解国外宪制,推动本国宪法发展

所谓宪法典,就是制宪者通过制宪程序把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写在文本之中,形成本国的宪法。宪法文本就是用文字写下的一种宪法价值体系或者价值表达。阅读宪法文本时我们看到的是文字,但文字承载的是这个国家基本的价值观,展示的是这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借助宪法典,我们可以从总体上把握一国的基本制度及其变迁、国家与公民、权力配置、外交政策、社会基本共识等。

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是中国宪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多样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指导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

宪法学研究应该以文本为中心,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我们都要把对文本的理解、解释作为基本内容。熟悉宪法文本,认真地对待文本,有助于发挥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丰富宪法运行机制的形式,使宪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三)促进比较宪法学的发展

在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西方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最早建立的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由于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及欧美、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比较宪法研究盛极一时。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与宪法实践的体验,有的学者开始出版比较宪法学的著作,其中,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最具代表性,反映了中国比较宪法学当时的学术水平。

介绍与翻译西方国家宪法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展开比较,而且这项活动本身就是比较方法的一种运用,并构成了比较宪法学展开的一项基础。可以说,早期的中国学者是通过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来研究宪法理论的,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的经验与认识成为学者思考中国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体系的知识基础与方法论基础,而宪法文本的翻译对比较宪法的研究与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比较宪法学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的思想来源之一。

(四)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

包括宪法典在内的宪法性法律文本的翻译,对学术界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交流平台。从20世纪初开始,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学术界同时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背景的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

当时,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专门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典翻译以及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为学术界分析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的参照系。

(五)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3月22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地质矿产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促进地质找矿,开拓地质市场和发展多种经营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从技术、经济、组织各方面采取措施,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和增值。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设备是生产力组成的要素,是地质矿产工作的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的综合部门。搞好设备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与生产、物资供应、计财、劳资、教育、安全、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设备管理要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全员参加。


  第四条 设备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②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③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④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⑤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努力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运行。


  第五条 鼓励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经常总结交流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和交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六条 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地质矿产部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部、局、队企事业单位三级管理。部、局设备管理部门主要是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规划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八条 中国地质设备管理协会是设备管理工作的社会经济团体,挂靠于部、局、队的同级设备管理部门,按其章程进行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设备管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在推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必须把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纳入承包指标体系。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和离任时,必须考核,审计设备完好率和设备原值增长率两项指标。

第一章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部、局、队的领导中都要有具体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成员,并设有和任务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知识水平,熟悉设备管理的理论方法。


  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制定设备管理的办法、规章、规划、规程、规范等。代表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地矿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地矿部门的设备发展、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地矿部门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调整资产流动方向,负责各地矿局之间的设备调度、调剂工作以及部管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
  4.组织设备管理评优工作和总结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的经验。
  5.协同教育部门,制定设备管理人员的教育规划和设备管理业务培训计划。
  6.负责组织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维修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为各局、队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7.做好设备统计及数据管理工作,掌握设备的数量、价值、技术状况等动态情况。
  8.调查、协调、处理重大设备技术、经济问题。


  第十二条 局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2.掌握全局设备的分布、使用、价值及技术状况。
  3.制定本局设备的长期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4.检查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
  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保值、增值情况及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变价收入及其他更改基金的提取、筹集和使用情况。
  6.组织本局范围内设备的调度和调剂工作。
  7.组织领导设备管理评优工作,总结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经验。
  8.负责局管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和部管设备报废的审核、转报工作。
  9.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和大型贵重设备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工作。
  10.总结和推广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负责有关设备技术、经济情况的反馈。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2.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13.组织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提供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
  14.做好设备数据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做好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及半年设备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分别设置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岗位。一般设备总原值在2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设设备管理高级工程师岗。
  2.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3.主持制定本单位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设备管理部门可设会计岗,会同计财部门按规定提取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掌握使用。
  4.参与本单位研究制定生产经营方针,并提供设备方面的可行性论证资料;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负责调配设备,做到合理使用,保证生产。负责指导修配车间、汽车队的技术业务工作。
  5.管理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善管理的措施。指导开展设备的点检活动。
  6.负责组织设备管理评估、红旗设备竞赛等活动。
  7.编制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落实修理费用及备品、配件,主持设备修后质量验收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操作、维修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技术水平,组织颁发操作证书。
  9.健全设备档案,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10.做好多余闲置设备调剂、处理工作。
  11.对报废设备组织技术鉴定,按规定办理设备报废的审批手续。
  12.认真做好数据管理和设备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的报表。
  13.组织设备事故的检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负责向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的信息反馈。

