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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2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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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多年临床实践证明,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治疗白血病等疾病的有效手段。为了规范和加强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疗效,我部组织制定了《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取得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并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提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检索。
附件: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doc
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doc

二○○六年七月七日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移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造血干细胞来源。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血液内科专业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四)其他相关科室
1、有临床实验室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临床实验室,能够进行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培养、采集、分离、冷冻,具备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2、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者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3、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
4、有病理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病理科。
5、需要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五)有3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有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儿科医师能够参加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
(七)有固定、安全、合法的血液来源。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经过卫生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责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的医师还应当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10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参与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5年以上,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合并症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二)护士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过卫生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造血干细胞移植护理工作负责人还应当有3年以上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护理经验。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胜任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工作。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适应证。
(二)1年存活率不低于50%。
(三)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情况考核。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建立造血干细胞来源登记制度,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不得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二)供移植的造血干细胞由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采集。
(三)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前履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随访制度。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移植相关信息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
(六)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直接从事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有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从事血液内科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累计完成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与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的医疗事故。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的采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采集造血干细胞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采集条件
1、采集室:有20m2以上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区;有
相应的造血干细胞采集设备,采集床/椅等。
2、有动员剂注射室。
3、能为捐献者提供常规体检服务。
4、应急处理区:有相应的抢救设备,能够进行急症处理。
5、有资料保存与传输设备。
6、临床实验室有流式细胞仪检测CD34+;能够进行有核细胞计数。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四)有2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3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和造血干细胞采集经验。
负责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的医师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和造血干细胞采集经验。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胜任造血干细胞采集相关工作,能熟练掌握血细胞分离机的操作、相关仪器设备使用和电脑操作。
三、技术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采集部位:浅静脉,必要时深静脉。
(三)外周血动员剂用量: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5μg/kg/日,4—6天。
(四)采集方式:细胞分离机采集。
(五)采集量:造血干细胞悬液50—200ml/人/次,采集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循环处理血量不多于15000ml。当
CD34+达到2×106/kg或有核细胞数达到5×108/kg时,不再采集。
(六)采集过程应当在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完成。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建立捐献者来源登记制度,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不得通过造血干细胞采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二)采集造血干细胞前履行告知程序,由捐献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造血干细胞采集不应当因捐献造血干细胞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四)采集造血干细胞前对捐赠者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感染其它疾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遗传性血液疾病患者等的造血干细胞不得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六)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随访制度。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采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采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1985年6月10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促进粮、棉集中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每年用一亿元贴息贷款,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负责安排贷款,农业银行负责经营,中央财政负担利息”。为了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粮、棉集中产区发展粮、棉加工、付产品综合利用、饲料加工、食品加工、农村鲜活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畜牧、水产的养殖等。
粮棉集中产区是指: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浙江、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十二省的粮、棉生产集中的县。
第二条 贴息贷款项目必须符合行业规划,有利于粮食转化、棉花转产。要优先安排周期短、投资少、郊益好的项目。既要考虑就近就地发展加工业,又不要过于分散。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户、联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也可用于他们与国营单位联合经营的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贷款者必须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有30%到50%的自有资金,有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报告,确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每一个专业户贷款一般二、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由用款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农行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还款能力、贷款年限等进行审查核定。安排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第六条 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于上年第四季度由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农行联合上报。由农牧渔业部审查,提出分省数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后联合下达省有关部门。
分省贷款额度一年一定。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纳入下一年的贷款计划,但不能周转使用。
省对县是否核定贷款额度,如何划定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农牧渔业厅(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商定。

三、贴息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期
第七条 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管放管收。经办行按照上级核定的项目和贷款额度发放,经过审查如认为项目经济效益不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在限期内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不贷,提请原审定单位更换项目。
第八条 对每个贴息货款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四、贴息贷款的偿还与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本金由借款者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或贷款者的其它资金偿还,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分年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单位逾期不还,加收利息20%。逾期贷款利息及加收利息全部由借款单位负担,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5.4厘,借款者负担1.2厘,中央财政负担4.2厘。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按贷款数额分配到省,列入地方财政“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预算科目。由省财政厅将实际应付利息,拨给省农业部门,农业银行按实际贷款数向省农业部门结算。

五、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的借款单位,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追回挪用的贷款和取消优惠利率并按基准利率加收罚息50%,本息全部由借款者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按季向地方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各种报表。各省农牧渔业厅(局)、农业银行分行每年将贴息贷款使用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省农行于十一月底电告一次实际和预计年底的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总结工业普查工作的经验,对在工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实事求是,杜绝浮夸,结合本单位情况,严格按《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中所列的量化标准打分上报,并请将推荐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部工业普查办公室。

