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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1:1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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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全国各地征收涉外公证费的标准不一致,现提出如下统一意见,望各地试行:
一、关于按件收费
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1963年8月13日《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1963年12月15日《关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公证费问题的联合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1967年7月27日《关于改进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对我国公民每件征收公证费5元。
(二)对外国公民(包括中国血统外籍人):为苏联公民出具的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工作(经历)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而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每件2元;为苏联公民出具上述以外的按件收费的各项证明,以及为其他国家公民出具的按件收费的各项证明,每件一律征收公证费(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10元。
按件收费标准适用于除下述按比例收费以外的各项证明。
二、关于按比例收费
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1956年2月22日拟发的《公证费征收标准暂行规定(稿)》中有关规定,计算复杂,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现参照各地现行标准,提出统一标准如下:
(一)此项标准适用于有关继承、赠予、转让、委托处理财产的证明。一宗公证申请需要办理几件证明的,只能有一件按比例收费,其余的均按件收费。
(二)收费标准:继承、委托处理财产按实际应得金额,赠予、转让按财产金额计算:
1000元以下的收1%,但不得低于按件征收标准;
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收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收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收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收5%;
超过50000元至80000元的收6%;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收7%;
超过10万元的收10%。
三、对有困难的,或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如将财产赠予我社会团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
四、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的公证书,其公证费和工本费、手续费仍由领事司或我驻外使领馆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有关法院或公证处。


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能源部


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1991年3月18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成为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生产是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发电厂文明生产,要立足于造就一支“奋发进取、忠于职守、规纪严明、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创造一个设备完好、窗明几净、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条 发电厂厂长既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全厂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发电厂要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管理部门,并逐步形成厂、车间、班组的三级文明生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发电厂必须通过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齐全的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逐步将本规定的要求融汇到每个职工的日常工作之中,形成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要坚持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实事求是,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对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问题要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造,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七条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断激发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对职工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建立、健全基建移交生产时的文明生产验收制度。凡明显影响发电厂文明生产的设备、设计、工程等均不得参与评优。

第二章 职 工 队 伍
第九条 发电厂要努力造就一支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的职工队伍。
第十条 发电厂职工要有“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发电厂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二条 发电厂职工在工作时要说话和气,讲卫生,有道德,待人礼貌,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忠诚老实。
第十三条 发电厂值班人员着装应规范整齐,符合安全要求,并佩戴岗位标志。
第十四条 值班监盘要做到位置适中,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记录准确、真实、清洁、工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检修和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发电厂职工要努力学习文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厂 区 环 境
第十七条 发电厂厂区道路、场地应整齐、清洁、无痰迹、无垃圾、无杂物、无不规则临建。不随便堆放物资器材。厂内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八条 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沟道盖板齐全完整,下水道无堵塞,电缆沟内整齐无积水。路灯、交通标志牌完好规范。
第十九条 厂区绿化面积达宜绿化面积的85%以上,绿化区整齐、养护良好。
第二十条 厂区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得随意书写标语、广告,不得乱涂乱画,屋面墙壁不漏水,厂房、室内、墙壁清洁、无污迹、无明显积灰和珠网,门窗及玻璃齐全洁净。
第二十一条 厂区厕所清洁、无明显异味,水箱、自来水龙头等无漏水。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不得停放自行车,厂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整齐排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厂区不得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四条 运输燃煤或散料的车辆经过厂区主要道路时,应有防止装载物散落的措施。

第四章 生 产 场 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完整整齐,照明良好。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设备材料一般不堆放在厂房内,必须堆放者应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机器、设备、表盘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道色环清晰,介质流向标志清楚、规范,管道无明显积灰。
第二十九条 电缆铺设整齐、无明显积灰,电源箱、端子箱完好规范。箱内外无积灰、无杂物,电源刀闸完好。
第三十条 汽水容器管道、暖气管道无泄漏,煤灰管道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一条 从锅炉零米到炉顶平台无明显积灰、积煤、积粉、积水,无垃圾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锅炉零米应具备水冲洗条件,制粉设备上无明显积灰、积油,锅炉出渣口无明显积渣、积水。
第三十三条 厂房的高层玻璃不易保持清洁完整或无法清扫处,应尽可能不采用或少采用玻璃窗。已采用玻璃窗的电厂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尽可能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送、引风机室、排粉机层无明显积灰、无垃圾杂物,烟风道保温良好,风机、电机无积灰、漏油。
第三十五条 除尘设备外部平整清洁,灰斗水封良好,不漏灰水,不堵塞,灰沟通畅,水管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六条 灰浆泵、渣泵等除灰设备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清洁,灰、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七条 汽轮发电机组运行层地面整洁,设备见本色、无积灰,轴承端面无积垢,前箱、轴承箱无漏油。
第三十八条 锅炉、汽机零米地面清洁,无明显积水、积油、积灰,无乱堆乱放设备、材料,汽水管道及容器无漏水、漏气,油系统设备、管道无漏油。
第三十九条 升压站、主变区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开关、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无杂草,开关、互感器、刀闸等瓷瓶清洁,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漏油,卵石无积灰油污。
第四十条 开关室地面无垃圾、杂物,墙壁门窗完好、无孔洞,继电器无积灰。
第四十一条 循环水泵房、深井泵房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整洁,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四十二条 管道、阀门、容器等需要保温的设备、部件,其保温完好、规范。
第四十三条 厂房及厂房周围电缆沟道内无明显积灰、积水,无杂物、垃圾。
第四十四条 磨煤机罩壳内无明显积粉,无垃圾、积水。磨煤机油室、给水泵油室内无明显漏油、漏水,无积灰、积水,无垃圾杂物。
第四十五条 除氧器层、管道间、排粉机层等无明显积灰、漏水、漏汽,无垃圾及乱堆、乱放的杂物。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一般应能进行水冲洗并配有有效的除尘设备,输煤皮带间地面无明显积煤、照明充足、门窗完好,从煤中清出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七条 值班室应窗明几净,箱柜、工具等放置有序,无垃圾、无积灰、无珠网、无烟头痰迹。
第四十八条 运行盘面清洁见本色,盘内外无灰尘、无杂物,表计清晰。
第四十九条 生产现场应坚持定期清扫的制度,明确规定清扫周期与责任者。
第五十条 单元机组集中控制室要创造条件做到值班人员不在集控吃饭、喝水、吸烟,检修人员不在集控室填写检修工作票或休息。
第五十一条 努力消除七漏,即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水、漏油、漏汽。应尽可能做到发现一处,消除一处。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检修用具及其它工、器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食堂、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医务室、托儿所、浴室等后勤服务设施及宿舍区,按能源部对电力系统生活设施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发电厂在班组建设中应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目标、要求、标准及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发电厂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本厂具体情况制定文明生产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到每个人,并制定严格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能源部。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生效。


关于转发人事部《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30号

局有关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事部《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1999]8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计划安排好你单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