第二章 设备的分级管理、计划与调度





  第十四条 凡列入地质矿产部《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生产用的机械、电器、仪表、装置等均列入设备管理范围(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办公设备、公共生活设施、文教宣传器材,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宣教部门和工会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按其重要性和价值大小划分为部、局、队企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一般单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部管设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为局管设备,五万元以下的为队、企事业单位管设备。具体划分参照部《固定资产管理目录》。部管设备目录由部制定,局管设备目录由局制定。分级管理主要是指设备的购置、分配、调度、更新、改造、处理、报废等权限,使用权归设备所在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部、局管设备,购置权和处置权一律归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不予平调,为实行分账管理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根据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设备申请购置、分配、调度、修理、改造和更新计划,对主要设备的购置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在选型中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以选择高效、经济、低耗、易修、适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 设备到达后,特别是进口设备,应及时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涉、处理或索赔,避免在经济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大型精密设备验收后,应写出验收报告,存入档案并向上级报送。


  第十八条 设备的调出、调入单位必须按调令执行。调出设备要保证性能完好、配件齐全,技术档案与技术资料要随同设备转移。调出单位核减固定资产,调入单位追加固定资产。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在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1.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公用的设备,由机长、坑长、工段长、班组长全面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
  2.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全面负责并维护保养。
  3.大型、精密、稀有、关键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及定期检查和调正精度等管理办法。
  4.对自动流水线设备,要制定总体的使用保养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养和检查。


  第二十条 所有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构造、用途、性能;会操作、维护、排除故障)。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书,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设备状态检查及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行设备点检制。
  1.日常点检:每班进行一次,按“点检卡”要求由操作者进行。日常点检中,重点要加强设备的检查、调整和润滑管理,要做到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
  2.定期点检:检查内容及时间,按设备“定检卡”或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由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凡重点设备检查结果必须做出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由操作者或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设备检查评比活动。机台或生产班组负责月检,分队或车间负责半年检,大队或厂、室负责年检,省局组织复查。通过检查评定,按设备的技术状态分为“红旗设备”、“完好设备”、“带病”运转设备和停机待修设备四类。
  红旗设备:零、部件和各种装置完整齐全,无跑、冒、滴、漏现象,内外清洁,精度、功能和能耗均符合标准,并达到红旗设备竞赛条件。
  完好设备:零、部件和各种装置齐全,运转正常,精度能适应正常生产工艺要求,能耗基本符合标准。
  带病运转设备:存在较大缺陷,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但尚可运转。
  停机待修设备:磨损严重或发生事故,不能继续运转正在修理或等待修理。


  第二十三条 逐步发展设备诊断、状态监测技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添置测温、测厚、裂纹探测、震动测量、扭矩测量、噪音测量等仪器、仪表,提高对设备隐患测定的精度,预防事故发生和进行计划修理。

第四章 设备修理





  第二十四条 逐步发展以针对性维修为主的多种维修方式。重点设备实行计划预修制;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利用施工间隙,采用项修及计划大修、小修制;野外作业仪器,实行日常维修和收队检修制;室内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人检修制;简单和备用充分的设备,实行事后维修制。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大修一般按计划进行。对常发故障部位,可进行改善性修理,随同大修进行。
  设备修理计划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未完成修理计划的,视为未全面完成年度生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设备送修,必须有修前检查表,保持设备零部件齐全,严禁拆换。必要时,应派人向承修单位介绍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设备修理必须按修理规范进行。地质专用设备按部颁检修规范执行;通用设备按国标或有关部颁规范执行;尚无规范和标准的,可参照出厂技术标准执行。设备修理要确保质量。修理部门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间,因修理质量造成故障的,应由修理单位负责修好,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在满足维修的前提下做好修旧利废,节约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做好仪器修理工作,科研所、实验室、测绘队等仪器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建立和加强维修组织,承担本单位仪器维修,并承接有关单位仪器修理任务。

