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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8:5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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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6号
1996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广东、云南、四川、湖北、辽宁、福建、陕西、河北、江苏、安徽、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厦门、杭州、苏州、大连、青岛、重庆、宁波、珠海、汕头省、市分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函〔95〕61号)的精神,同时考虑到大连、天津和广州等城市经济开发区的特点,决定允许上海等四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支行;允许符合标准的在华外资独资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现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在执行中从严掌握,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境内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行及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在同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支行;外国银行分行应对其支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5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并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第四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还要考虑外国银行所在国家在相应问题上,是否给中国的银行同等待遇。
第五条 拟设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开设一家支行,应无偿增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初步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支行的名称、无偿增拨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其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对支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
(三)拟任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第八条 设立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外国银行凭此证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九条 外国银行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营运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事宜,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实现男女平等宜从扩建女性厕所建筑面积一倍开始!

钟建林


  昆明学习期间的某日,根据课程安排,全体学员离开昆明前往云南某地考察调研。大家组团坐上了大巴车,驶上了高速路。
  大约三个小时后,大巴车到了一处公路服务区,需要加油加水。大家则下得车来散步伸腰,放松放松。更多的是要上厕所以减轻身体负担。  
  车上学员性别比例大概也就是男女各半的样子。由于行车已大约三个小时,学员们很少有不内急的,于是下得车后,都三步并作两步地直奔厕所。此时此刻,换了谁都会分不清是男的多些呢,还是女的多些。
  大约四、五分钟后,男士们都解决了问题,从厕所出来站在旁边空坪上或抽烟,或聊天。
  但女士们则依然排着队等候如厕,队伍居然从厕所延伸出来,足足有四、五米之长。
  大约十分钟过后,队伍依然未见缩短多少。
  听到一位女士跟同性伙伴打招呼:“等下次再上算了吧?”
  也听到旁边一位男士深情感叹:“她们真的好可怜!”
  以上实情实景,估计在很多地方都经常发生着:同样是如厕,男士们可能不需要排队,或者排队时间比女士们要短许多;而女士们则往往需要排队,或者排队时间要比男士们长许多。
  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不外乎女性厕所的如厕蹲位可能比男性厕所的如厕蹲位要少那么一个两个;或者就算蹲位一个不少,但还是少了相当于女性厕所建筑面积一倍的男性厕所建筑面积,因为男性厕所中还有站立如厕的位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男性如厕的空间至少是女性如厕空间的两倍!
  不出现女性如厕比男性如厕困难的局面才怪!
  但这仅仅只是反映了公共厕所建设中,男性厕所与女性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平等吗?
  窃以为,这还反映了在我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真实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妇女的社会生活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当然,如果我们的社会还是过去那种男耕女织的农耕社会,是女性只需足不出户生儿育女而无需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社会,那么作为社会公共设施之一的公共厕所建设,建筑面积自然可以少于男性的,因为这样做确实可以节约建筑材料,降低建设成本。
  但我们现在是新社会,而且是在不断走向城市化,不断朝小康水平迈进的社会。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既是新社会区别于旧社会的重要表征,也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半边天”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推动整个社会朝小康化与和谐化迈进的客观需要。
  其实从根本上说,女性同胞们一方面身负生儿育女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伟大使命,另一方面还是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半边天”,她们的肩上的担子比男性更重,她们的权益还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和特别保护。
  就算不说给予女性特别保护,但至少也必须落实法律规定的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各种权利。
  法律庄严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 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以上法律规定,现实中间我们又真正贯彻落实得如何?难得就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就拿公共厕所的建设来说,难道非得要等到全部或者大部分决策者都是女性才能实现?
  应该不要吧,否则怎么能称得上我们的目标是要努力建设一个法治而和谐的小康社会?
  我想,实现男女平等,既是法律既有的规定,更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必然。而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就请先从扩建女性厕所建筑面积一倍开始!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和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进入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除电梯间等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外,须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
(三)向市或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是其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导活动。
第八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并受区、县卫生局委托对其处以10元的罚款。
罚款应开具财政统一收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或第八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