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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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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9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市主管部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的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明码标价或超过标价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散布虚假价格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三)偷工减料、混等降级、掺杂使假、短尺少秤、降低或减少商品的数量质量与服务质量,变相提价的;
(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
(五)通过协议或联合行为操纵市场价格的;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的;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有偿服务时,其所得超过下列价格利润指标之一的,属于暴利:
(一)一般市场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批零差价率、进销差价率、地区差价率等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资金利润率或成本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毛利率或综合毛利率的合理幅度;
(五)银行利息率的合理幅度;
(六)服务收费平均水平合理幅度。
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运用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获取高额利润的,不属于暴利。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商品和服务的品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负责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价格利润指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及时报市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对未列入市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商品和服务品种,可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由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对其价格利润指标及其合理幅度测定后报市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商品经营和服务单位,采集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公布,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主管部门检举、投诉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投诉牟取暴利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予以保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查处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七)项规定非法牟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非法牟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价格利润指标合理幅度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同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价格检查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价格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市价格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价格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在特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由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测定的、市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超过价格利润指标的幅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同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1996年1月9日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劳动部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疏通合法的境外就业渠道,加强境外就业服务与管理,防止非法移民,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劳动部批准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拥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有专职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所在地区境外就业渠道稳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
(四)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有护照颁发权。
第五条 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凡申请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由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二)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依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条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审查意见报劳动部审批。
第八条 劳动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九条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许可证可以续延,每次续延的有效期为两年。
需续延许可证有效期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或吊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不再申请续延的,予以注销;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终止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申请的,经批准予以注销;
(三)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吊销。
许可证注销或吊销后,遗留问题由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批。

第三章 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
(三)核查境外雇主(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
上述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经当地主管部门认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当事人持原件直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境外雇主和应聘人签署的聘用合同需办理其所在国有关公证机关证明各自签字属实的公证。公证书一式两份,境外雇主及应聘人各持一份。
(四)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双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应对受聘者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加班报酬、保险(工伤、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劳动保护、食宿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作出明
确规定。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
(七)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
(八)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
(九)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十)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服务。
(十一)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第十四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同境外雇主招聘委托协议,向境外雇主收取代理费。
第十五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办理各种手续和证件所需费用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服务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可建立履约保证基金。履约保证基金由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缴纳,用于解决境外就业人员因自身原因出现问题所需的费用及支付回国机票。

一俟境外就业人员回国(聘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半年内),扣除为其支付的费用后,应立即将履约保证金本金剩余部分退还本人。
境外就业人员在合同期内死亡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在境外永久居留权时,扣除为其支付的费用后,应将履约保证金本金剩余部分退还其家属或本人。
履约保证基金禁止挪用。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与境外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资格并愿意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担保的单位签订履约保证协议,替代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每年通过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报告:
(一)开展境外就业服务活动的总结报告;
(二)有关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对本地区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予以指导,并监督检查,每年向劳动部提交检查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劳动部负责对全国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直接或通过地方劳动部门向劳动部举报,地方劳动部门和劳动部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视情节和后果轻重,作出不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部吊销其许可证:
(一)从事批准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使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导致重大损失;
(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向境外就业人员或其家属收取费用,勒索财物;
(四)挪用履约保证金。
在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按本规定履行所在区域内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4日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
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
》,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登记备案,其余向当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小区或楼宇管理办法和房屋使用公约;
(四)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服务费构成的详细分析说明;
(五)已入住的小区或楼宇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管委会对收取物管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物业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住宅小区(或楼宇)的醒目位置,并将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交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交的费用。不按规定交费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楼宇住房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争议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凡获市以上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称号的,给
予表彰并授牌;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三次以上,并保持经常洁净;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 | | |
| |35%以上,|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蓄水池定期清 | | |
| |幢与幢之 |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4.小区内定期卫生消毒、灭鼠等 | | |
| |间有成片 |除害服务;5.当天的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绿化带,小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 |区中心绿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小区环境优美。 | | |
| |化带有雕 |(三)安全保卫:小区进、出口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对外来车 | | |
|一 |塑、喷水 |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其余各通道、楼宇有保安人员24小时 | | |
| |池、休闲设 |巡逻。加强火警安全防患,杜绝火灾事故和偷盗案件发生。 |0.55—|0.85—|
| |施;小区道 |(四)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1.道路、路灯、楼道日常维 |0.65 |0.95 |
|级 |路、消防、 |修,保持完好;2.配电设施(含配电房日常值班服务)、供水设施(含二 | | |
| |车场、商业 |次加压供水)、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运行正 | | |
| |网点、学校 |常;3.对高层住宅电梯日常养护维修好,保持正常运行;4.对房屋屋 | | |
| |(幼儿园)、|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损坏,及时维修,保证住户居住安全。 | | |
| |游泳池、网 |(五)管理服务:1.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 | | |
| |球(羽毛 |接待业主(住户)的来访或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球)场、社 |盗、水电线路故障等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 | | |
| |区活动中 |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收缴 | | |
| |心等配套 |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以上。 | | |
| |齐全。 | | | |
|--|------|----------------------------------|-----|-----|

