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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1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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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1号

1994-07-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和使用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现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提取和使用管理费。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担事项的需要。因此,各级信用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管理费。信用社主管部门经税务机关批准用管理费购置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用于为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3年8月30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推动校办产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铁路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1、产权归学校所有(合资企业指校方产权)。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收益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按学校的规定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学校核备。
第二条 发展校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发挥高等学校综合科学技术优势与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用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提高教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发展校办产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2、学校对校办产业行使资产管理,保障对企业财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技术资产、增殖资产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3、学校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权,校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校办产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禁止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果向外界泄露、盗卖或投资谋取私利,如需进行技术转让,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指定的代表履行法律手续。
5、促进本校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接受学生实习和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6、学校兴办、撤销或合并校直属校办产业,须先征得教育司同意,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学校应明确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校有关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推举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经校长批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对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进行审查,校直属校办产业征部教育司同意,其他校办产业征校长同意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批。
4、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校办产业向学校或铁道部提出的投资或贷款申请并给予安排。
5、协调学校各业务部门与校办产业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校的校办产业资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会同财务等部门考核校办产业经济效益、财产保值、增值指标;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督促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并对事关学校重大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帮助和指导。
7、汇总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校办产业年度工作情况、经济效益写出分析报告报教育司。
第五条 校办产业可以享受下列权力与优惠政策:
1、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享有以学校校办产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和参加各种工商活动的权利。
3、在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事业编制总数内,可根据学校规定自主安排人员。
4、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编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开展,评审中应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的生产、项目开发、成果推广等工作中的实绩。学校派入校办产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回学校工作,学校应预留其相应的聘任指标。合同制职工评聘技术职务不得占用学校职务聘任指标并只在本校办产业内有效。
6、享有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可享受铁路高校校办产业低息启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 校办产业需承担下列经营责任:
1、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校办产业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成果、专利等均为有偿占用,所支付的费用计列成本,逐步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计划节奖超罚。
4、建立分配约束机制,根据职工是属于企业还是事业经济,决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逐步建立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金、社会福利与保险等制度。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或占用铁道部、学校的贷款、固定资产较多的校直属校办产业,拟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
第七条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铁路高校校办产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铁道部教育司。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公司:
石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和生产资料,历来是国家高度控制的商品。近年来,随着计划外油品进入市场,市场管理有所放松,各地非法插手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已涉及到工、农、兵、商、政等许多部门。由于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码,轮番涨价,致使
成品油市场十分混乱。私人经营成品油摊点虽几经查处,仍屡禁不绝。劣质油料充斥市场,油品着火、爆炸以至机毁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已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消费管理和节约使用的通知》(经能[1986]512号)。下列单位准许从事国内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和供应业务: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包括销售公司直属公司,成品油生产企业供销机构(执行国家分
配计划及自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的各级公司(上述主营单位之间原已组建的主营成品油的联营企业,经清理整顿后,凡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准继续经营,今后也不准以联营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只从事外轮、远洋轮加油);县(含市、
区、旗)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层农村供销社和农机服务公司(含农机站,只限于经营农村用油)。根据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负责对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业提供成品油的国家有关部委所属的物资供销机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成品油。个体加油站(摊、点)要坚决取缔。但在交通不便的
地区,可由供销社组织个体工商户经营少量灯用煤油。
上述经营单位及供销社组织的个体工商户,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的,才能经营规定的成品油。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成品油的经营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其库存油品质量合格的,按现行价格规定移交给合法经营单位收购;劣质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对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无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整顿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现有小炼油厂(包括废油加工厂、润滑油调合厂和特种油品生产厂等)进行检查和整顿,凡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坚决关闭。小炼油厂的产品只能销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直接消费单位。不合格产品
不得进入市场。
三、加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对市场负有主要责任,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下达的成品油计划,按照保证重点,控制消费,节约用油,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市场。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堵
塞漏洞。对串通油贩子倒卖者,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经营成品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规定,对违犯物价纪律、乱涨价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大力宣传、推广节油经验,推动社会节约用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与公安、物价、税务、审计部门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检查工作,齐心协力,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行。对干扰
、阻碍整顿工作或以种种借口为非法经营者开脱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中石化[1989]销字31号)作废;已在内部刊物上登载的有关内容无效。各单位在执行时,以本文为准。



199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