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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0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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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府〔2007〕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府函〔2006〕33号),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原则:统一指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及时高效。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理指令,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咨询专家讨论会,征求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负责事故处理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性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报道或新闻发布;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酒类产销等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生在学校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

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效进行。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受到污染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急重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理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野生动植物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水产品受到污染或食用有毒水产品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进出口动植物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东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急重伤病员运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组建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警分类和处理原则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红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300人(含300人)以上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黄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蓝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十条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处理。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以外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处理,应将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

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可以通过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协调安排。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和升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人数、原因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通报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和联系电话,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后,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二)配合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中毒病人。接受抢救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报告治疗进展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向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和规定程序,信息内容应经发布单位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以单位名义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三)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四)诱发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应急办组织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二)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或应急救援不力;(三)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情况出现重大疏漏;(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邓志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任新合(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成 员: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罗乐英(市监察局)

张钰英(市食品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兰 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刘国军(市环保局)

胡炽海(市林业局)

陈锐康(市财政局)

李鸿昌(东莞海关)

梁建柱(市公安局)

王旭辉(市教育局)

袁佩霞(市民政局)

叶伟雄(市交通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设在市食品药监局。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副主任: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张钰英(市食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梁建柱(市公安局)

兰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成 员:周卫平(市食品药监局)

黄力平(市农业局)

黄林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马 锋(市质监局)

林青平(市工商局)

刘广林(市经贸局)

李小伟(市卫生局)

梁肇河(市公安局)

周润华(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8年是我国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为了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大节能宣传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定于今年6月15日至2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联合举办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

二、近两年,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好节能减排的攻坚战。节能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当前形势,集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和采取的重大举措。节能宣传周要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绿色奥运、节能灯推广、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为重点,通过举办专题活动、论坛、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节能典型经验和先进实用技术,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力求宣传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方案。要集中力量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普及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及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

四、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周密安排,把节能宣传活动深入到企业、社区、商场、学校和农村,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节能减排家庭社区活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突出节能宣传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迎接绿色奥运为契机,倡导各界群众以实际行动为绿色奥运做贡献。各级各类学校要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丰富多彩的学校主题活动,开展“我为节能献计策”等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节能校园文化。各级科技部门要利用奥运年开展科技节能示范,启动一批节能重点项目,通过举办节能科技展示等把最新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各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集中宣传我国信息化技术应用在各行各业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宣传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节能的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广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倡导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模式。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沼气利用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宣传,同时在农村大力推广节能型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商务流通领域宣传节能的重要性,鼓励提倡商业流通企业采取节电措施,使用节能型产品。各级国资委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把《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作为重点,组织重点和系列的宣传报道。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机构内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机构”活动,组织“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和“节能减排——青年岗位能手在行动”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各级工会要继续组织职工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六、从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在商品零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宣传周期间大张旗鼓地宣传限制塑料购物袋对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重要性,宣传国家的政策措施,引导消费者树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意识。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8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节能宣传。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商 务 部
国资委广电总局
国 管 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商场、影剧院、旅店、仓库、车库等,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不少使用单位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火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有的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擅自改建
装修工程,大量使用可燃装饰材料,电器线路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以致酿成火灾。仅1990年7月至今年6月的两年间,已发生27起地下建筑火灾,死亡14人,伤19人,经济损失157万多元。当前不少地下建筑中仍存在着上述这些火险隐患,还有的疏散通道无应急照明设施
和安全疏散标志,安全出口被堵塞;有的缺乏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善。各地消防队伍普遍缺乏扑救地下建筑所需的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移动式排烟机等防毒抢险必要的消防器材。因此,这些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将难于扑救。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做好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特作
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
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职工消防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会同人防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下建筑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这次检查要以电器设备、内部装修、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设施为重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火险隐患的性质和
危险程度,为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报告。
三、切实把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地下建筑的火险隐患,要贯彻边查、边改的原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对整改工作的进程要跟踪监督检查,能解决的要责成单位立即解决;凡属设计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抓紧整改;对一时
改造确有困难的,要在采取确能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安全确无保障,又无法采取临时措施的,要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四、切实做好地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是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使用的新建地下工程建筑,均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改造、建造,并进行审核。对所使用的装饰材料要严格把关,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和未经检测合格的阻燃材料。对已经改造使用而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的地下工程建筑,要依法督促使用单位补报审核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对火灾案例、消防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督促地下建筑使用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使
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熟悉处理火灾事故的方法,具备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需要添置扑救地下建筑火灾必需的各种防毒抢险、通信、灭火器材装备,制定重点地下工程灭火预案,适时组织实地演练,切实提高灭火制胜能力。



199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