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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15:4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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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中央爱委会


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中央爱委会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工作已在各地逐步展开。为稳定和建设好健康教育这支队伍,请各地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及时向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解决好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问题。
一、健康教育(原卫生宣传教育)是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做好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发展我国健康教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根据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一般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性质,采用相应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如以从事卫生报纸、杂志的采编工作为主的专业人员,应采用编辑或记者等职务名称),并按有关专业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进行评聘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
况,分别采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两类职务名称。
三、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而不应以外文、论文水平做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健康教育专业的工作手段较多,专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在试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办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卫生部人事司。



1986年12月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过去五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五年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对“八五”计划的主要指标进行调整,把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由原定平均每年6%调高到8-9%,是适当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对上届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强调,今后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凡是条件具备的,要搞得快一些。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但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攀比。要在优化结构、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实现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抓实干,提前实现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使国民经济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会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要实行政企分开,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健全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逐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的轨道。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外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成果。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发展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
会议强调,农业是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农业。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地位,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指导。要稳定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在保持总产量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要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注意扶持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拉大和农村中相当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等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注意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善于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地发展。要集中必要的物力、财力,加快交通、邮电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继续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努力开创教育事业的新局面。要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要发挥多种经济成分的作用,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要求,要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查禁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抓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要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要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大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为人民服务。
会议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争取早日实现祖国统一。要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稳定繁荣,坚决反对港英当局对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制造障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会议指出,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振奋精神,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更大胜利!




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3月19日


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地驻长机构的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以促进本市与外地的友好往来、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外地驻长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长机构,是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外地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在长沙市市区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管办)负责统一管理外地驻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长机构进行管理、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外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在长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核准和经营性机构的备案;

(三)负责向驻长机构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我市的有关规章、规定;

(四)组织驻长机构之间以及驻长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商品、信息交流;

(五)协调驻长机构与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为驻长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为驻长机构提供服务,积极维护驻长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驻长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有关证明)、填写《驻长机构登记表》,申请单位为工商企业的还需提交由其注册地工商部门签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特种行业的须由我市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核准规定的非经营性驻长机构,发给《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对经营性的驻长机构,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到市外管办备案。

  第五条 本市技术监督、银行、劳动等部门须凭《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方可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及人员招聘等手续。

  第六条 外地驻长机构需在我市办理货车市内“禁区通行证”手续的,经市外管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驻长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到市外管办办理变更手续。驻长机构因故撤消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外地驻长单位每年应定期到市政府外管办办理年审手续。逾其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其《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自然失效。

  第九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设立非经营性驻长机构的,由市外管办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驻长登记手续和年审手续的,由市外管办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驻长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违者由市政府外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8月21日颁发的原《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长政发[1995]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