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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

时间:2024-07-25 12:2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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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2001年7月9日

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其它个人为契税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和房屋买卖、房屋增与、房屋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委托代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均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范围享受减税免税照顾。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并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事宜。
纳税人经批准办理了减免契税手续后改变用途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减免税款。否则,一经查出,除依法追缴应补税款外,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办理契税征税事宜后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依据。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如属于土地、房屋混合交易的,征收机关应当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契税专用税证或通用缴款书)和纳税证明。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发别凭纳税人出具的契税已纳税证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取得房屋、土地权属的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结《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应将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或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存入办证档案保管。
凡不能同时出具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少缴税款或偷逃税款的,由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并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购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房屋、土地的具体地址及名称(如**路**街坊**号楼**单元**房间或**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平方米售价、具体平方米数等。
第九条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检查。
契税的征收管理以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征收机关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可以派专人驻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
第十条 土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和已公布的土地、房屋基准价格以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说。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税务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一并进行清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一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土地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系制度,以召开联席会议、微机联网、信息共享等形式加强交流和沟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伊克昭盟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证监发行字[2000]77号)




  保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新老制度的衔接过渡问题,现就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继续有效,持有指标的单位仍可按原有程序和办法向我会推荐企业;

  二、对于占用1997年度计划指标正在我会审核的企业,企业推荐单位如有充分理由,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要求撤换,并将新推荐企业函告我会,但变更后不能再变;

  三、指标尚未用完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被推荐的企业并函告我会,企业确定后不得变更,两个月后仍未确定企业的指标作废;

  四、被推荐的企业如发审委两次审核都未通过或因违规等其他原因而未获核准,其所用指标即使用完毕,推荐单位不能再用此指标推荐其他企业;

  五、对于以各种形式买卖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作废,并将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六、请本着对企业、对市场、对广大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1997年度剩余指标,推荐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上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