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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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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
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1980年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12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

白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能力,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两级负责、调剂比例适当、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与当地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政府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失业保险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签订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年底对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相应冲减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落实、调度等。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在每季度后10日前,按当期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的30%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县(市)按2008年末失业保险历年基金结余额的20%一次性提取应急准备金,应急准备金归各县(市)所有。
第六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各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时,首先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调剂金额最高不超过县(市)上解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然不足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兜底。市级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各县(市)突发事件,各县(市)使用应急准备金时,属于借支,在以后基金结余中逐年偿还。
第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拨付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拨付与县(市)足额上解和征缴、扩面、清欠工作完成情况挂钩,与地方财政补助挂钩(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百分点纳入财政预算,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个百分点由财政代扣代缴)。如没达到上述要求,对基金缺口的县(市)将按比例减少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八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各县(市)提取的市级统筹调剂金和应急准备金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各县(市)需要市级统筹调剂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及渠道不变。
第十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预警制度。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规定各县(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业务规程,市级统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失业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拨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按要求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筹集、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