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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8: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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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四月五日)


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建筑材料是指:(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二)粘土质烧结瓦;(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四)各种建筑用砂;(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第三条 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地方建筑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县级市的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计划、经济、建设、质监、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建筑材料的供求总量和产品结构,制定本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情况,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点发展和限制淘汰的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目录,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组织地方建筑材料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市风貌保护、水源保护、河道保护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制度。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材料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地方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建筑材料。
  第十条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下列材料:(一)未经淡化处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海砂以及人造砂、含土量超过8%的砂;
  (二)风化石、片岩、混级混等含有杂质的碎石;
  (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销售地方建筑材料,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购买地方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索取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按规定向辖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收取地材管理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市和区、县劳动局指导下,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公布招工简章,公开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在考核合格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对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国家允许招收职工子女的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时,应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招工。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经过待业登记的人员。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可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可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可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全妇女从事的工作,应当招用女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招工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录用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本市城镇招收。需要从本市农村或外省市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违反本办法招收工人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
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
------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运用

湖北 武汉大学法学院
陈 静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是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协调发展原则以及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以及我们现在运用的局限,提出引进市场机制理论,并据此而讨论适用于他国实践的一些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
协调发展原则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 市场机制 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 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方法。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计算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总结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中国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要的资料来源:
[1] www.lib-star.com
[2] 期刊网 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 蔡守秋 1998年
[3] 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 韩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