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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0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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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04〕11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该系统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为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该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审批。现对网络审批系统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网络审批系统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许可申请,凡需由实施机关后方决定的申请事项,除涉及到大量设计图纸的事项外,均应通过网络审批系统完成审批,所有批文和证照(包括申报材料中含有设计图纸的事项)的打印和发放、送达均要在窗口完成。
  二、网络审批系统的操作管理
  1、各实施机关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要求配备A、B角)负责接收窗口发回的申报材料并及时流转到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领导批办,同时负责将审批结果发送回窗口;
  2、各实施机关每个工作日必须至少两次登录网络审批系统接收窗口发回的申报材料,登录时间一般为上午11:00—12:00,下午4:00—5:00,特殊事项或急办件在接到窗口通知后应即时接收办理;
  3、实行网络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将现有承诺期限缩减三分之一以上;
  4、各实施机关用于网络审批的电子公章应与实物公章统一保管,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5、申请人从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窗口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持与网上申请相同的原始材料来窗口申报时,窗口按即办件办理。
  三、网络审批的组织实施
  1、网络审批是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各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
  2、市、区经济信息中心应加强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实施机关发现政务信息网故障,应及时向市、区经济信息中心报告;
  3、各实施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按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不执行本规定,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不在“中心”窗口受理和办理的、应该使用网络审批系统审批而不使用的、批文和证照不在行政服务中心打印制作和发放的、不及时处理网络审批系统回传的申报事项造成承诺件超期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出租、出包的车船使用税,由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缴纳;未确定纳税人的,由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办法
(一)税额表所列净吨位、载重吨位和座席,是指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载重吨位和座席数。无出厂吨位、座席数的,可由税务机关会同交通、航运等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同类车船予以核定。
(二)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拖轮不论有无吨位,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一吨计税。
(四)拖轮牵引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税。
(五)载货汽车改装为乘人汽车,按乘人汽车计税。
(六)客货、轿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小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裁货汽车税额计税。
(七)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税,超过载货汽车十吨税额的,按十吨计税。
(八)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和汽车拖带的单轴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折半计税。
(九)特种车辆(除另有规定外),有功能吨位的,按载货汽车税额计税,税额超过十吨的按十吨计征。没有功能吨位的,按车体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计税。
(十)载重量在十吨以上的大货车按十吨计税。
(十一)电瓶车比照同类型汽车计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
(二)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在公共道路行驶,不缴纳养路费的专用车辆。
(三)航运、水文等单位专用的航标艇、测量船和船舶附带的小型救生船(艇)、工具船及水上工作人员办公、住宿船。
(四)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
(五)公园、水库内的游艇、舢板船和儿童车。
(六)经省税务局批准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六条 其他纳税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减免权限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自行车和个人自有自用的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征收期限:
(一)非机动车船、摩托车每年征收一次,征期为五月。
(二)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机动车征期为三月、九月;机动船征期为六月、十月。
每一征期为二十天,具体征收时间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上述分期征收的税款,应按年税额,分期均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起)重吨位和用途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用途改变、数量增减和停驶时,应当从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纳税的车船,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税,未满十五天的不纳税。停驶的车船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按全期应纳税额计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偷税、抗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以及对揭发、检举人的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 龙 江 省 车 辆 税 额 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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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每年税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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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大客车 │ 每辆 │180.00 │三十一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或
│ │ │ │定员六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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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小客车 │ 每辆 │156.00 │十一个座席以上(不含十一)至三十个座席
├──────┼────┼──────┼─────────────────────
机 │乘人小汽车 │ 每辆 │144.00 │十一个座席以下(不含十一)包括轿车、吉普
│ │ │ │车、旅行车
├──────┼────┼──────┼─────────────────────
│微型小汽车 │ 每辆 │80.00 │
动 ├──────┼────┼──────┼─────────────────────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60.00 │适用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
车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42.00 │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36.00 │适用各种大型摩托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20.00 │适用各种轻便摩托车
├──────┼────┼──────┼─────────────────────
│载货汽车 │按净吨 │42.00 │
│ │位每吨 │ │
──┼──────┼────┼──────┼─────────────────────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 │16.00 │适用轮胎32X6型以上(含32X6型)
非├──────┼────┼──────┼─────────────────────
│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 │8.00 │适用轮胎32X6型以下(不含32X6型)
机├──────┼────┼──────┼─────────────────────
│人力三轮车 │ 每辆 │4.80 │
动├──────┼────┼──────┼─────────────────────
│手 推 车 │ 每辆 │4.80 │
车├──────┼────┼──────┼─────────────────────
│自 行 车 │ 每辆 │2.40 │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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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国第六次“安全生产周”和《矿山安全法》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遵章守纪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很不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巩固安全生产形势,特提出以下要
求:
一、要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底是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以及交通运输和公共娱东场所的繁忙季节,同时也是各类事故多发时期。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此期间集中时间,掀起一次安全生产宣传的高潮,巩固今年安全生产相对稳定的形势,为明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4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把安全生产的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管理经验;同时对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本好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五、动员各有关单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消防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尽最大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99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