第五章 设备事故





  第三十条 设备正常磨损、自然衰老以外的损坏,造成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零部件损坏,所需修复工作量及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小修程度者。
  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程度,达到必须大修方可恢复性能、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大修费用者。
  3.特大设备事故:导致高、精、尖端大型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检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同时报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设备部门,由事故单位电告省局。队(厂)负责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必要时,请省局派人赴现场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企事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局一份。属部管设备,经局审查后转报部。
  3.对各类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的性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进行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设备更新、改造与报废





  第三十二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应当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要设备更新、改造,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设备报废:
  1.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报废后,要认真处理残体,回收残值。

第七章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管理卡片;
  2.设备购置技术经济论证及审批书;
  3.出厂合格证及试车记录;
  4.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件;
  5.设备使用及交接记录;
  6.点检、定检记录卡片及大修记录;
  7.进口设备的原始凭证、资料、图件;
  8.事故报告及有关文件;
  9.重大更新、改造记录;
  10.报废鉴定书;
  11.其他有关设备的原始凭证及资料等。
  档案自设备购置之日起建立,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填写、保管,并随设备调动而转移。设备报废后,档案即行注销并入技术档案室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做好设备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全部设备的台账和卡片,记录每台设备的原值和净值,按时计提折旧及办理增值,计算设备租金和占用费等。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备品配件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应用微机建立原始数据库,及时准确地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异动和有关管理、维修的动态数据,及时整理储存。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收集、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图件、以便工作中查阅。

第八章 设备经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备折旧及更改资金:
  1.设备折旧基金必须按规定提取,原则上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2.企事业单位的折旧基金原则上自提自用。
  3.要多渠道筹集更改资金。除折旧基金外,设备转让变价收入;大修费年终结余;设备报废回收残值;生产发展基金;设备租金等,均为筹集更改资金渠道。
  4.无论提取折旧或不提取折旧的单位,凡对外创收所用的设备均应提取设备折旧费,提取办法和提取率由各局自定,一般要高于综合折旧率。


  第四十条 大修理基金
  1.设备大修基金按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原则上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纳入计划的大修项目及技术改造性的改善性修理费用。
  2.无论提取折旧或不提取折旧的单位,对外创收(如承包工程等)所用设备,均应提取大修理基金。应按设备损耗程度,在保证设备维修与设备更新的前提下提足大修理基金,提取办法及提取率可由各局自定。


  第四十一条 设备占用费
  1.各局可向为开拓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而占用设备的单位收取占用费,占用费标准由局确定。
  2.占用费的收入应纳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


  第四十二条 设备租赁
  1.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应积极开展设备租赁业务。
  2.出租与承租双方都应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
  3.租金收取应当遵循设备新旧程度、租期长短和系统内外有别的原则核算。
  4.租金由设备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三项组成。养路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5.部、局管设备对外租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设备转让
  1.多余闲置设备可转让出售。
  2.转让设备要按质论价。转让设备的收入,纳入更改基金。
  3.设备的转让及出售,部、局管设备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批准。本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设备除外。


  第四十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
  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应把设备的使用费用(包括折旧、维修、占用费等)、技术状况等技术经济指标,列入承包内容。必须全面执行设备管理办法及制度。


  第四十五条 设备技术改造费用,不超过该项设备大修费标准20%的,可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超过20%的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设备改造后经验收合格,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四十六条 设备经济管理中的收、支项目,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章 设备管理考核指标





  第四十七条 设备管理考核指标,暂定为七项指标:
  1.设备效率(设备创产值率)
  (1)对于企业单位
       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设备效率=-----------×100%
         设备原值(万元)
  (2)对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
       实际完成地勘费用(万元)+地质市场(万元)+多种经营收入(万元)
  设备效率=--------------------------------×100%
                   设备原值(万元)
            本年末设备总原值(万元)-上年末设备总原值(万元)
  2.设备原值增长率=-------------------------×100%
                  上年末设备总原值(万元)
          完好设备台数
  3.设备完好率=------×100%
          设备总台数
          全年设备实际使用时间
  4.设备利用率=----------×100%
          全年设备制度工作时间
          全年实际设备修理费用总额(万元)
  5.修理费用率=----------------×100%
             全年总产值(万元)
  6.设备事故率
             机械故障损失台时数
  (1)钻探设备事故率=---------×100%
             计划台月的总台时数
             因故障而不能开动的机时数
  (2)其他设备事故率=------------×100%
               计划工作机时数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设备台数
  7.设备大修理完成率=------------×100%
              全年计划大修设备台数