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
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总则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作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的电力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表彰的集体为先进集体,表彰的个人为先进个人。
“本办法”对各单位在工业普查中组织、动员、准备阶段,填报、审核、上报阶段,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阶段,归档总结阶段等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采用定量的方法,即列出十项可以量化的指标,进行评选打分,取分数最多前若干单位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上报的单位数和个人条件评选确定。
二、先进集体的条件及打分
先进集体的标准共10条,即组织准备工作、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工业普查培训、登记录入审核、程序开发汇总、资料开发利用、普查单位上报、系统外资料取得、普查资料分析、归档总结表彰。基础分共100分。
1、组织准备工作(10分)。建立健全工业普查机构的5分;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设备落实的5分。机构成立时间在:1995年8月31日前的加1分,7月31日前的加2分,在6月30日前的加3分。工普专职人员3~5人加1分,6人及以上的加2分。
2、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5分)。开展基础管理工作整顿,包括配备专兼职的计量、检测人员,通用量具、仪器做到准确记录,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进行清理等工作的5分。每制定一个办法并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检查督促制度的加1分。为部制定一个方案的加3分,制定的方案被部采用的每个加2分。
3、工业普查培训(10分)。对综合人员进行工业普查培训的为5分,对设备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为5分。对综合、设备、财务三个专业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培训的加2分。
4、登记录入审核上报(15分)。认真登记普查数据,上报前进行了自查自审,数据准确及时的为7分;开展数据互审、复审、会审的为4分,普查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4分。系统内全部普查数据于4月3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5月2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系统外全行业普查数据于5月2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6月1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每次上报不返工修改的加2分,在规定时间内更改数据的不扣分;规定时间以外每修订1次,每次5笔以下的扣1分,5~10笔扣2分,11笔以上的扣3分。
5、程序开发汇总(10分)。按照部汇总的程序进行汇总、处理,或自行开发程序进行汇总且满足部汇总需要,并进行国家规定三张专业表的培训、审核等项工作的为10分。参与部开发数据处理程序,并被全国采用的加2分。
6、资料开发利用(10分)。参加部工普办统一开发普查资料,征订普查资料40套及以下的为10分,每增加20套加1分;自行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每一本加1分。
7、普查单位上报(10分)。认真清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及时上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做到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一致且主营单位和附营工业单位数合计在50个以下的为10分,51~100个的加1分,101~150个的加2分,151~200个的加3分,201个以上的加4分。附营单位个数51~100个的加1分,101~200个的加2分,201个以上的加3分。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不一致在5个以下的扣1分,6个以上的扣2分。
8、系统外资料取得(10分)。想方设法取得系统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企业个数在100个以下企业资料的为10分,101~500的加2分,501~1000个的加4分,1001~2000个的加6分,2001个以上的加8分。
9、普查资料分析(10分)。开展工业普查资料分析,并按规定上报综合和专题分析各一篇的给10分,每增加一篇并被选中登载的加1分。
10、归档总结表彰(10分)。建立普查资料档案并全部归档的为3分,编辑工普简报的为3分,开展普查评比表彰的为4分。简报由部工普办整期登载的加1分,被部工普办登载每5条加1分。
三、先进个人的条件
1、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十四大以来的各项决议,政治思想觉悟高;
2、一直从事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或以工业普查工作为主,在工业普查工作中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刻苦钻研,积极创造,公而忘私,做出显著成绩的;
3、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扎实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保进度、保质量,为全面完成工业普查任务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4、坚守岗位,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业普查各项工作;
5、自觉遵守《统计法》及工业普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推荐和上报
1、对网、省级先进集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衡量和评价。“本办法”给出基础分,在基础分上加分,按总分多少排序,取前若干名为先进集体。基础分100分为工业普查合格单位,不足100分的为工业普查工作不合格单位。先进集体基础分和加分、减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自评打分上报,由部审核基础分,确定加分和减分。全国工业普查先进集体自然为部工业普查先进集体。
2、基层企业先进集体按各网、省局上报的工业普查单位数确定。每50个普查单位推荐1个先进单位,51~100个单位推荐2个,101~150个单位推荐3个,151个以上单位为4个。
3、先进个人名额按上报的主营单位加附营工业确定。主营单位附营工业合计数在50个以下的为2人,51~100个的为3人,101~150个以上的为4人,151个以上的为5人。上报附营单位数200个以上的增加1人;取得系统外资料1000~2000个的增加1人,2001个以上的增加2人。
4、推荐先进个人3人以下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为1人;推荐先进个人4人及以上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
5、设置荣誉奖和组织奖,主要奖励在工业普查中作出贡献和组织工作走在全国前面的个别老同志和领导干部以及工业普查单位数较少但工作成绩十分显著的单位,由部工普办推荐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不受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的限制。
五、附则
1、“本办法”只作为第三次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使用,解释权归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部颁发证书和奖品,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个人表扬由部颁发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