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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5:5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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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146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厅:
  目前,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震后桥梁特殊检测工作不到位,部分受损桥梁设施没有得到及时处置等问题。为保证城市桥梁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紧迫感
  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高度重视灾后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省建设厅要建立分管厅长负责、专业处室督导的工作体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督导的领导责任,指导地方及时预防、处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城市桥梁倒塌等次生灾害。重点加强对地级市及以下县(市、区)的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指导。针对汶川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中检测和维修等费用难以落实的情况,省建设厅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在恢复重建期间将城市桥梁状态恢复到震前水平,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二、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受损城市桥梁隐患处置工作
  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要求,开展受损桥梁特殊检测工作。对于前一阶段,因临时处置,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受损桥梁,应重新进行技术评定。对于未进行特殊检测的受损桥梁,应立即组织有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特殊检测,并根据特殊检测结果,制定维修加固方案,抓紧完成隐患处置工作。
  在特殊检测中被评估确定为D、E级的城市桥梁和Ⅰ类管理的城市桥梁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的桥梁,要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加快隐患处置工作进度。对不能达到相应道路荷载等级承载能力的桥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城市桥梁的使用安全。对于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桥梁,要抓紧制定抗震设防改造方案,分期分批进行加固、改造,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于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在桥梁下开设工厂、商店等经营设施封闭桥梁下部结构的,应立即拆除,消除隐患,并依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规章制度
  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受损桥梁隐患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城市桥梁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
  目前,灾区城市桥梁档案资料受损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到桥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抢救、补充、完善桥梁的基础档案资料,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和防灾减灾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认真落实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和养护维修制度。要采用动态监测措施,使城市桥梁始终处在受控状态,消除潜在隐患,实现“安全受控”目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加强对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地级及以下县(市、区)城市桥梁管理人员的培训。省建设厅应统筹安排桥梁检测和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经字[1989]第02号和[1989]豫法经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开封市农机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航天部陕西红川机械厂、陕西化学动力实验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