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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5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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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市民政局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救助时,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5日,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在利雅得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


  应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兼首相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至16日对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与沙特国王和王储兼副首相、内政大臣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见,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各领域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愿在战略关系的框架下提升这一关系,从而在各领域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了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牢固友谊、提升中沙关系、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密切高层互访和各层次磋商,就各领域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以实现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促进经贸往来和相互投资,加强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实现两国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全面发展。

  三、沙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推动并鼓励两国官方和民间文化交流,鼓励双方在新闻、旅游、卫生和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青年、体育和技术教育领域的合作,以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强调应防止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双方表示支持根据有关国际决议,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

  七、致力于加强在国际法框架内的政治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上尤其是中东地区存在的冲突,促进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八、关于中东和平进程,双方重申,在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实现阿以争端公正、全面的解决,是中东地区实现稳定的重要基础,也将消除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造成地区局势紧张的一个主要根源。为此,双方强调,支持建立一个可以生存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双方同时强调2002年贝鲁特峰会通过、2007年利雅得峰会予以重申并在多个联合国决议和国际四方委员会声明中提及的“阿拉伯和平倡议”的重要性。

  九、双方强调,坚决反对威胁世界各地和平与稳定的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一致主张,无论恐怖主义的成因如何,都应加强国际合作予以打击。

  十、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将极大地推动双方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方对沙方给予总理阁下及其代表团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于利雅得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对特需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
(1990)财标字第529号1990年6月20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老干部部门、后勤部财务部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避免重复供应,现对计领特需经费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改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领报办法,将现行按150 元标准年初一次计领,改为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分月计领。
离休干部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经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经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经费。
三、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