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8:2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6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理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单位预算追加,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的内容

追加单位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确需政府动用机动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的单位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辆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的预算;追加因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确定的需要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各项经费和专项支出预算。

二、追加预算的原则

(一)不可预见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中没有预计到的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等事项确需动用财政资金的,予以核定追加。

(二)政策性追加原则。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按上级政策要求及按上年有关政策予以追加。

(三)政府审批原则。追加预算必须经过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核定追加。

(四)预算内外结合原则。追加预算要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先外后内,内外结合。

(五)需求与可能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结合市本级财政状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予以核定追加。

三、追加预算的办法

(一)一般公用经费的追加预算

市直单位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包干使用,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确有超支的,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追加预算: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弓l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二)专项经费的追加预算

1.专项业务费: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要尽量通过年初预算核定的业务费解决;确需追加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2.设备购置经费:市直单位要充分提高现有车辆、办公桌椅、电子设备、专用设备等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内部设备实行调剂使用,资源共享,确需购置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车辆购置。一是购置车辆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规定,如果存在超编车辆,要先由超编车辆替换;行政单位编制内的车辆更新和增编要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分管市长审定。二是市级领导机构车辆购置要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提出意见,并由市财政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其他行政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财政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2)办公桌椅、电子设备等办公设备购置。市直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3.会议费: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铁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查批准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开具会议许可证。一类和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填制会议预算申请表,并经主办单位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然后下达会议费控制指标,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控制指标内据实结算,超预算部分财政不予增核指标。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核销。三类会议由各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理。

4.奖励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经费由承办单位申报,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自行召开的表彰会议所发生的表彰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5.出国、出省招商考察经费:一是出国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出国招商考察费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随省各部门或其他途径出国考察经费由各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解决。二是出省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的大型招商活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对各部门自身开展的招商活动经费从本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中列支。

6.房屋维修和基建经费:市直单位房屋维修项目,应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后,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新建或翻建的基建项目支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立项可研手续后,由单位提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追加程序。

四、追加预算的审批

市直单位追加预算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一)单位申报、财政受理。申请追加预算的单位要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起草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追加预算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申请报告(原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由市财政局受理报告的相关科室将申请报告转送办公室登记扫描进入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

(二)财政审核、整理报批。财政部门审核一律在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内部完成,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按各自分工分发申请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相关科室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认真按规定、制度、办法审核,并于5日内提出详细的调研意见,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整理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定期审批。

(三)政府审批、财政追加。追加预算审批属于动用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的,由单位申报项目,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定期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并上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备案。追加预算属于动用预备费和其他机动财力的,5万元及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追加预算指标,应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年终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

未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市财政局要及时向申请单位回复未能追加或暂缓追加的理由和意见。

五、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政办发[2000]3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9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淮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淮河流域是“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淮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规划区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淮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着重解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问题,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淮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淮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39.3%,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5.7%。

2、阶段性目标

距离《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时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33个)

(2)2004年目标

淮河干流、南水北调淮河流域安徽控制区及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3个)

(3)2005年目标

《淮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个断面水质达III类;46个断面水质达IV类,3个断面达V类;12个枯水期无天然径流和主要闸坝控制河道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2003年治污工作应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及洪泽湖规划区、山东南四湖规划区及沂沭河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3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新通扬运河、北澄子河、入江水道、淮河盱眙段、大运河淮阴段、大运河宿迁段、大运河邳州段、不牢河、房亭河、沛沿河、徐沙河、复兴河等12个控制单元及洪泽湖规划区的老汴河1个控制单元,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东鱼河、梁济运河(李集、邓楼)、泗河、白马河、老运河(济宁段、微山段)、赵王河、西支河、光府河、韩庄运河、城郭河、峄城沙河、薛城小沙河、老万福河、泉河、洙水河、洙赵新河等18个控制单元及山东沂沭河规划区沂河、邳苍分洪道2个控制单元,重点解决江苏徐州河段和山东的南四湖区域污染问题。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江都西闸、高邮、金湖、老子山、淮阴(大)、宿迁、邳州、蔺家坝、土山、沛县沿河口、沙集西闸(上)、复兴闸上等12个断面和江苏洪泽湖规划区的洪泽湖临淮乡1个断面,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西姚、李集、邓楼、尹沟、马楼、西石佛、老运河(微山段)、扬庄闸上、北外环桥、东石佛、台儿庄大桥、群乐桥、贾庄闸上、薛城小沙河口、老万福河口、牛庄闸上、公路桥下、喻屯等18个断面和山东沂沐河规划区的韩旺、林子2个断面。

