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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4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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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等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稽[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2〕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附件
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外交
1.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二 发展改革
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56号
三 教育
7.普通高中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1)学费
(2)择校费
8.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9.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1.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
12.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13.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9]2555号
16.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3)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4)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6)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7)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9)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11)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1]122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12)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
(13)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
(14)研究生招生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 财综字[1995]16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5)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8]3699号
(17)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
(18)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9)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0)CIT模块报告考核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1)CIT资格审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3)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4)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5)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6)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7)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8)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9)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30)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45号
(31)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4号,财综[2008]69号,发改价格[2010]955号
(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53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四 公安
17.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准予停留章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②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③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永久居留证(含丢失补领、损坏换发)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⑤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⑥旅行证(含延期)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⑦准迁证 缴入地方国库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9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④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⑥华侨回国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①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7]3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8)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9)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0)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8.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19.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1996]89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 20.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
▲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2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23.考试考务费
(1)驾驶许可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59号
(3)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59号
(4)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
24.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28号
五 监察
25.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3]43号,发改价格[2006]2616号,财综[2011]28号
26.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7.资料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六 民政
28.婚姻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02]7号
29.收养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30.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9号,财预[2009]79号
31.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4号
32.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七 司法
33.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618号,财综[2003]29号
3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618号,财综[2003]29号
35.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财预[2003]470号
36.考试考务费
(1)司法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财预[2009]79号
(2)司法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财预[2009]79号
37.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0]2号, 计价格[2002]1347号,财预[2009]79号
八 财政
38.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9.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6)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8]2021号
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0.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
4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3号, 财预[2003]470号
42.考试考务费
(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5)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
(6)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
(7)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8)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10)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4)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6)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0)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4)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5)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6)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0)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5)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
(36)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
(37)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8)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
(44)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5)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6)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7)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8)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10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
(49)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10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
(50)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47号,发改价格[2010]1669号
(51)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47号,发改价格[2010]1669号
(5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49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
(5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49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
(54)注册测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55)注册测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十 国土资源
▲ 43.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84号,财预[2000]127号
▲ 44.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
▲ 4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 46.采矿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 47.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 48.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 4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50.征(土)地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
▲ 51.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
52.地质成果资料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财预[2003]470号
53.考试考务费
(1)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147号
(2)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147号
十一 住房城乡建设
▲ 5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 5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79号, 财预[2000]127号
▲ 56.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
▲ 5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
▲ 58.白蚁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79号,财预[2002]584号
59.考试考务费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2546号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5)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
(6)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
(7)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8)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5)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6)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8)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9)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7号,发改价格[2009]767号
(20)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7号,发改价格[2009]767号
60.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53号,财综[2002]68号,财预[2003]470号
十二 铁道
61.考试考务费
(1)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435号,财预[2003]470号
(2)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十三 交通
▲ 62.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
▲ 63.船舶港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
▲ 64.船舶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财预[2003]470号, 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65.船舶证明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67.油污水化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68.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
▲ 69.浮油回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70.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
▲ 7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7号, 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
▲ 7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
▲ 73.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
(1)引航费
(2)移泊费
(3)交通费
74.考试考务费
(1)引航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
(2)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3)注册验船师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财综[2010]13号
(4)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含海船及内河船员)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5)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6)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
(7)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
(8)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
(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
(10)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0号
(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10号
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
75.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36号
▲ 7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
▲ 77.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1]890号
▲ 78.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
79.考试考务费
(1)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425号
(2)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425号
(3)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3]2148号
(4)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3]2148号
(5)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
(6)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
▲ 8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
十五 水利
▲ 81.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 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
▲ 82.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财预字[1994]37号
▲ 8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
▲ 8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政资[1995]457号
▲ 85.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
▲ 8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
▲ 87.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
88.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十六 农业
▲ 89.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
▲ 90.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
