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巢政〔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及说明,方案和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部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规模、参会代表人数,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但参会代表一般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事项提出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況;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七)讨论决定。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对方案(草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市政府决策专家顾问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定期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还应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延期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3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少于1年,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的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第九条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划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一条 办理备案变更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省经信委审核后换发《备案证书》: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对业绩良好的节能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工业节能评估专业类别划分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2010102200006.doc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9/node1442/userobject9ai121523.html