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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9 15:0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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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198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客或者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以走私论处。
第三条 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第四条 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寄出境。
第五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二)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一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十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二十市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
(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出口含金银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数量,迳予放行。
(二)上述企业、公司必须将进口金银的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重量、成色和用途的审查手续。
(三)加工销售的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者是用中国人民银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应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产品所含金银重量,并核对合同,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
(四)海关对出境产品所含金银成分不论高低,一律凭前款规定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报关单证予以核放。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证明或者超过核准数量的,不准出口。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
|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 NO.------------| |
|PERMIT FOR TAKING GOLD AND SILVER OUT OF THE COUNTRY| |第
|--------------------------------------------------------------------------------------------------------| |二
|携带人姓名 | | |第|联
|NAME OF THE HOLDER | | | |
|--------------------------------------------------------------| | 左列准予携带出 |一|持
|国籍 | |境,请查验放行。 | |证
|NATIONALITY | | 此致 |联|人
|--------------------------------------------------------------| | | |出
|前往目的地 | | 海关 |联|境
|DESTINATION | | | |时
|--------------------------------------------------------------| | 签发机关(章) |留|交
|携带种类及数额(大写) | | | |海
|DESCRIPTION AND AMOUNT | | 年 月 日 |存|关
|(AMOUNT TO BE GIVEN IN WORDS) | | | |
----------------------------------------------------------------------------------------------------------------
有效期限----天(大写)
THIS PERMIT IS VALID FOR----------DAYS
(IN WORDS)
附件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 No.----------
经营单位(携运人): 出口口岸:
----------------------------------------------------------------------------------------
|合同号码|报关单号码|货 号|品名规格|唛 头|包装种类|件数|单位|数量|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第
| | | | | | | | | | |一二
| | | | | | | | | | |联联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签
| | | | | | | | | | |海发
| | | | | | | | | | |关单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留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共 计| | | | |
----------------------------------------------------------------------------------------
本证有效期--------天 签发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人民银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特种发票 SPECIAL RECEIPT
姓名: 国籍 编号:
 NAME: NATIONALITY No.
----------------------------------------------------------------------------------------------------
|货 号| 品 名 | 单 位| 数 量 | 重 量| 单 价 | 金 额 |
|ART. |COMM--| |QUAN--|GROSS| UNIT| AMOUNT |
|No. |ODITY|UNIT|TITY |WEIGH|PRICE|--------------------------|第第第
| | | | |T | |万|千|百|十|元|角|分|一二三
|----------|----------|--------|----------|----------|----------|--|--|--|--|--|--|--|联联联
| | | | | | | | | | | | | |
|----------|----------|--------|----------|----------|----------|--|--|--|--|--|--|--|留交收
| | | | | | | | | | | | | |底顾款
|----------|----------|--------|----------|----------|----------|--|--|--|--|--|--|--| 客员
| | | | | | | | | | | | | | 收留
|----------|----------|--------|----------|----------|----------|--|--|--|--|--|--|--| 执存
| | | | | | | | | | | | | |
|----------|--------------------------------------------------------|--|--|--|--|--|--|--|
|共 计| | | | | | | | |
| 人民币 | 金 额(大写) | | | | | | | |
|TOTAL| | | | | | | | |
|VALUE| AMOUNT IN WORDS | | | | | | | |
|(RMB)| | | | | | | | |
----------------------------------------------------------------------------------------------------
上列物品准予出境,请海关查验放行。
THIS RECEIPT IS TO BE PRODUCED TO THE CUSTOMS IF THE
ARTICLES ARE INTENDED FOR EXPORT。
电话 电报 年 月 日 经手人
TEL. CABLE DATE CLERK′S SIGNITURE


