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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6:3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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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4〕64号

2004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租赁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工商部门提供。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四)书面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七)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协商一致后,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房屋转租(含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住宅和非住宅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定期发布房屋租金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国家、省、市的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租赁有关税费的计征,协议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协议租金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协议租金为准。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不缴纳税费,擅自进行房屋租赁和转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信息产业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电信行业省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省(区、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本省(区、市)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省级公司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受当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的双重领导。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各级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3.2 预警监测

各级电信主管部门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各级电信主管部门要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信息产业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 预警分级和发布

3.4.1 预警分级

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省(区、市)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省(区、市)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省(区、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省(区、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省(区、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3.4.2 预警发布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确认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可以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突发事件造成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

Ⅱ级:突发事件造成某省(区、市)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突发事件造成某省(区、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本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管理机构。

Ⅳ级:突发事件造成某省(区、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4.2 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国务院。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国务院进行协调的,应立即上报国务院。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级突发事件过程中,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2.3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 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特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 信息发布

由信息产业部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可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4.2.8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

5 后期处置

5.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信息产业部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 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国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 必备资料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信息产业部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 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 交通运输保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国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为应急通信车辆配置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或地方交通部门应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6.7.2 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或地方电力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6.7.3 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1)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每年一次,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7.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19880428

(88)交公路字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业经今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公路运输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新职工的不断增加,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偏重效益、忽视安全。致使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时有发生,有些后果非常严重。当前,急需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的特点,现对加强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要安排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喊话,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相、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4.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混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5.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常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6.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1.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3.对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4.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至少要两次跟班上路或深入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5.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7.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认真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9.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1.运输企业应健全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人员安全工作的档案制度,驾驶员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跟班上岗制度,领导带人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公里考核制度,原始资料记录制度。

2.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3.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四、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1.各运输企业原则上要一年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安全意识的确立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机构功能发挥的情况,车辆、设备完好的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等。

3.安全大检查以自检、普检为主,并适当与互检、抽检、路检结合起来。

4.对查出的问题要果断处理,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停驶,无法恢复基本技术等级的,要强制报废。

五、切实加强车辆机务管理。

1.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密注视车辆的技术状况。

2.定车定人,专责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调换驾驶员。

3.合理运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乱停乱放。

4.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外,还要在运输线路的适当地方设置例保检查站,加强督促检查。

5.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6.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客车,经检验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7.按保养、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保修车辆,加强过程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8.不论车辆是否承包,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保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注意防止短期行为。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通过上技术课及进行不定期考核等方法,督促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教育驾驶人员养成勤检查、勤调整车辆的习惯,使转向、制动、传动、灯光、喇叭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3.驾驶人员在运行途中要集中精力,不闲谈、不赌气、不强超抢会?不盲目快速、严禁超载。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山和下山时,要检查转向和制动是否灵敏有效。

4.客运车辆行经险桥、危险路段、上渡船和加油时,要组织旅客下车。

5.气候变幻无常的地区,出车前要带齐防范性设备,谨慎驾驶,注意防止因路滑或塌方造成事故。

6.车站及乘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检查“三品”,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七、积极组织安全竞赛。

1.安全竞赛要注重实效,通过评选安全标兵,树立学习榜样,激励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竞赛活动形式可灵活多样,如安全百日(千日)无事故赛、安全正点赛、春节运输无事故赛、安全优质服务赛、安全运输对手赛等。

3.对评选出来的安全标兵或其他称号的先进人员,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4.在家属中开展“贤内助”的竞赛活动,调动家属协助职工搞好安全和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八、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1.对新招收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养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客车驾驶员,一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代客车驾驶员要具备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对在岗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虑到驾驶人员的工作特点,可根据不同的运输季节组织一定人员短期轮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

4.为了不影响生产,培训工作要因时因地制宜,要注意将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企业培训与专门院校培训,普及性培训与提高性培训结合起来,以照顾各种不同的情况。

九、切实关心职工生活。

1.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职工生活。特别是要保证驾驶人员吃好、睡好、休息好,以保持旺盛的精力。

2.对夏日或夜间担任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要在中途设置监督站,强制他们休息一定的时间,客车可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因疲劳过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3.注意掌握职工特别是驾驶人员思想情绪的波动情况,及时弄清原因,说服、调解、疏导,使之保持心情舒畅。

4.注意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帮助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工作。

十、及时交流安全信息。

1.认真收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安全情况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有关资料。

2.对取得的资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理,分动态、经验、问题、建议几部分进行归纳,使之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

3.在企业内部印发,使广大职工了解并关心安全工作。

4.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为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5.已将电子计算机引入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将有关信息输入,以备今后检索使用。

运输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在交通系统内,除了运输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原则,对运输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安全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尤应注意防止出现以包代管、放松安全工作的现象。总之,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搞好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使公路运输更好地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