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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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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宁府法函[2004]23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规定,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是出版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的市场监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应当直接或者变相向出版单位或者作者收取。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

(2004年9月15日 宁府法函[2004]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中,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有疑义,请予明确函复为盼。


大同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直接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泉域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引洪灌溉、农村人畜饮用水不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取水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区域管理相络合的制度。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取水许可的统一管理其办事机构是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郊区、新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以外的取水许可事宜。
万泉河泉域、城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南郊区、新荣区可根据本区情况划定区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内的取水单位;
(二)市管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三)区属以上单位以及部队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
(四)跨区的取水工程;
(五)完成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
第五条 省管取水工程和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者工程,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预审后,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日均取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按取水预申请和申请两个阶段办理取水许可。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设计任务书前,须提出取水预申请,有关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附取水许可预审意见书。取水工程立项后
,再按规定办理取水申请。
1000立方米以下的可一次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七条 办理取水预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因取水与他方发生利害关系时,须附双方协议书。
第八条 水源工程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将《取水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水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审批发证。凡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的,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请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
第十条 已建取水工程凡按《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办理过《大同市自备井用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本规定登记审核后换领《取水许可证》。
凡未办理或部分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在限期内进行取水许可登记,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取水许可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山西省取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采矿排水系直接取用地下水,须进行申请、登记。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依照《大同市水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已批准的取水量进行调整。资源
第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并接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取水许可证》有效使用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取水单位应按规定持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发证机关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瞒井不报或谎报废井私自取用水资源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勘探及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或予以出卖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未按批准的井位、井深施工的;
(四)拒不执行取水审批机关调整水量决定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4日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通知
环发[2001]85号
20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局、教育厅(教育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工作纲要》的精神,确定本地区“十五”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认真予以落实。

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一、前言

1.世纪之交的全国环境形势是: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污染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工业污染比重趋于下降,生活和农业污染比重正在上升。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具体表现在:一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在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环境污染还在发展;二是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2005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力争环境污染的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开始减缓,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

3.自1996年颁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开创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中小学开展的环境教育活动丰富多彩,教师的环境意识和推动环境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环境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较大发展;环境宣传工作的社会化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公众参与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环境宣传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日益增多,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建设有了较大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逐步增强。

4.同时,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地区与地区、城市与城市之间仍有不小差距。全民的环境意识还不高,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环境宣传教育的公众参与机制还不健全。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不够丰富,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纲要》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距离。

5.面对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以及环保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尤为重要。编制《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就是为了落实和实现《纲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要求,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6.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十五”工作纲要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着眼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着眼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围绕全国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面向公众,贴近生活,出效益,出成果,出精品,以扎扎实实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7.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十五”目标是:到2005年,广大青少年基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级决策层对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有一定提高。企业职工、农民的环境意识有明显增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环境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初步建立;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三、行动与措施

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8.重视面向各决策层的环境宣传。继续通过内参(新华社及其他重要媒体内参、录像、环保总局及有关部委的内部简报、调研报告等)、环境状况公报(简报)等,定期向各级决策层通报全国及本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邀请各级决策层参加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向各级决策层传递各类环境信息,包括寄送各类环境报刊及国内外环境参考资料等。

9.各级宣传部门应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和环保重点工作。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破坏环境,危害国计民生的现象和行为,要抓住典型,开展批评,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告诉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工作的紧迫感。

10.配合全国环保重点工作开展新闻宣传活动。继续做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积极开展。长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小浪底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的污染防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以及环保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中华环保长江行”、“中华环保黄河行”、“中华环保西部行”等大型新闻宣传活动。

11.强化新闻宣传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保证对外宣传及时、有效。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宣传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重要法律法规出台的意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的制度。

12.精心策划和组织“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的活动。开展有创意、有影响、有效应的“环境宣传月”、“环境宣传周”、“环境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广泛发动、深入动员,激励公众踊跃参与。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

13.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环境教育体制。

14.环境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多种方式,把环境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努力提高环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15.继续开展中小学“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使“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向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拓展。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学校指标体系和评估管理办法。

16.重视中小学课外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通过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和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使学生受到丰富多彩的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参与植绿护绿、垃圾分类、废电池回收、爱鸟护鸟等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环境的行动。在小学生中间逐步开展“争当环境小卫士”活动。积极鼓励中小学生撰写环境论文、调查报告,以及进行环保方面的小发明、小设计。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

17.各级各类高等院校都要重视环境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帮助学生了解或掌握环保知识。非环境专业要开设环保课程或讲座。加强现有环境专业的建设,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环境方面的科学研究,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逐步把环保课列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18.在全国高等院校逐步开展创建“绿色大学”活动。“绿色大学”的主要标志是:学校能够向全校师生提供足够的环境教育教学资料、信息、教学设备和场所;环境教育成为学校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学生切实掌握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师生环境意识较高;积极开展和参与面向社会的环境监督和宣传教育活动。环境文化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环境清洁优美。

19.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县以上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管理干部院校,各省、市环保培训基地要把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并逐步开设环保课程。

20.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举办各类切合实际的讲座和学习班,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战略、清洁生产、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环境伦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教育,使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21.各级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重视对本系统内在职干部的环境知识和环境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要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和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轮训,逐步增强各级宣传、教育干部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22.各地环保部门要把在职干部培训纳入计划,加强领导。保证在职干部培训的经费,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在职干部培训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在职干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

23.重视对广大农民的环境教育,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下乡”活动。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挂图、图书、幻灯以及文艺表演等多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传播环保知识,传递绿色致富信息,把环境教育同提高农民素质、科技兴农和农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广大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

24.在环保部门、教育部门和有关出版部门组织和支持下,编辑出版各种分别适用于行政院校、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大中专院校的非环境专业教材,以及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科普材料。编好大中专环境重点项目教材。

25.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地建设的水平和质量,调整完善和规范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标准,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

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探索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26.继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与宣传、教育、法制、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社会团体等紧密合作,综合运行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形成全社会对环保的关心和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及非政府组织从事有益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

27.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境文化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以环保为题材的群众性艺术创作活动,倡导对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理论探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一批反映环境保护成就,讴歌环境战线先进人物,表达人们要求改善环境质量、追求洁净环境愿望的优秀剧目(戏剧、曲艺、舞蹈等)、优秀图书(小说、论著、译著、理论文章等)、优秀影视片(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等)和优秀音乐作品(歌曲、乐曲等)。

28.建立并逐步完善动员、引导、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形成以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民监督参与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公布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为公众关注环保,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为保护环境做好事、做实事;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29.努力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在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培养公众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形成。各级宣传部门要把“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逐步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绿色社区的主要标志是: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有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有的节水、节能和生活污水资源化举措;有一定的环境文化氛围;社区环境要安宁,清洁优美。

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国际交流、能力建设和基础研究

30.推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地区的环境保护组织、环境教育科研单位和友好人士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不定期地开展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学术研讨、文化交流等活动。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交流。做好“全球500佳”评选推荐工作。组织编辑、摄制、出版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出版物。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

31.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把培训基地的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网站和视听资料库的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手段的现代化,以及宣教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的重点,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环境宣传教育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逐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和表彰奖励机制。

3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国内外的专家学习考察,以及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前瞻性、战略性的理论成果和工作思路,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