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建筑标准和技术立法、建筑研究、建筑材料、城市发展政策、城市规划技术、城市规划管理和其它双方同意的领域内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互派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和其他专家、管理人员、学者和学生。
二、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的情报和文献。
三、共同制定和执行计划项目。
四、共同研究和测试,并交流双方合作的研究结果和经验。
五、联合组织讲座、会议和讨论会。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政府机构,工业企业,建筑、工程、规划咨询公司,研究单位,大学和其他与合作有关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协调这些活动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应在中美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工作小组,由双方各指定三名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自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两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调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的责任,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由双方代表通过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在议定书和附件发生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条款规定为准。
第七条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书面材料、情报资料、样品,以及其他必要的数据,除根据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应予免费提供。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如本议定书合作活动产生知识产权,双方各自确定这些权利在本国的分配。除另有项目协议规定者外,双方在第三国的权利分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本议定书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 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
委员会代表 发展部代表
赵 武 成 塞缪尔·皮尔斯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985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
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4.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适当提高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七、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1985年7月22日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2号
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的
要求,期货市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结构调整。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
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认真做好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年度审计、财务决算和年检
工作,须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确因特殊情况在1998年年检中无法按此规定执行的,
应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从1999年起必须按此规定执行,请各期货经纪公司提
前做好准备。
三、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如存在违反
国家财经法规的,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于1999年4月30日之前将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各三
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各期货经纪公司应按有关规定
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年检材料如期上报。
五、各期货经纪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统一要求进行年检,期货交易所原则上不得
再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与年检内容重复或性质相同的检查(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检
查除外),以减轻公司负担。
六、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对年报和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有虚假或重大遗漏
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