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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03 12:5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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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6号文发布]
[1998-03-05]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

(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土地资产处置;

(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

第五条 土地资产评估,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弄清土地资产总量,进行土地资产核算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据。

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进行估价。

第六条 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第七条 企业应当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图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改制、改组、改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估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第九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列为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组建集团试点的企业及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确认和批准。

第十条 土地估价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和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拟定处置方案。

土地资产的处置有出让、租赁、入股等三种方式。

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整体出售时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或拍卖方式,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三条 实行部分出售的企业对出售部分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评估确认地价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的20%。

第十五条 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挂账,股红暂留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同股同利;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地价或评估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土地资产收益其余留给集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 困难企业,经申请可缓交两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兼并、联合、分立、组建集团、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如土地用途不变,又不能办理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可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方式,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土地处置方式,并在收到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和处置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地价未按规定进行确认;

(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四)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现象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 企业因改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手续后,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
  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备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改动;
  (四)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五)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四、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歌曲点播系统曲库内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
  (三)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五、文化部门行政指导服务须知
  (一)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二)筹建人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筹建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六、其他要求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最低使用面积标准、距离标准以及测量方法;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新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

  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8613.doc
  2. 娱乐场所证照样本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5581.doc



文 化 部
2013年3月15日




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市委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市级机关(部门)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开放兴市”意识,健全和完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按工作性质和职能,分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和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迪荡新城、工业国资公司、二轻集团、供销总社、商贸国资公司、黄酒集团、震元集团、招商局等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

按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自营出口综合目标(见附件1)进行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100分,超减分计分标准如下:

项 目
完成目标分值
超减目标加扣分

合同利用外资
20
每超减目标300万美元,加减0.5分。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每批一个加3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0.5分。

实际利用外资
50
每超减目标100万美元,加减1分。
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批一个加5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2分。

自营出口
30
每超减目标200万美元,加减1分 。
进入全省出口50强企业,每一个企业加1分;荣获中国和省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每只分别加2分和1分。迪荡新城、招商局按30分计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1分;

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以积分高低评出开放型经济优胜奖3名(获优胜单位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各奖人民币5万元。

(二)除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外,其余市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按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每只计2分、实到外(内)资每10万美元(100万元)计4分,以实绩高低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各奖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见附件2)。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能,对招商引资进行定量、定性和服务质量考核,并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值为1分。

三、考核要求

1、年终先由各单位对照《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招商引资项目按内资和外资有关要求分别报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局确认。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和市监察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根据考核实绩,提出考核意见分别报市政府和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附件: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制分解考核表



  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略)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