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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01: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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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殡葬管理,防止尸体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省民政厅、公安厅等八部门《转发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我市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凭当地卫生、公安部门出具有《居民死亡殡葬证》办事运尸手续。
二、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
三、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
四、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五、涉及国际间尸体运输和尸体由市内运往外地或由外地运往市内的,须报市民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办理。
六、各级卫生、公安、交通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由治疗病人的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殡葬部门火化。凡无医院死亡证
明、无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住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得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七、对违反本规定运尸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罚,殡仪馆还应及时对该车辆进行消毒处理,消毒费用由承运人负担。
八、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议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尸手续和运送尸体,不得刁难丧户、滥收费和向其索取财物。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规定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2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安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07〕83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按《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提前退伍的和服现役期满本期规定年限或因其他原因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提前退役的人员。
第三条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自己不要求安排工作,写出自谋职业申请书,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且自愿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领取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其他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再就业人员同样的政策。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不愿参加培训鉴定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第五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一)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由民政部门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颁发《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匾牌。
(二)退役士兵培训的专业和时间:培训专业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收费〔2003〕2305号)划分的A、B、C三类为依据。培训时间大致在三至六个月之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A类专业培训周期不得低于三个月450个学时;B类和C类专业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二个月300个学时。
(三)培训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时,财政部门将按照培训专业的不同给培训机构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再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经费开支渠道:参加再就业人员培训班的经费支出按(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执行,参加其它形式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培训的经费支出,从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中列支。
(五)培训原则:
1属地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属五县(市)的,由五县(市)的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培训的专业种类满足不了退役士兵要求的,可向市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由市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委托相关机构培训,所需费用由县(市)负担。
2初级培训。退役士兵培训坚持以初级培训为主;初级培训结束后,如欲初晋中、中晋高的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直接进入高级职业培训和学历培训的,培训和技能鉴定费按初级培训标准给培训机构补贴,不足部分个人自理。
3资格培训。退役士兵坚持以职业资格培训为主,以学历培训为辅。
4一次培训。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免费或补贴培训,培训结束未拿到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为培训对象进行复训,本人要求复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自理。退役士兵参训20天后,不准退出培训,自己强行退出培训的,则视为已享受过培训。
第六条结算办法
培训费的结算: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培训费由财政部门先按参加培训人数培训费的70%拨付,待创业和就业率达到70%(含70%)以上,补足差额部分。创业和就业率达不到70%的,则按创业和就业人数的相应专业补足差额部分。技能鉴定费的结算:按实际参加技能鉴定的人数一次性结算。其他退役士兵仍按再就业人员培训时的结算办法结算。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组织工作。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应根据每年退役士兵入户和自谋职业报名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培训人数和培训专业种类。
3组织退役士兵参训报名、专业分类、向学校分配、下达培训通知、协助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对象的报到、培训监督等工作。
4负责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和信息网站,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就业服务。
5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
(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培训工种类别,精心编制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
3组织技能鉴定机构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三) 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在每批退役士兵培训完毕后按市文件规定的标准结算培训经费和技能鉴定经费。
2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 定点培训机构职责
1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民政部门分配人数及专业合理分班或接收插班生员。
2负责培训对象的报到、编班、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学业。
3培训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课时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4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认真组织在校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后向参训对象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5结合培训专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八条培训报名方法及程序
(一) 凡要求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6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参加培训申请,填写参加培训表格,办理申请培训相关手续。
(二)民政部门按规定认真审核退役士兵的报名资格,在报名期满后,汇总确定报名人数及所学专业类别,根据专业类别向定点培训机构分配学员。7月份开始培训。退役士兵超过报名期限的参加次年培训。
第九条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培训需提供的资料
(一)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批表》;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携带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十条就业指导
市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中心要在中心网站上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级民政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为退役士兵的就业提供帮助,推荐更多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一条农村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展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