| |小区内绿 |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清扫每天两次以上;小区进、出口有保安24小时 | | |
| |化覆盖率 |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 | | |
| |30%以上,|人员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不超过1小 | | |
| |小区中心 |时;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绿化带有 | | | |
| |喷水池和 | | | |
| |休闲设施; | | | |
| |小区道路, | | | |
|二 |消防、车 | | | |
| |场、商业网 | |0.45—|0.75—|
| |点、学校 | |0.55 |0.85 |
|级 |(幼儿园)、| | | |
| |游泳池或 | | | |
| |网球(羽毛 | | | |
| |球)场、社 | | | |
| |区活动中 | | | |
| |心等配套 | | | |
| |齐全。 | | | |
----------------------------------------------------------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一次以上;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 | | |
| |20%以上;|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 | | |
| |小区道路、 |场倾倒。 | | |
| |消防、商业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三 |网点、社区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 | | |
| |活动中心 |(三)安全保卫: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 | | |
| |等配套齐 |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巡逻。 | | |
|级 |全。 |(四)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持完好。 |0.35—|0.65—|
| | |(五)管理服务:1.下班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仍有管理人员值班负 |0.45 |0.75 |
| | |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宜;2.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等必须在 | | |
| | |1.5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 | | |
| | |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代收、缴水电气等服务;4.小区全年 | | |
| |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 | |
|--|------|----------------------------------|-----|-----|

| |小区内绿 |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 | | |
| |地覆盖率 |人员进行登记,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人员到现场不超过2小 | | |
| |20%以上;|时;小区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一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四 |小区道路、 | | | |
| |消防、商业 | |0.25—| |
| |网点、社区 | |0.35 | |
|级 |活动中心 | | | |
| |等配套齐 | | | |
| |全。 | | | |
----------------------------------------------------------
2
备注:一、非小区式多层住宅,收费标准0.15~0.25/m 月。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一)清
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井半年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
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二)安全保卫:白天物
管公司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三)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由物管公司负责
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二、非小区式高层住宅楼,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达到住宅小区一至三级标准的,分别按一、二、
三级核定收费标准。
三、高级高层住宅、别墅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重庆市城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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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给排水(含|(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二次加压 |每天清扫四次以上,玻璃窗、内墙面、卫生设施每天擦洗(打扫),无灰 | | |
| |供水)、供|迹;2.门厅、过道、电梯间的盆景植物每天打扫干净,无灰尘,并适时 | | |
| |电(含自备|浇水施肥,植物生长良好,环境优雅;3.公共厕所每天冲洗、消毒杀 | | |
| |发电设 |菌,保持卫生洁具清洁卫生,不残留污垢痕迹;4.办公写字楼外墙面 | | |
| |备)、闭路|每年清洗(粉刷)一次,保持房屋外观整洁美观;5.蓄水池定期清洗、 | | |
| |电视、通讯|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6.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 | | |
| |等配备齐 |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7.楼宇实施定期卫生消 | | |
| |全,符合规|毒、灭鼠等除害服务;8.临街面的门前三包服务;9.当天垃圾当天清 | | |
| |划设计要 |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求,进口电|(二)安全保卫:门厅及主面通道、消防监控中心、防盗监控中心保安 | | |
| |梯、中央空|24小时值班守护,其余通道有保安巡逻,加强安全防患,杜绝火灾和 | | |
|一 |调、先进的|偷盗案件发生。 | | |
| |消防报警 |(三)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给排水、配电、中央空调、电梯机房 | | |
| |联动装置 |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并有维修人员负责对水泵、供电设备、空 |6.00—|7.00—|
|级 |和自动喷 |调、送风设备、消防设施及电梯(扶梯)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证设 |7.00 |8.00 |
| |淋设备、先|备完好,运行正常;对房屋屋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或损坏,及 | | |
| |进的中央 |时维修,保障业主(客户)安全。 | | |
| |电视屏幕 |(四)管理服务:1.物业管理办公室有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接 | | |
| |监控防盗 |待业主(客户)的来访和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设备系统。|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 | | |
| |卫生间设 |3.大楼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业主(客户)代收发书信、报刊,为业 | | |
| |盥洗盆、烘|主(客户)代收缴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 | | |
| |手机。门 |以上。 | | |
|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 | |
| |放绿色盆 | | | |
| |景植物,环| | | |
| |境优美。 | | | |
|--|-----|----------------------------------|-----|-----|

| |进口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三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 |无中央电 |24小时值班守护,夜间有保安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 | | |
| |视屏幕监 |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 | |
| |控防盗设 |4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备系统,门| | | |
|二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5.00—|6.00—|
| |放绿色盆 | |6.00 |7.00 |
|级 |景植物或 | | | |
| |仿真植物,| | | |
| |卫生间无 | | | |
| |烘干机。其| | | |
| |余与一级 | | | |
| |相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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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国产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两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三 |门厅、过 |24小时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 | | |
| |道、电梯间|现场最迟不超过1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二 |3.50-|4.50-|
| |置放仿真 |级相同。 |4.50 |5.50 |
|级 |植物。其余| | | |
| |与二级相 | | | |
| |同 | | | |
|--|-----|----------------------------------|-----|-----|
| |国产电梯、|门厅及主要通道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 | | |
| |无中央空 |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最迟不超过1.5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 | | |
| |调,防火消|动二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 |防设施符 | | | |
|四 |合规则设 | | | |
| |计要求,门| |2.00—|3.00—|
| |厅、过道、| |3.00 |4.00 |
|级 |电梯间有 | | | |
| |仿真植物 | | | |
| |点缀环境。| | | |
| |其余与三 | | | |
| |级相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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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有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其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符合写字楼一、二、三、四级标准,
分别按写字楼一、二、三级收费标准上浮50%以内核定收费标准。
二、无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和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户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200%
以内核定;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100%以内核定。
三、高级写字楼、商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四、纳入物业管理的厂房和小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核定。
五、写字楼、商场收费标准中均不含中央空调耗用的水、电费。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