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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01年)

时间:2024-07-21 22:5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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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01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02-03-11 14:25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权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氯氟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404/1082097692120.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
现就你所于1997年2月19日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为境内企业间接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任何认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意见都是没有依据的,出具此类不正确法律意见的选题事
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向我会有关部门请示。




1997年3月1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对防爆电气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