2004年,在巩固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洪泽湖规划区及山东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淮河下游规划区及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全面加大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安徽规划区的治污力度,完成73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安河、串场河、射阳河、灌溉总渠、斗龙港、灌河、新洋港、盐河(灌南段、灌云段)、蔷薇河干流段、西盐大浦河市区段、排淡河干流段、青口河干流段、石安河干流段、东门五图河干流段、新通扬-通榆河、濉河、六塘河、古山河、怀洪新河、九里沟-杭家铺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兴化段、大运河扬州段、古运河、宝射河、通扬运河扬州段等29个控制单元,南四湖规划区的万福河、薛城沙河、新薛河、北沙河等4个控制单元,沂沭河规划区的沭河莒县莒南段、新沭河临沭段、白马河郯城段、枋河、武河、沙沟河、沂南小河、沭河等8个控制单元,洪泽湖规划区的包河、浍河(黄口、固镇)、沱河(永城、宿县)、池河、白塔河、濠河、新汴河、濉河、怀洪新河、奎河等12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黑河、沙河、北汝河、清异河、贾鲁河、颍河、涡河、惠济河、古宋河、大沙河等10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淮河、谷河、颍河、西淝河、涡河、黑泥泉河、沣河、淠河、东淝河、史河等10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小王店、东台廉贻大桥-阜宁啤酒厂、阜宁磷肥厂-射阳闸、苏嘴-六垛闸、大团桥-斗龙闸、响水西城湾-陈港、大纵湖出口-新洋闸、南闸、伊山北桥、临洪闸、向阳桥、大板跳闸、坝头桥、浦西桥、杨集大桥、古贲大桥、洪农大桥、石渡、徐淮路、双沟大桥、杭家铺大桥、洪林大桥、泰东、朱庄、冷冻厂、施桥船闸、新开河口、望直电厂、油库桥等29个断面,南四湖规划区的方庙、十字河大桥、洛房桥、王晁桥等4个断面,沂沭河规划区的高峰头、大兴桥、三捷庄闸、角沂、310公路桥、沙沟桥、张庄、邵店桥等8个断面,洪泽湖规划区的马桥、黄口、永城张桥、固镇、公路桥、天长华工厂、宿县芦岭、凤阳、泗县公路桥、泗县八里桥、五河、黄桥等12个断面,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沈丘李坟、刘李渡口、大陈闸、高村桥、西华大王庄、沈丘纸店、鹿邑付桥闸、东孙营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等10个断面,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胡大涧、沫河口、阜南、颍上段下游、利辛段、蒙城段下游、临泉段下游、工农兵大桥、新安渡口、五里闸、红石嘴等11个断面。

2005年,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淮河上游河南规划区的淮河、浉河、潢河、史灌河、洪河、汝河等6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淮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淮河流域治污的关键在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的关键在江苏徐州段和山东南四湖区域。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共涉及33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235项,投资108.3亿元。治理重点光府河、城郭河、洙赵新河、老运河、泗河、东鱼河、白马河、老运河(微山段)、梁济运河、不牢河等10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十五”淮河流域治污工作的重点是: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7个规划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区进行治污工作,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配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大幅度改善调水区域水质。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两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5类项目235项应于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力争在2004年见效。

3、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通过抓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

(1)各省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和制革等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2)按照容量总量控制的原则,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加大氨氮污染物总量削减力度。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要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

(5)加强淮河流域19家工业污染大户的治理和监管。

(6)加强淮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4、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农业面源治理

(1)农业面源治理的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必须坚决取缔。

(2)应在淮河干流及重点水源地保护河段划定农药、化肥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削减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3)在淮河流域南四湖、洪泽湖和骆马湖区域积极建立有机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食品基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问题。

6、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1)在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入河量。

(2)对沿岸城市河段继续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表水环境,保护水环境风貌。

7、饮水工程

(1)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

(2)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8、强化管理

(1)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加强对314个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四省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4)四省应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先期解决人民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9、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淮河计划》项目总投资255.9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08.3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147.6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淮河流域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淮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含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 配电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
第六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市住建、规划、发改、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原则上两年核算一次)核算住宅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发改、住建、规划、电力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市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市供电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城郊地区90分钟。
第十七条 市供电企业接收配电设施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市供电企业承担。专用部分(电梯、井房、换热站、社区服务、路灯、自行车棚、值班警卫室和楼梯照明等附属小区公共设施)若按规定用电容量配置,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建设费,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市供电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市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十九条 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气候、家庭使用能源增长量等各类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配电设计建设应当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空间;应当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应当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应当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供电企业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段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7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9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详规确定的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减半计算)计算的数额交纳配电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60%的配电设施建设费后,供电企业开始临时供电和配电设施建设工作。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房产部门核定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剩余的配电设施建设费,供电企业正式供电。
第二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供电企业使用税务发票收取,所收资金缴财政部门集中代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下达的住宅项目投资计划等拨付市供电企业,专项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供电企业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收支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取消配电设施的托管、自管模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