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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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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为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经济纠纷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审结情况的制度。经济纠纷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报告的主要是:
(一)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较重大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六)涉港、澳的重大典型案件或者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的其他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受理呈报表应在受理的法院立案后10日内;结案呈报表应在结案后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急要的案件,应随时将受理呈报表、结案呈报表用电传上报。 附表(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

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这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2002年是推进综合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一定要认清形势,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总体思路和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继续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在大力推进16个地(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关注并调查研究全国各地综合改革的探索、进展、实践和成果;加强对综合改革的实践研究和理论指导;加大对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争取试点工作取得关键性的突破,为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探索和积累经验。

各地在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要突出抓落实、抓协调、抓作风。抓落实,就是着力抓好各地党政和计生部门已经制定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组织落实,使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总结出有指导意义和可供各地借鉴的经验;抓协调,就是进一步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抓作风,就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推动改革深入,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强化对综合改革的领导。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纳入本地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抓住建立新的工作机制这个核心,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综合改革中的职责任务。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改革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影响改革进程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改革不断深入。

(二)探索建立有效的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法》和《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四部委文件(国计生发[2001]127号)的有关要求,抓住中央已经明确的计划生育工作“吃皇粮”的机遇,认真研究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问题。围绕保证基层机构稳定、人员待遇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以及切实保障向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坚决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和完善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落实《法》和《条例》所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救助政策,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和出台有关扶贫开发、社会扶助、社会救济及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和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2002年,试点地区在这方面要狠下功夫,做出表率,并力争有所突破。

(五)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管理、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稳定计划生育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基层计划生育机构、编制和人员待遇,乡一级必须保证依法行政和技术服务所必须的公务员和技术人员编制;村一级按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评议的原则,选聘年龄在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干,并落实好待遇。

(六)认真总结、推广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使之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机制。及时总结本地区在综合改革中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的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制约改革深入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完善本地区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取得成效。

三、加强综合改革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出现的新机遇、新挑战,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理论研究。积极调动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两个积极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推动综合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综合改革的宣传。大力宣传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试点地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宣传各地学习试点地区、积极推进改革的新气象,努力形成有利于深化改革的舆论环境。

国家计生委将在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上开设“综合改革论坛”、“综合改革在线”专栏,及时报道来自改革第一线的消息以及有关理论文章,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

四、召开全国综合改革座谈会,举办综合改革培训班

国家计生委将于2002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主题是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探讨问题,部署下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家计生委将于2002年第四季度举办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计生委主任培训班,采用集中授课、座谈研讨、参观考察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的领导开阔视野,拓展思路。

各省(区、市)计生委要认真协调解决试点地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加强对全国16个试点地(市)和试点地区的工作调研和指导,做好参加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 ○ ○ 二年四月十五日

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的人员专业培训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①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②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
(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
(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 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做好鉴定、统计、编研和销毁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密、损坏和擅自外借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为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并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和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优先、无偿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7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