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1006
实施时间:19981006
内容分类:农业管理
题注:(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6日公布施行)
正文:
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乡为单位”修改为“以村为单位”,并将该款:“上一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乡,不得超过该乡前三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中的“乡”修改为“村”,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删除。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因防汛、抢险救灾等需要”修改为“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
三、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每年年初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教育集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将该条第二、三、四款删除。将该条第五、六款合并修改为:“经批准的集资,集资单位应发给农民集资凭证,集资资金由集资单位同级经管机构统一管理,专户储存,按定向使用的原则拨付集资单位使用。”
五.将《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因此,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把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和市级国家机关在全市未统一组织国家公务员招考时,因特殊原因急需补充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各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招考单位)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考单位应在招考公告发布前十五天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编制及使用情况,招考录用理由,招考范围、对象,招考岗位名称,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招考工作由招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考单位应在考试前三十天,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考单位、职位、专业和人数;
2.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3.考试科目、内容及方法;
4.考试时间、地点;
5.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证件;
6.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招考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生报名,并按照公布的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名人选并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招考单位提出考试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可由市人事局提供,也可由招考单位在市人事局指导下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考务工作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考单位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招考职位数将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出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并对外张榜公布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成绩。
第十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体检。
第十一条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招考单位应在对考生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考工作结束后,招考单位应对招考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局。内容包括:招考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