  第四十八条 在队(厂)长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职审计中,重点考核两项指标。
  1.设备完好率,室内作业设备不低于90%,室外作业设备不低于85%。
  2.设备原值增长率,在任期内,平均年增长率不低于1%。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养造就新的设备管理维修人才和在职设备管理、维修干部及工人培训的工作,要有计划、多层次、多种形式、分级管理。部及有关地质院、校负责大专、中专程度的人才培养和各局设备管理、维修工程师的培训;省局负责所属范围设备管理、维修骨干培训;队(厂)负责操作和维修工人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象是:
  1.在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中,对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组织者或做出显著贡献者)。
  2.队(厂)长在任期内对设备管理所规定的指标做出显著成绩者。
  3.对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有显著成绩者。
  4.在节能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5.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不同等级发给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凡荣获国家、部、局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奖的单位,可按本单位当年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不同比例,提取一次性专项基金,奖励有功人员,其提取比例如下:
  1.荣获国家级奖提取4%~6%;
  2.荣获部级奖提取2%~4%;
  3.荣获局级奖提取1%~2%。
  一个单位,当年只能获得一次最高的一级奖金。
  各单位“红旗设备”竞赛奖金,可在本单位生产发展基金或在劳动竞赛奖金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犯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及违犯操作维护、保养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领导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质矿产部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部专业局、地质科学院(所)、地质院校、工业公司,应按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或修订设备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地质矿产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制度》和《关于改进设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部发其他有关设备管理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悖者,按本办法执行。


个人出资“挂靠”集体的企业,究竟姓“公”姓私?
————从“橘红大王”两审败诉说起

厦门大学法律系99级邱媛


2002年3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化州市中药厂产权归属纠纷”一案举行了再审听证。申诉人是广东省著名的“橘红大王”陈大明。
1980年,刚刚从部队复员的陈大明在家乡自筹资开办了“化州县橘红制品厂”,由于当时国家有政策不允许私人办厂,陈大明便将工厂“挂靠”在化州县三街居委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中,企业的性质注册为“集体”。虽说企业名义上是集体的,可是陈大明始终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从企业设立的第一天起,陈大明便投入了全部心血,在他的苦心经营下,工厂逐渐发展壮大。期间,陈大明未得到政府的任何资金支持,还向河西区缴纳了200余万元的挂靠管理费。
然而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1月18日间,陈大明化州市中药厂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却被化州市河西区常委以中共化州市河西区委员会文件罢免,陈大明被迫退休,厂长则由区委副书记代理。
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一夜之间便与自己毫无瓜葛,陈大明怎么也想不通,难道“挂靠”的企业是集体的吗?陈大明坚信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2000年2月5日,他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经过一审、二审,陈大明均失望而归。2001年11月,陈大明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挂靠”是80年代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199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该文将“挂靠”集体企业界定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在工商注册管理中为集体所有制,而其实际的资金来源、管理模式、赢余分配、风险承担等通常与挂靠、被挂靠部门、企业(单位)、团体无关。在企业设立之初,设立者因“挂靠”而获得了原本无法取得的利益,另一方面,被挂靠方可以取得一定“挂靠费”,这一变通作法看似“双赢”,实则隐含了极大的危险,为日后企业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本案就是一例。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确认企业的性质呢?在我国,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设立都需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执照中的一栏记载了经营实体的性质。通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判断经营实体性质的最直接依据,但它并非最终证据。当执照记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或对企业所有制性质产生争议时,就不可以单纯看执照记载了。
认定企业的性质,最关键的是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和投资方式,其次是利润分配形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中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要依法核实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注册资金(本)来源和投资方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中有“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中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成立较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的、政策方面等的原因,其产权关系不明确。。。。。。作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申请,依照其掌握的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所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319号)中,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判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由此可见,我国对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判定是重实质内容的。陈大明个人出资办企业,自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而河西区未投入资金,未参加经营,也未收取过企业利润,自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而河西区未投入资金,未参加经营,也未收取过企业利润,该企业所有制性质应为私营企业。河西区党委擅自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了陈大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买’、‘平调’等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
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个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已有较深的认识,并开始注意对个私经济的保护。个私经济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的年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个私业主在私人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现存的“挂靠”集体企业,建议经营者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变更企业性质,以防止产权纠纷带来的讼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