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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6:0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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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14号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妇联信息工作,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妇女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全国妇联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妇联系统的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妇女问题也呈多元化趋势。
进一步加强妇联信息工作,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履行妇联职能的需要,更是领导实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妇联要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从妇女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认识加强新时期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咸。
信息工作是妇联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办公室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一作用的重要体现就是做好信息调研,提供决策服务。
信息工作做得如何反映着办公室的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各级妇联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围绕中央和妇女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主动上报信息,保证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
二、明确报送信息的原则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中央决策和妇联工作部署的重要情况、紧急动态、工作进展;对中央和全国妇联需要了解的情况;对需要向中央和全国妇联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收集上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凡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以及要吸取的教训。
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要加强对信息的分析核实;对重要信息和有疑点的信息,务求内容确定、数字准确、情况清楚;有些信息还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比较并坚持追踪研究,以确认其真实与准确。
报送信息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向中央和全国妇联报送信息应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尽可能反映事物的原貌。不能断章取义,妄加取舍,更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面目全非。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必须解决报忧难的问题。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的情况在信息工作中依然存在,各级妇联办公室要敢于报忧,各级妇联领导要支持信息人员报忧。对报喜不报忧,甚至阻挠报忧的,要进行教育,并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报送信息的内容
妇联办公室信息工作有特定的内容要求。党的工作中心和全国妇联的工作部署,是各级妇联信息工作的重点。一要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抓信息,及时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中央和各级领导关注的带有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涉及政策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要围绕全国妇联的重点工作抓信息,及时反映妇女工作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级妇联创新、创业、创造的工作思路、进展和成效。
要围绕妇女群众的需求反映热点问题及妇女群众中重大的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要定期将妇女群众的情况、意见、建议综合上报,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要随时上报。
四、明确提高信息质量的五个环节
信息质量是信息工作的灵魂,是信息的生命力所在。提高信息质量,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围绕中心抓重点信息。党的工作中心就是信息工作的重点,抓住了党的中心工作,就抓住了信息的根本。二是拓宽视野抓热点信息。不拘泥于妇联工作本身,要用社会的大视角去观察问题,开辟挖掘热点信息,丰富妇联信息资源。三是选准角度抓特色信息。要在突出特色上作文章,做到精心选题,深层挖掘,选准角度,力求新颖。四是注重综合抓调研信息。要重视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搞好信息的加工处理。通过信息发现、捕捉有价值的课题,通过调研,使信息价值升华。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的鉴别、筛选、分析、综合和处理。五是注重时效抓敏感信息。信息的要素为“快、新、深、准”,快是首要条件,失去了时效性,再好的信息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五、明确信息建设的重点
加强信息建设,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妇联信息工作要上质量、上水平,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员设置的变化情况,整顿和健全信息员队伍。省区市妇联至少配备一名信息员专抓信息工作;地市妇联及信息直报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县区妇联也要确定一人负责信息工作。二是健全、完善信息网络。网络建设是信息建设的基础,各级妇联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妇委会、团体会员等单位,建立信息联系点,努力使信息网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建立快速灵敏的传递机制。有条件的省区市妇联要尽快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信息工作。各地也要抓住机遇,制定规划,早作安排。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熟练运用计算机加工信息和处理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处理的无笔操作。四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级妇联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中要有人分管信息工作,重要信息,领导要把关。要重视、关心、支持并指导办公室和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承担信息工作的同志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有关的工作条件,让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阅读有关的文件,为其安排调查研究和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和时间,使其及时了解领导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检查指导,不断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信息工作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全国妇联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妇联信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一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向各省区市妇联办公室及信息直报点通报中央的有关大政方针和全国妇联书记处的重大工作部署,每半年下发一次信息报送要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三是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每年将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信息人员,根据培训效果,发给培训证书;四是建立信息工作的检查、评比、奖励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信息采用情况,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提出新的要求,每两年对先进信息工作单位进彰,或开展好稿件、好信息的评选活动。同时,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情况也将予以通报。各级妇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上下结合,推动妇联系统信息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000年全国妇联调研工作重点
为了发挥全会的整体效应,更好地把2000年的工作2做好,现根据八届二次执委会确定的新一年的工作重点,我们草拟了调研提纲,供参考。
1、城乡工作
(1)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重要举措和效果。
(2)对近几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总体评估,巾帼建功活动的成功经验,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今后5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方式。
(4)妇联组织在参与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主要成效。
(5)1999年杭州农村工作会议布置的任务在各省市贯彻落实的情况。推进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经验。
(6)西部地区党政实施开发战略的整体部署和对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需求。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主要项目和有效形式。
2、妇女儿童发展与权益维护
(7)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达标情况,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
