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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5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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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1]6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1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扶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奠定基础。
二、支持重点
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领域,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2009年被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参加2009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未获得过该专项支持。
(二)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专项目标和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5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9332746575.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经营管理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具有的地位、作用和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试验的基础条件、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团队。
二、本次创新能力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本产业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国外主要企业研发基础设施现状。
(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三)本次创新能力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关键,对突破关键技术、开展前瞻性研发的主要支撑作用。
(四)对行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形成的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等基础设施的主要作用、功能、任务、水平;企业现有支持配套条件;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
(二)能力建设达到的目标(具体到考核验收的条件和指标);能力建设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预期发挥的作用等。
(三)投资、进度安排。总投资和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地方配套、贷款、自筹);资金使用方案;进度安排等。
四、节能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编写。
五、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三)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四)招标事项核准意见(附表)。
(五)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警总队,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要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立足本地实际,实施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扎实工作,力争尽早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高检院政治部拟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三)明确执法责任。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三)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05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一)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五)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民政部关于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的通知

民函〔201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关于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协调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队伍、开发岗位、培育机构、开展服务为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发展,切实发挥社会工作在创新企业管理机制、改进企业管理方式、增强企业生产效益、彰显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实施企业职工人文关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扩大影响,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政策提供实践支撑,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企业社会工作创造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一)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训方案,以弘扬专业理念、普及专业知识、推广专业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的企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采取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讲座、脱产培训、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企业社会工作培训,切实增强为企业员工实施人文关怀、提供专业服务的本领。组织动员有关社会组织的企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持证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比例,壮大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
(二)岗位开发。积极推动企业对内设的党组织、群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人员结构调整,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努力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职业空间,搭建职业平台。
(三)机构培育。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积极发展以提供企业社会工作为使命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构筑起企业面向社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桥梁和载体。
(四)服务开展。建立健全企业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以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展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生产适应、技能提升、家庭帮扶、行为矫治、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个性化、柔性化、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劳资关系调节、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断提升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深化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效果。
(五)资金投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尽快争取和落实资金,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程序、标准和监督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适当支持,引导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基础。
四、方法步骤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可选择基础好、领导重视、积极性高的地区进行试点,也可选择有关企业、社会组织进行试点。
1.试点申报。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尽快选定拟参加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在2013年6月1日前将填写完成的试点地区、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和有关材料纸制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在2013年6月底确定全国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地区或单位。
2.试点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及早开展试点工作。
3.试点总结。试点工作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民政部。民政部将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从中确定一批“全国企业社会工作示范地区”和“全国企业社会工作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企业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工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社会工作是解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在企业领域衍生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企业员工多样化、复杂化社会服务需求,促进企业员工成长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生存效益和社会形象的内在要求。开展试点,是促进企业社会工作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方式。各地要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和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务求实效。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民政部将采取日常指导、经验交流、总结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督查。

附件:1. 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地区申报表
2. 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单位申报表





民政部
2013年4月19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一处 贾维周
联系电话:010-58123515 58123516(传真)
电子邮箱:jiawzh@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