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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4: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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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爱国卫生运动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作用.由于过去长期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爱国卫生运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了新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加强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爱卫会的性质和任务
中央和各级爱卫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各自规划;研究解决各行各业在四化建设中出现的影响卫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加强城乡卫生基本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持久地p搞好除四害,讲卫生,控制和消灭疾病;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不断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爱卫会的组织
1.中央爱卫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中央军委、计委、建委、农委、科委、工交、财贸、农业、水利、冶金、化工、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公安、民政和工、青、妇等部门领导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旗)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中央和地方各级爱卫会设主任一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级爱卫会成员名单抄报上一级爱卫会.
3.城市各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各大中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设爱卫会并落实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其他各基层单位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有人抓这项工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爱卫会的组成,由解放军自定.
5.各级爱卫会受同级党政领导,县级(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爱卫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部门的职责
爱国卫生运动是全党全民的事情,应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计划、财政、物资部门要把城乡除害灭病、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两管五改”)所需物资、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
农业、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新农村的发展规划,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大办沼气.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农业、水利部门搞好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工业部门要制订搞好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抓好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危害的防治.
城建部门要把城市卫生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添卫生设施,加强环卫专业队伍的建设,搞好城市粪便、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抓紧解决城市卫生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轻工、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要结合经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注解:该条例已被废止,现按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各项规定,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改善食品结构.搞好集市贸易的卫生管理.
化工、医药部门要负责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除害消毒药品和器械,以满足供应.
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环境保护,治理“三废”和噪音,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保护环境的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科研工作,搞好卫生监督,解决好医疗卫生部门的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改善学校环境,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道德风尚,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体育部门要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有关内容的条款,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组织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规定.
宣传、文化、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影剧院要积极配合搞好卫生宣传工作.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与生产、工作、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自己的计划,统筹安排,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列为考核评奖条件之一.
四、爱卫会办公室的编制和职责范围
爱卫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干部.
编制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编委、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加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自定.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爱卫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爱卫会决议、指示,向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计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计划,抓好典型,交流经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监督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4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33号〕后,各地普遍反映,希望将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同旅游企业分离开来,增设一套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另外,希望对一些目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明确所属行业的企业使用哪一行业的会计报表予以明确。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1.制定了“外商投资服务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适用于外商投资餐饮、娱乐、游乐场、广告、物业管理、理发、美容、浴池、洗染、照相、包装、咨询、设计、代理、冷藏、清洁、搬家等服务企业。
2.对尚未明确所属行业的企业使用的行业会计报表规定如下:
(1)修理修配、科技开发、音像制品、出版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工业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2)海底电缆、装修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施工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3)宠物养殖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农业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4)邮政快递、BP机寻呼等邮电通信企业,以及医院、康复保健、学校等的会计报表暂按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5)集团企业、复合型企业的会计报表暂按其主营业务所属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6)专营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暂按其所控股的主要子公司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7)非银行金融公司(租赁企业除外)的会计报表暂按银行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如因经营某些非银行业务而无法直接使用银行的会计报表项目,需要在报表中作一些合并反映的,应另加附注予以说明。
请各地区、各部门转知所属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10月份起按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另外,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阅读和使用会计报表,我们整理出一套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中英文对照表,一并印发,供参考。
附件:1.外商投资服务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略)
2.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中英文对照表(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行政许可法》,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企业不得强令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事务。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工因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十条 不定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等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间;职工受单位、领导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所需时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
(三)《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实施范围,申报岗位、工种,人数,主管部门意见等);
(四)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还可以将企业申请内容向职工公示,深入听取职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意见。
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站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两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一次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办法。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需顺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顺延申请。
逾期未申请顺延或申请未获准的,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 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人数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企业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其顺延和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发生撤销、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原《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二十七条 工会和职工对企业违法从事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活动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审批的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六十日内补办申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