(8)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妇女、儿童新纲要的情况。
(9)《婚姻家庭法》立法涉及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中反映出的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农村妇女对该法的意见和呼声。
(10)黄赌毒的现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加大打击,查禁工作的具体措施。
(11)“三五”普法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进行电脑联网的地区,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信访,维权工作的情况。
(13)女童的教育、保健、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春蕾计划实施的效果。流动人口儿童就学情况。
(14)妇联系统自办国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组织工作
(15)“三讲”教育和机构改革的情况。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妇女工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内容、活动方式。
(17)女性参政的状况。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举措,成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2000年女性参政目标实现的情况。如何科学地制定下世纪前五年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
(18)妇联工作领域如何向高等院校延伸,对高层和知识女性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活动方式。
(19)妇联系统干部状况及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需求点。
(20)做好妇女统战工作的经验。
(21)做好新经济领域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妇女工作的经验。
(22)加强团体会员工作、发挥团体会员作用的探讨。
(23)群团工作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4、思想政治工作
(24)妇女不同群体的思想状况,特殊群体妇女的精神需求。
(25)群团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和方法。
(26)加强和改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举措。
(27)当前影响家庭稳定的因素。
(28)家庭文化活动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5、深化三项主体活动、推进四项工程
(29)新形势下“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的深化与创新。
(30)“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实施情况。
(31)围绕今年全国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各地开展的特色活动、特色工作。
(32)对妇联工作形势的整体评价。
(33)新世纪妇联的工作思路。城市妇女工作调研重点为贯彻落实八届二次执委会议精神,加强对城市妇女工作的研究,为二季度开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作好准备,我们草拟了城市妇女工作调研提纲,供领导和机关部门参考。
调研重点:
1、“九五”期间,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新经验和总体评价。
2、城市妇女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当前面临的形势及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当前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方式的探索。
4、如何发挥妇联的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城市妇女工作包括女职工工作、知识女性工作及“三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特殊群体中的妇女工作。
5、妇联组织围绕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做的工作。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及思考。
6、“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实施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妇联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7、关于城市妇女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8、关于城市妇女权益维护问题。
9、“巾帼建功”活动及“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的成功经验及如何创新、深化、拓展。
10、城市街道基层妇委会、机关妇委会、团体会员工作探讨。

2000年5月31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机构和企业工人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指导毕业生就业录用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形成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发展,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 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大力扶持山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指
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办好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主的综合性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
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应负责安排本单位、本系统举办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工培训机构的经费、师资、专业设置、设施设备、实习基地的统筹和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产教结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实习教学。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学业期满,经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按国家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已接受过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直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不得进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所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安排相应的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
企业、事业组织有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的义务;对顶岗实习的师生,应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在实习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在录用、聘用人员时,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持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职业高级中学的毕业生被企业、事业组织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岗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到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土地承包、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财政拨款,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及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主管部门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经费,应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并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款,用于资助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和扶持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于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基础上增加到百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贫困地区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把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职业教育提供贷款。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办产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款用于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
对职业学校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聘请、选拔、调动,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应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其任教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职业高中的教师实行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建设教师住房、教师医疗和退休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做好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证资格。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或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承办招生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1997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