▲ 92.农药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3号, 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9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
▲ 93.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 94.新兽药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0]127号
▲ 95.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6.《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 97.《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8.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99.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5)进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6)出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8)兽药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9)农作物委托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
▲ 100.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3)登记证
(4)驾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
(6)驾驶许可考试
▲ 10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
▲ 102.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03.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04.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
(1)国籍证书
(2)登记证书
105.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9]127号,计价格[1999]2197号,财预[2009]79号
(1)人事档案使用费
(2)人事档案保管费
106.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计办价格[2000]1017号
107.考试考务费
(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2]584号
(2)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1999]2197号,财预[2009]79号
(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
(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
▲ 10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
▲ 109.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110.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财综[2011]9号
十七 商务
▲ 111.证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装船证费 [1992]价费字401号,财预字[1994]37号
(2)手工制品证书费 同上
(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同上
十八 文化
112.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办价格[2001]925号,财预[2003]470号
十九 卫生
▲ 113.卫生监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 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
114.预防性体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国办发[2002]5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8]47号
115.预防接种劳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1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 财预[2003]470号
▲ 117.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118.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
119.考试考务费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
(2)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94号
(3)医师资格考试费 同上
(4)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79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二十 人口和计划生育
120.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
二十一 审计
121.考试考务费
(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97号,财预[2002]584号
(2)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97号,财预[2002]584号
二十二 人防办
▲ 12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
二十三 法院
▲ 123.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
124.培训业务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119号
(1)培训费
(2)资料工本费
(3)住宿费
二十四 中直管 理局 (含团中央)
125.工人培训考核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1]92号, 财预[2003]470号
126.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46号,计价格[2003]35号
12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财预[2002]584号
128.中央团校培训收费
(1)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3]64号, 发改价格[2004]52号
(2)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学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二十五 中央党校
129.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1)入学报名费 同上
(2)学费 同上
(3)毕业证工本费 同上
(4)教材费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130.研究生收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2)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5]2238号
(3)研究生住宿费 发改价格[2005]2238号
131.短期培训进修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二十六 国资委
132.考试考务费
(1)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09]3059号
(5)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09]3059号
二十七 海关
▲ 133.海关监管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
(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
(2)行李物品监管
▲ 134.进口货物滞报金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 13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136.ATA单证册调整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137.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财预[2002]9号,财综函[2009]43号
▲ 13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2002]9号
二十八 税务
139.税务发票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11号,财预字[1994]37号
二十九 工商
▲ 140.企业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
(1)开业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3)年度检验
(4)补(换)证照
14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补(换)发营业执照
▲ 142.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计价费[1998]1077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
(1)受理商标注册
(2)补发商标注册证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6)受理商标评审
(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 财综[2004]11号
(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 财综[2004]11号
(9)商标评审延期
(10)商标变更
(11)出具商标证明
(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14)商标异议
(15)撤销商标
(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十 质检
▲ 14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
▲ 1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 财预[2003]470号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145.考试考务费
(1)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1]3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378号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346号
(3)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346号
(4)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 14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27号,[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
▲ 147.计量收费 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缴入中央国库
(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缴入中央国库
(6)计量标准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计量授权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计量授权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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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适应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医保范畴的关闭、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参保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框架、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风险共担的机制。
  医保基金实行年度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收支当年出现赤字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负担80%。次年第一季度由各县(市、区)财政金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及时划入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他资金中扣缴。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信息录入、参保登记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
  (三)利息收入;
  (四)依法应当纳入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城乡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支出分户。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参保人2012年个人缴费按30元的标准缴交。
  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重点困难优抚对象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特殊人群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金额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按当年2月底的参保人数核定当年的补助资金,于当年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起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村(居)委会应为本村(居)户籍居民集中造册,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本学校学生、幼儿集中造册,在入学当月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变更为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从变更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关系的,从变更次月起按职工医保的规定参保缴费,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积计算。具体折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合法收养子女入户、退伍复员、大中专毕业等),须在入户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人群须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凭医保缴费通知单,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费征收网点缴费。
  参保人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份缴交。
  参保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村(居)委会代收医保费;参保人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学校代收医保费。
  村(居)委会、学校代收医保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费征收网点缴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续保、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时参保登记的,从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年度中途参保登记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指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可以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参刀口职工医保变更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变更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享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从中止城乡居民医保关系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按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扰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儿从出生当日起3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登记凭证、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具体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三级医院8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在本市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四)在本市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每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须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费用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制度,参保人每人每年实行10元的门诊包干费用。
  门诊包干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拨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限于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消费。
  参保人出国或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特定项目、家庭病床费用报销制度以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以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住院时,在入院前凭社会保障卡和诊断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条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需先行住(转)院的,可先住(转)院,并在住(转)院当天起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参保人异地定居或者长期在外地工作外,参保人应在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订立有关医疗保险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实参保人的身份,坚持出入院标准,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优质服务,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向参保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其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开支,由参保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须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属危急病的,须在办理住院登记时出具危急病诊断证明;属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地工作的,须在办理住院登记时提供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须转往外地就医的,须出具首诊医疗机构转院证明。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采用按总额预付付费、人均次住院费用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信息系统联网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为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就医,骗取医保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伪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等资料,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与定点机构或者其他人员串通,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造成基金流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按双方订立的协议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保证金。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给予通报、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
  (一)不认真查验身份,将非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记入城乡居民医保帐内;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统筹基金帐内;
  (三)非法替换药品;
  (四)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的;
  (五)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条件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行为的;
  (六)扩大病种范围的;
  (七)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或者定点机构串通,将自付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
  (三)征收医保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医保费用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