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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0:5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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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14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社会主义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当权益,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参照兄弟省市的征收费用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按本办法向当事人(法人)征收诉讼费用。
第二条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过程中应当由当事人(法人)支付的鉴定费、勘验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的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误工补贴、旅差费用。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起诉财产总额依率计征:财产总额不足人民币五千元的,每件收五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两万元的,按千分之三计征;两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按千分之七计征;十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十计征。
起诉时,争议财产总额不明者,由人民法院暂定受理费的征收额,待结案时核定,多退少补。
第三条 原告起诉,须预交受理费。结案后,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条 未经鉴证或仲裁的合同纠纷案件,加应征额百分之三十的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本省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起诉我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按本办法征收诉讼费用。
第六条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起诉一方不交诉讼费用;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使当事人(法人)支出了不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免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征收
诉讼费用。
第八条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诉讼费用。
第九条 征收的案件受理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1年8月14日

关于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4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4号令),以下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R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1419-142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633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snrdenton.com

E-mail: bridget.liu@snrdenton.com

2.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7072

传 真:(010)65226967

网 址:www.vcclawservices.com

E-mail:Beijing@vcclawservices.com

3.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2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 Franki)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2338

传 真:(010)85182339

网 址:www.deacons.com.hk

E-mail:beijing@deacons.com.cn

4.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K.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702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875076

传 真:(010)85875076

网 址:www.wktoco.com
  E-mail:cindy@wktoco.com

5.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 层5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521

传 真:(010)85181520
  网 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
首席代表:韦马仕(Marcus Vass)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082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335688

传 真:(010)59335666

网 址:www.twobirds.com

E-mail: Karen.Wang@twobirds.com

7.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928
传 真:(010)85181595

网 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8. 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26号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 Sheung Yee,Anthony)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座1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153

传 真:(010)59073148
  网 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ONG KONG LIVASIR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首席代表:范振成(Fan Chun Shing Davi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155921

传 真:(010)65155923

E-mail:zhangmeng@livasiri.com

10. 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9937

传 真:(010)65229937

网 址:www.chuandlau.com.hk

E-mail:chuandlau@yahoo.com.cn

11.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2第3-0003号

首席代表:李若英(Lee Yeuk Fu)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6层28-29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网址:www.shlegal.com

E-mail:Echo.ho@shlegal.com

12.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1号
首席代表:董光显(Tung Kwong Shien, Robert Terenc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65999200

传 真:(010)65989277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E-mail:beijing.office@mayerbrownjsm.com

13. 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1号

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国际港C座2302-5室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58137071

14.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1第2-0009号

首席代表:唐杰忠(Thomas Deeg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座33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5884500

传 真:(010)85884588

15. 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7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1703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299

传 真:(010)59073299

网 址:www.charltonslaw.com

E-mail:angelafu@charltonslaw.com

二、上海代表处

16.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

地 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

邮 编:200001

电 话:(021)63403588

传 真:(021)63403788

网 址:www.deacons.com.hk

17. 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 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51162883

传 真:(021)63353376

网 址:www.fclklaw.com.hk

18.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3号

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

地 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

邮 编:200051

电 话:(021)62780612

传 真:(021)62780613

网 址:www.oln-law.com

19. 香港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2号

首席代表:叶成庆(Ip Shing Hing)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2室

邮 编:200085

网 址:www.cmkoo.com

20.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8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3003A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33663668

传 真:(021)33663669

网 址:www.twobirds.com

21.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PHILIP K.H.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

地 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7号C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355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62898248

传 真:(021)62898248

网 址:www.pwkwco.com.cn

22. 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

地 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54071528

传 真:(021)54071590

网 址:www.wongandchan.com

23. 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2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0第1-0031号

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

地 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63866110

传 真:(021)63866112

网 址:www.ribeirohui.com

24. 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9年6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9第1-0029号

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

网 址:www.leungandwan.com

25.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戴义高(Ian Michael Devereux)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004-10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53852299

传 真:(021)53852195

网 址:www.shlegal.com

26.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JS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何观乐(Billy Ho)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2座23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61201066

传 真:(021)61201069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27. 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6号

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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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文教办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文教办



一、学校性质、任务、学制和办学形式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
“××学校”(如“统计学校“)。
普通中学改办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举办;或由教育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协助举办;或由业务部门自行举办。
现有“职业高中”兼设有普通高中班的,应在充分照顾中、小学合理布局和保证办好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职业学校不设初中部,职业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
二、招生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
三、学生待遇和毕业生安排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按普通高中学生待遇。
2、学生在劳动实习期间的待遇,可参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学习期满,进行文化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4、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可由办学部门优先择优录用;或经办学部门与劳动部门推荐,由招工单位择优录用;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也可以报考高等院校。
5、被录用的毕业生,可免去学徒期,见习期满,考工定级。工资待遇按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师资配备
由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部门配备,专业课教师(包括辅导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业务部门配备。
由教育部门主办的学校,专业课教师可以由有关业务部门协助聘请,也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选调适当人员或培训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中学超编教师充任,也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
配备教师要保证质量,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教育与教学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政治思想教育与专业思想教育紧密结合。教学计划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切实加强基础理论教学与实际能力的培养。专业教学计划,可参考同类型学校或专业的
教学计划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要做好专业课教材的选购、编印工作。要搞好学生的文体活动,关心学生生活和健康。
六、经费和编制
在职业技术教育专项经费未解决前,由教育部门主办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其开办费、专业教学设备费、专业教学行政费等,由市财政拨款。联合举办的学校,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属于原由中学开支的部分,仍由
教育部门按普通中学标准拨给;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教学行政费、专业教学设备费、实习场地与劳保用品,由联合办学单位负责解决。上述款项,每学年按标准拨给学校,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与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单位所需经费的来源:(1)企业主管局和局属公司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集中的利润留成中“生产发展基金”项目解决;或在所属厂矿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集中到局统一使用。(2)行政主管局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行政主管局行政经费
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联合办学单位帮助学校在校内修建专业实习场所,其经费开支可具体签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停办的学校,可由双方协商偿还办法。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分别列为各办学单位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联合办学部门可以成立教研室,编制由办学单位内部调剂解决,也可以把职业学校、职业高中视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列编。
七、领导体制
普通中学改办为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其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人与联合办学单位派出相应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必要时也可由联合办学单位派出干部任副校长。联合办学单位与学校共同商定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招生计划、课程
设置,并负责专业课教学与生产实习等项工作。
职业学校业务上受高教局指导。
联合办学单位派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不转行政关系,其工资、福利、技术晋级与职称评定均由原单位负责,平时参加学校的工作与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享受学校规定的假期。
八、办学条件和审批手续
举办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必须具备必要的师资、校舍、设备、实习场地等条件,要有长期办学规划,能连续招生三年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先办职业高中班,逐步过渡),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职业高中:联合举(改)办的,需由区、县教育局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书,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教育部门主办的,由区、县教育局提出,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职业学校:联合举(改)办的,由联合办学单位提出,经市计委、市高教局、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业务部门办的,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市有关委、办审批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80〕54号文件附发的《关于举办职业高中(职业班)的几项试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198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