预防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司法活动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腐败,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① 清朝顺治说过:“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贪官不惩,民生不安”,“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康熙提出“治国莫要如惩贪”。②他们为什么有这样的认识呢?这是因为“廉则兴邦,贪则亡国”,已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群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政治意识增强,只要有一些腐败出现,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而腐败问题积重难返,十分严重时,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全球性的廉政和反腐败监督组织透明度国际去年宣布了它称之为世界最腐败的前国家领导人名单,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名列前茅。透明度国际在一份“全球腐败报告2004”中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职的1967年至1998年期间,共挪用公款150亿至350亿美元,而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95美元。③这样的政府,人民难道还能容忍它存在下去吗?社会动乱——政府垮台,是它必然的结果。
国家是如此,一个地方也是同样。如果那个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廉洁问题上过不了关,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愚弄百姓,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反抗,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例如,个别地方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满干部的工作作风,尤其是腐败问题引起的。虽然,这只是局部、个别现象,但如果不加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旦矛盾激化,后果就不堪设想。
可见,我们自觉地做好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就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达到政治清明、人民安定的太平盛世。
2、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打造廉价、高效政府。
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贫困、落后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有和谐可言的。恩格斯在谈到贫困问题时曾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④而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好的经济体制,以合理调配资源,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必须有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上层建筑。廉价、高效的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要建设这样的政府,就必须将职务犯罪降到最低限度。新加坡是一个国土面积不到700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余万,“除了阳光和空气,几乎没有任何资源”的岛国。为了生存和发展,新加坡政府始终怀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保持廉洁和献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础。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重要的治国理念。因此,新加坡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治国理念,就是把预防腐败作为政府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对公共服务人员(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的制度管理、严密的考核奖惩。新加坡政府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和严格执法机构,使公务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从而有效地保持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洁和高效。⑤在这样的政府领导下,新加坡在一代人的时间内从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转变为一个富裕的发达的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茅。
如果政府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则必然要阻碍经济的发展。安徽省原副省长,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时,大权在握,在人事问题上独断专行,在经济发展上虚报浮夸,并大肆收受贿赂,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涣散了民心,给阜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王怀忠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他一手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吞下。但是,在王怀忠主持工作的几年中,阜阳错失了多年以来少有的发展良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⑥
做好了预防工作,就能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建设廉价、高效的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优质服务,就能有力地促进社会进步。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首次遇到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这个难题是促使马克思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机。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发现,理解历史的钥匙不是国家、政治社会,而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因此,理解历史的钥匙,实际是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1842年他在《莱茵报》发表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决定政治活动。“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他认为阶级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的根本冲突。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的社会结合是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革命也是为了利益。恩格斯说:“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可见,利益在处理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
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处理利益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还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如果我们的公务人员都能够按照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去要求自己,去实践,爱人民、尽职责、讲奉献,就能廉洁自律,就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就能恢复到战争年代那样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社会就是一片和谐的景象。焦裕禄、孔繁森的先进人物,就是这样的典范。
但遗憾的是,由于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客观环境给公务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不少干部,甚至是一些高级干部,利用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这样说,腐败分子,是新时期的剥削者,是和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部分。这样的人,在我们的队伍中虽然是少部分,但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干部队伍的形象。这样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开来,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必将引起政治、经济和民族三个危机并发症合流,导致党、国家和社会制度三个灭亡。
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我们强有力的、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就一定能建立起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使民心凝聚,齐心协力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毋庸讳言,现在的社会风气,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很多,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一部分公务人员自身要求不严,素质不高,行为不够检点甚至违法乱纪,是一个重要因素。公务人员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的一言一行,起着示范的作用。真善美的行为,能够熏陶许多善良的人们。而假恶丑的行经,无疑在社会的染缸里注入了墨水。
我国儒家学说是十分重视官员的修养的,孔子曾经说过:“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又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古代经典著作《大学》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告诉学生,人生的奋斗目标是,即内心的道德修养要达到圣人的境界,同时还须积极入世,做个圣明的统治者,人生奋斗过程是“八条目”,即实现“内圣外王”的八个步骤: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们把自身修养,放在首位,摆在基础性的位置。只有前几者做好了,才能治国平天下。这是很有道理的。自己都做不好,自己都管不了自己,怎么去管理社会,怎么能去为社会服务,社会风气怎么会好呢。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很好,达到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境界。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党员队伍经过长期的战争磨练,培养出了高尚的情操,为人民群众树立了象南京路上好八连的先进典型。公务人员榜样力量,感染了一代人的思想道德,使社会风气,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腐朽状态,一下子转变为清明的世界,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改革开放后,有一批公务人员没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思想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追求享受,金钱至上,导致权力异化:不惜用人民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大肆贪污受贿;有的则抵挡不了灯红酒绿的诱惑,过着糜烂腐朽的生活。上行下效,这些人的不良言行,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起着很坏的作用。
我们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努力解决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理问题,促使公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努力成为道德上的完善之人。有了一支人民群众信服的、倍受人夸奖的公务人员队伍,我们还愁社会风气不会好起来吗。
5、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
法治的关键所在,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从严治吏。“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较为狭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⑦“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治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⑧而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从来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他们往往把法律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所以,职务犯罪是与依法治市水火不相容的。
从守法的的角度来将,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守法,无视法律,甚至亵渎法律,就很难要求普通公民去守法。言教不如身教,违法者去教育他人守法,其效果可想而知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不仅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还应当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自觉地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约束自己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刘斌俊在1999年1月25日《检察日报》撰文《守法重于泰山》中指出:“就守法的内涵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大守法’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护法、依法办事’的丰富内涵。”“依法办事乃是守法概念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守法就是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只有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才能实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皆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从法治意义讲,国家工作人员的后类守法行为,更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要不折不扣地做到上述要求,就必须远离职务犯罪。任何腐败行经,都必然破坏法制,损害依法治市的进程。因此,积极主动地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能够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广大干部都能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的遵守法律,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依法治市能够顺利推进。







注释:
①王夫之:《读通鉴论》。
②《大清世祖皇帝实录》。
③news.sohu.com/2004/03/26/10/news219611003.shtml搜狐新闻。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
⑤www.sinolaw.net.cn/news/fanfun/ffxw/2004810143655.htm中国法治网。
⑥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31231/
11596377.html中华网。
⑦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1-612、630页
⑧卓泽渊《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载1999年6月24日《法制日报》第3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邮政编码 312400
电子信箱 zjszmy@126.com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999年6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担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有住宅的租赁实行报表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按年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租赁情况报表。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
  (七)托管的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纠纷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合同可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证》。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托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出租证明。


  第十二条 不得涂改或转借《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公有住宅租赁,租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税费。
  租赁当事人不得隐瞒租赁价格,偷漏国家税费。房屋租赁价格明显低于该地段平均租金水平的,按该地段平均租金计收税费。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房屋自然损坏,出租人未能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垮塌事故,给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的除外。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所承租的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三十日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二)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互换使用的;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添建。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签订拆、改、建协议,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改、建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行为终止,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经出租人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转租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转租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所租赁的房屋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五条 公房承租人之间为方便生活工作,经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互相调换使用所承租的房屋。
  房屋互换,承租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报送报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出租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房屋租赁证》,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转租面积,住宅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非住宅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