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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4:1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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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部直属单位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理顺关系,减少层次,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民政部对直属单位直接进行管理,不再由地方民政部门代管。
一、《中国社会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长沙社会工作学院筹备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等单位由分管部长、副部长负责。
北京、黄山、厦门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由安置司负责;
假肢科学研究所、武汉假肢技工学校由社会福利司负责;
一零一研究所由社会事务司负责;
地名档案馆由行政区划和地名司负责;
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哈尔滨、无锡民政学校筹备处,大连、威海休养院,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电子计算机中心由综合计划司负责。
二、各直属单位有关人事教育、基建、物资、财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分别同人事教育司、综合计划司联系。
三、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在京内的由民政部机关党委领导,在京外的受当地党委领导。
四、各直属单位由民政部直接管理后,在京外的,由有关省(市)民政厅(局)协助管理,协助管理的事项是:(1)有党的隶属关系的,负责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2)帮助解决一些有关问题。



1989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6〕3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市民连线平台功能,强化工作措施,扩大覆盖范围,拓宽反映渠道,市政府决定实施市民连线完善项目,对原“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进行改版升级,新建了“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为确保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便捷、高效、安全运转,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系统构成
黄山市政府市民连线系统通过互联网构建现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市政府领导、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及企业为用户,以解决市民、企业所反映的问题为内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政府领导、各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和企业用户,通过电脑网络连接,共同构建连线系统平台。
市民连线管理办公室(连线办)设在市计算机信息中心。
(一)连线单位
黄山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市计算机信息中心、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为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的连线单位,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意见、建议(以下简称“意见”),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网络责任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群众团体和驻黄各有关单位为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网络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意见”。
(三)企业用户
黄山市境内所有企业可凭有效证件以实名方式注册为企业用户,通过市民连线系统网络直接向市政府领导、连线责任单位反映“意见”。
二、系统运行
各连线单位应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受理和处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意见”,网络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办理工作。各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受理、办理情况录入系统平台。
(一)市民“意见”受理
市长热线、市民在线、企业在线24小时受理,市民热线在广播栏目时间受理,民生热线在工作日8小时以内受理。各连线单位在受理“意见”过程中应该耐心倾听陈述,详细问清事由,认真疏导解释,详细做好记录。
(二)市民“意见”处理
连线单位对一般咨询等简易事项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做出处理记录交网络责任单位办理。比较重要的事项,由连线单位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请所在连线单位领导批示,通过连线系统传递至网络责任单位,由承办的责任单位办理后直接向来电人答复,同时在连线平台反馈。各连线单位做好各自受理的市民“意见”的转办、交办、催办。
(三)市民“意见”办理
网络责任单位接入平台的电脑在工作日8小时以内开机,专人受理,随时查看、及时接收和下载连线单位传递的交办转办信息,迅速反应,及时办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连线单位反馈办理的情况。确实需较长时间办理的,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连线单位做出说明解释,明确工作的时限、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并后续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网络责任单位对市民“意见”办理情况要在连线系统平台及时反映,以便接受公开监督。
(四)企业“意见”的受理、处理、办理
企业用户可24小时通过连线系统直接向市政府领导、网络责任单位反映“意见”。连线单位和网络责任单位受理、处理、办理企业“意见”的要求与市民“意见”受理和办理的要求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网络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连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有1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并明确连线工作的责任科室,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具体负责连线日常工作。
(二)网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保证连线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确定并相对固定一台电脑用于连线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网络各责任单位对市民和企业通过连线系统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受理、办理和反馈,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接受信息、第一时间做出反映、第一时间办理反馈)、“五项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制度措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设备设施到位、办理落实到位)。
(四)网络各责任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得推诿,要认真落实解决;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先行受理,再转相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责任单位要负责及时牵头协调,协办单位要主动协同配合。对反映的重点、难点事项,网络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连线办负责连线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对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连线单位在市连线办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二)连线单位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市连线办负责信息的汇总、《群众一日来电》和《连线一月简报》的编写和发布,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三)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参与对网络责任单位办理和企业反映“意见”的督查、督办。
(四)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意见”受理、处理和办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连线公开”栏目中对外公布,接收群众查询和监督。
(五)网络责任单位对市民和企业“意见”的办理情况,纳入效能、政风、行风“三位一体”评议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规程(试行)》(黄政办〔2005〕5号)同时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称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根据用血需求,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四)管理、组织、调配血源;

(五)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

(六)管理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七)核报无偿献血者用血后的偿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法》,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将血液知识、献血常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负责采供血业务及临床输血治疗和输血科研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8日为全市无偿献血日。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模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驻市部队现役军人以及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市献血办对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它成份血献血间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采血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五条 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用血需要,制订年度用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医疗用血。

第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擅自采供血。

临床输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推行成分输血。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成分血的比率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八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治疗。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发票及用血证明,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费用。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可享受本人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达1000毫升的,本人终生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可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二十条 享受免费用血的对象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四项费用(即血站供血费)。

        第四章 献血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献血专项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从血站的业务收入中提取献血专项经费;

(三)社会或个人捐款;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献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免缴各种调控基金和费用。当年剩余的献血专项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献血专项经费由献血办负责管理使用,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献血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献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偿还无偿献血者本人或亲属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奖励;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发放无偿献血的纪念品、证书;

(五)用于无偿献血工作其他支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每2年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单位献血宣传及组织情况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提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检查或将检查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医用血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